大专法学毕业论文代发
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方面的缺陷。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学毕业论文代发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代发篇1
浅析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
摘要: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重视教师的主体地位,忽视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只是单向的理论灌输,教学成果不理想。多元化教学模式立足法学实践,提出全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是案例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系统归纳法、实践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一种结合,可以更好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热情、内化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显著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为培养真正的“法律人”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圆桌”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
就业难问题是这些年高校教育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法学专业更是如此。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有选择的需要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外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优胜劣汰成为自然。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又极大的削减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单向的理论灌输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传统课堂走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根本无法适应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法律实务,甚至其竞争力远不如一些职业技术类院校学生。最终导致毕业即失业,大学生这些曾经的天之骄子而今却大打折扣,成为舆论所调侃的对象。因此高校教育也再次置于风口浪尖,我们需要反思如何突破现有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摆脱线性理论教育的桎梏,面向司法实践,培养理论型、应用型“双料”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陈旧、狭窄
基于法学专业本身的特点,使得既定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法学专业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从目前法学教学方式来看,我们大多是紧紧围绕法学教材和法律法规展开,而忽视了这种法律的滞后性和实践性,割断了教学和现实一脉相承的联系,使得课堂教学显得陈旧而狭窄,教学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我们总是习惯于用陈旧的案例对应僵化的法条,忽视法律应植根于现实的精神,忽略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最应倚重的,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方式单一、落后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更偏重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系统传授,教师主导整个教学活动,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双方角色固定,关系单一。逐渐地学生丧失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是被动的接受一些法律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价值,这种中国教育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只能练就学生死记硬背的能力和千篇一律的思维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老师始终扮演权威的角色,僵化的、程序化的灌输法学理论知识,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没有平等和探讨,学生不会发问,不会思考,只会考试。长此以往,学生不但没有了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更不会在复杂的法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当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时,才会问题百出。
二、建立多元化教学模式
1.“圆桌”教学法
所谓圆桌教学法,应该说其本身涵盖了案例分析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和系统归纳教学法。圆桌教学法灵感来源于英国的圆桌会议,圆桌没有主席位置,也没有随从位置,人人平等,各抒己见,意在强调平等交流和意见开放。而圆桌教学法首先即意味着转变教学地位,转化单一的教学方式,由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理论灌输法拆解为多元的教学模式。由过去的过于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为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学生提供案例,让学生主动进入角色,承担起代理人、律师、法官的职责,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老师则充当着导演的角色,负责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引导和点评,最后归纳知识点,构建知识体系。其中,案例分析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是相辅相成,一体化的。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总是首先对学生进行直接的法律规范及法学理论的讲解,或者辅之以案例分析,但由于未能转换教学观念,教师始终占据主体地位、无法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很少去质疑和发问,只是简单的记忆背诵和对一些陈旧案例的僵化、程序化分析,追求结论的唯一性、正确性,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当学生面对鲜活的案例时,往往无迹可寻,无法下手,造成了纸上谈兵的尴尬局面,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而通过案例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的结合,我们在课程的开课之初,可以由学生自己或老师提供身边的真实案例或经典案例为引子,首先启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思考、讨论和研究,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其次从代理人、律师的身份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通过小组讨论分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境和优劣,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分析诉讼利益的得失,为当事人做最有力的辩护,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站在法官的角度,把控全局,综合分析案情、讨论案情,提炼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去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完美结合。当然,针对个别重点章节,我们甚至可以在课时允许的条件下,模拟案例,重现案件场景,进行角色模拟,庭审模拟,由学生分别扮演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亲身体验,设身处地的去感知法律,运用法学,摒弃旁观者的地位,以当事人、法律人的身份去理解和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通过这种全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置身真实案例中去体验、感受和理解,主动的发现和探索,利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所学知识和技能因此才更加深刻和牢固,这更有利于治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顽疾。同时,通过这种发问、讨论、分析,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培养了一种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也使得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实际办案能力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提升,这更加符合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基于其实践性的特点,如果仍然仅仅采用的是传统的、封闭式的教学体制,学生无法直接设身处地的进入社会角色,自然也就不能真实的体会所学知识,充分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深入的思考问题,利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因此通过针对个案的学习、研究、分析、讨论的过程中,不同的学生会就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角度下,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大家各抒己见,针锋相对的辩论和对抗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才愈加明确。
