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
《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 检察 队伍 检察创新
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
(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
制定检察人才计划。四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加强对各类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扶持,检察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逐步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储备,使检察队伍的层次结构逐步纳入一个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从岗位实际需要出发,严格坚持交流条件,把好进人关,积极引进急需的人员。在区委和广州市院的组织和领导下先后从其他兄弟院和政府部门引进12名检察人才。同时,向外输送人才6名,并已多数都走上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岗位,真正实现了人才既能“引进来”,也能“走出去”。
公开向社会招人才。择优招录应届毕业生,改善队伍年龄和学历结构;同时重点选拔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改善队伍专业结构。四年来,先后通过招录引进的法律、计算机、中文等专业人才10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才结构,如今,这一批人现已逐渐成长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
(二)育才:营造氛围加强培训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营造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健全自律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制度,在严管的同时在目标确定、制度建设、体制建设上、在关心爱护干警上、在促进干警发展成长上体现“厚爱”。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深厚的检察文化底蕴激发人才工作活力。始终用番禺区检精神凝聚人、哺育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举办业务讨论会、派员参加上级院辩论赛等形式,力争实现每个干警都会办案、会写作、会管理、会驾驶。
以老带新,结合工作实际培训。针对检察人才办案经验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采取“一对一”的传帮带方式培养。确定部门负责人和经验丰富的干警骨干对检察人才进行一对一的传帮带,通过言传身教的“老”方法,引领他们快速成长。
抓好干警日常的教育培训工作。首先,政工办按照省市院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要求,在2011年初制定了《番禺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细化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安排表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坚持以会代训,多元化对检察人才进行政治、业务培训。
二、坚持“人尽其才”,推动全院建设持续发展
(一)用才:优化配置人尽其才
一是改善办公条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深知,要想建设一支强而有力、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没有完善的硬件设备是不可能实现的。我检察院近年来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近几年共争取近三千万资金改善了院里的办公办案条件,为检察工作营造高效快捷的工作环境,增加检察干警从事检察工作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改善福利待遇。要创造条件,争取支持,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完善的解决了干警们的后顾之忧,使我院干警能够将时间和精力充分发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新成效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强动力。提高检察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主动关心人才,不断创造出与人才相匹配的知识与科技含量高的岗位,为人才成就事业铺路搭桥。
三是创建良好内部环境。检察文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精神动力。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为检察工作营造和谐的环境。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在机关内部努力构建关系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通过营造宽松和谐的人际环境,聚合人心,形成合力,促进工作。
四是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人才奖惩机制。对于在工作中业务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我们形成了一套严格的任用制度,同时,对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有所偏差的人员,我们适时的安排对其进行培训以及思想教育,力争建设一支素质过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检察队伍。
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这个核心要求,我院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确保各类人才各展其长、各得其所,以此留住、用好人才。
(二)选才
一是建立健全选拔评价机制,在发现人才上狠下功夫。在领导人才培养上,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对青年人才培养通过公开选拔,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选为中层副职压担子培养。现在全院中层干部全部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较好地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造就一支生气勃勃,有闯劲、有能力的骨干队伍。
二是强化干部交流调整,丰富人才阅历,增长干警才干。对在同一科室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部门交流;对成长经历较为单一的干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别丰富其工作经历;对优秀年轻干部,有目的地为其搭建平台,通过交流拓宽视野,增强历练,加快成长步伐。
三是科学选拔任用,激发人才队伍活力。近年来,我院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自2007年以来,我院已从优秀中层干部中选配2名副检察长、1名纪检组长,向外输送1名副处级领导,增配3名检委会副处级专职委员、6名检委会委员;积极开展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先后选任近30名中层干部,进一步激发了队伍的活力。
三、狠抓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监督制约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检务公开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主要形式。检务公开加大了检察宣传力度。把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置于当事人、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能够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内部监督更需加强。建立和完善案件回访制度、检察职业道德卡制度、干警公务活动廉洁监督卡制度、专案跟踪监督制度等,同时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做到警钟长鸣,未雨绸。定期不定期对院风院纪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跟踪监督。其次,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抽查,重点调查干警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违纪现象。再次,应对干警定期进行廉政登记调查,并将廉政调查情况,案件回访情况登记造册。作为干警评优的依据,以督促干警公正执法的意识。
勇于接受党委和人大的监督,凡重要工作都应该及时向人大报告,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不定期的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并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通过各方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会有明显的提高。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工作还有许多,如深化竞争机制,狠抓大局意识和养成正气等,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及整个素质建设,检察队伍就会以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
正是有了以上促进检察队伍建设的举措,我院分别于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在广东省基层检察院考核中总分名列第一。继2008年荣获第三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后,2010年再度获评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文明接待室”。在2011年更是获得了“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和全国首批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队伍建设不仅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与时俱进地抓,这一定能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过硬队伍,就一定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一定能促进检察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二
《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 监督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二、公安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可能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建议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三
《 试论加强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的思考 》
论文摘要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老年人犹如历史和戏剧,可供我们生活的参考”老年人是历史不断发展功绩最大的人员,他们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生,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干部队伍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查机关的老干部来讲,年轻时,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出谋划策、为人民的安居乐业辛劳奔波,做好检查机关老干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首抓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老干部 社会管理工作
检察机关的老干部像其他机关的老干部一样,年轻时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作了很大贡献,也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他们人退心不退,依然牵挂着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没有忘记这些为检察事业做出贡献的功臣们,他们的晚年幸福牵挂着检察机关领导的心。至此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30周年之际,本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与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老干部工作。
一、加强对检查机关老干部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老干部由于自身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与阅历,他们在年轻的时候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他们都是有知识、有经验的前辈,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在年老时能够参与到部分社会事件中,让他们为社会纠纷、矛盾事件的解决出谋划策,为国家的和谐发展做贡献,老干部由于独到的经验,在部分事情能够上面比年轻人考虑更周全、详细,所以让检察院老干部参与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老干部切身投入到各个事件的出谋划策中,不仅能够为年轻一辈的工作者指明道路,顺利、快速的解决问题,他们在年老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还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对于检查院地老干部而言,除了为部分国家大事件出谋划策,还能够为其他老干部做到相应的带头、模范作用,让老年人不会出现无事可做、无价值可实现的消极情绪,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贡献。
(三)有利于老干部发挥自身优势
检察院老干部是有知识、有作为、有才能的人群,他们在年老之后,依然具备这些特性,所以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能够在晚年让他们深入基层,例如,为学生讲课,进行各种正确思想观念的宣传、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度过难关,让他们发挥自身的优势也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中一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历经了30多年的风风雨雨,检察事业在不断发展状大,为检察事业奉