其实,当我们突破传统的课堂灌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现问题和讨论问题的平台,学生在此过程中恰恰可以达到对法律知识的梳理和巩固,发现自己知识的盲区和漏洞,进而去更好的修正和完善。当然,圆桌式教学法本身就是一种多元的教学方式,我们在提出案例分析法和提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的同时,也不应彻底摒弃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而是重新调整和整合,完善教学体系,保障法学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通过案例分析、提问和讨论,学生可就其体验和感受,以及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反馈,由老师逐一进行解答,归纳本章或本节内容的知识点,梳理知识体系。针对学生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学生在互动教学过程中的不足,灵活调整教学大纲和内容,并进行有的放矢的讲解、分析和专题讲座,从而实现由传统理论性、被动性教学方式向实践性、互动性教学方式的转化。
2.实践教学法
法学专业就业难现象归根结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现在的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从小到大在封闭式课堂中成长起来的学生,也许是各类司法考试、竞赛的高手,但却未必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应植根于现实,法学教育必须依靠社会实践的支撑。在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课时的安排中我们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为学生积极安排专家讲座、社会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法律咨询等方式让学生深入社会,发现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如城市农民工儿童的保护现状,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培养学生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法律正义感,拓宽他们的视线,借此机会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素材,确立学习的兴趣和方向,学以致用。
另外通过法院旁听,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务部门的实习,使学生能边学边用,活学活用,让学生能及时了解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身处实实在在的法律部门,直面问题、带着问题、解决问题,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向资深法律工作者学习办案的方法和技巧。通过这样一种传统的“师徒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有力的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症结,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达到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中也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往往流于形式,如同彩排一般,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要真正在法学教育中贯彻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和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务部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让学生深入学习和体会,这既为学生提供了接触司法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机会,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学生的加入,让学生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缓解相关部门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的问题,一举两得。另外为了防止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我们不妨进行不定时追踪信息交流和反馈,在学生、老师和“师傅”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不定期通过视频、邮件或者组织见面的形式进行沟通。学生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难点和困惑,“师傅”则侧重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方面有哪些长处和不足,指出问题的症结,并在“双师”的指导下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完善法律实务综合能力。
3.多媒体教学法
教师在高校教育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即授课时间与教学容量之间的严重冲突,这一方面有赖于加强和引导学生逐渐重视对课前相关知识的预习和了解,包括法学教材、参考文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立法背景。另一方面即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有效的节约传统教学方式板书中所浪费的时间,从而大大提高课堂讲解的效率。而且通过多媒体教学,图画、动画、视频、数字等方式可以更加生动、直观的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展示和学习,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是鉴于法学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通过播放一些最新的案例视频、法治节目,如今日说法、庭审现场等,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启发学生发现社会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并进行法律思考。
只有在浓厚的兴趣和求知欲望的引导下,学生的学习才能更加主动和积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近期在网上热播的BBC纪录片《我们的孩子足够坚强吗》,意在反映中英基础教育的差异。窥一斑而知全豹,传统的中式教育不仅体现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高校教育亦是如此。中式传统教育往往是单向的线性理论灌输,讲究理论传授,迷恋权威,忽视对学生的启发和调动,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不能激发学习的兴趣和创造力,自然也没有实践的热情,理论与实践无法对号入座,导致学生一旦进入社会,往往捉襟见肘、束手无策。所以法学教学应走出传统中式教育的迷途,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经验,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方式,除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的基础讲授外,更应引导学生像真正的法律人一样去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掌握复杂的法律论证和推理演绎的艺术,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拓宽学生的视眼,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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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学毕业论文代发篇2
谈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
“网络消费合同”指当事人以消费为目的、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与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合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买方与卖方。虽然此类合同是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订立,但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并非合同主体,故其与前述双方当事人分别订立的合同,不是网络消费合同。2.本质是电子合同,即通过电子、光学等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而订立的合同。3.属于远程合同。无论合同主体在现实中相隔远近,网络消费合同都必然是远程合同。4.虽然是远程合同,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即时的,合同订立与交易行为同时完成,此为其与传统消费合同的重大区别。当前,网络消费合同被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调整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两类:1.规范传统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2.针对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譬如《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商务的法律,存在诸多先天性的不足,因此当实践中发生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时,法院大多还是适用那些既有的综合性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譬如以《民事诉讼法》第24、25条确定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合同法》第34条来认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等。如此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须正视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客观不足,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
确认管辖是法律程序的开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存在很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缺陷也很明显。就管辖问题之规定而言,它们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均不够明确,说明对于是否将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旧举棋不定。
法律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地时未能合理地区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同时,当网络侵权纠纷中存在多个服务器时,又未合理地区别位于不同地域内的服务器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及其大小。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管辖混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肯定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判断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原告滥诉。
传统商务以及早期的电子商务在模式上相对单一,交易主体的经营地、住所地较为固定,信息较明确,故并不需要在立法上做过多设计;加上彼时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立法的滞后。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过去简单和概括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充分反应和调整实践。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传统民商法的规则,还应当充分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建立专属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特殊管辖规则。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法律要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从网络消费合同着手;若网络消费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与规制,能极大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即便发生了侵害,也能使消费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济。
在当前的网络消费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针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1.欺诈。网络消费作为远程交易,虽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但合同标的物的展示依然是虚拟的,基本上只能依靠照片和他人的评论来了解。于是消费者往往难以获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些无良商家正是借此屡屡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2.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网络消费中常见一些经营者通过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等形式,单方面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之责任,譬如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缩短法定期限等,甚至限制、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合同履行不当。常见者如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一旦出现问题,法定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4.侵犯个人隐私。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交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于是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贩卖网络消费中获取的个人隐私获利。网络消费者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固然与网络的虚拟性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保障的缺失。即便克服了种种困难进行维权,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胜诉亦得不偿失。由此可见,相比于传统消费者,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更加弱势,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整个市场的健康秩序就无法形成。
三、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
网络消费合同作为整个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要素,完善法律对它的规制,是实现电子商务依法治理的重要步骤。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1.加强专门立法和配套立法。
应加快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立法的进程,譬如拟在2016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有了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之后,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也应跟上,针对一些重要的单项问题,如电子支付、消费者隐私保护等,可考虑专门立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检查、消费者隐私保障等配套制度;在程序法上,譬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等,可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适当的倾斜,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必须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对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尚不成熟却蕴藏巨大财富的市场,法律规制是绝对必要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尽快成熟起来。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原则。
这里主要指会直接影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前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传统,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尤其是双方对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便科技发展,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都难以做到真正平衡,一方(通常是卖方)多少会处于优势,特定情形下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立法可以考虑为网络消费合同设置一些法定条款,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之作用。而对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则应当积极引入。尤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没有就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但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认准据法。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对网络环境中的合同履行地、缔结地以及当事人国籍等连结点做综合考量后,认定最密切联系地。
3.在立法上实现对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的同等规制。
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虽然网络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交易和消费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消费者和传统消费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给予传统消费者的保障规定,经过科学的甄别与选择,应当将可用者一律平等地适用于网络消费者。譬如限制和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保障网络消费者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网络消费合同的内容同样不应有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总之,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应保持统一,立法应在充分尊重网络时代电子经济特点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同等规制。
四、结语
2015年12月16日至18日在浙江乌镇举行了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内主要电商巨头悉数出席,全面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理由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抱以乐观,但美好未来必须亦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事项都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制。
其中,网络消费合同是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国家有关方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能够带来新的突破,填补之前的规范空白。除此之外,我国还将针对网络消费合同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建立起和谐、健康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罗颖,《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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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文,《网络消费合同订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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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应用》,《广西社会科学》,2006.3.
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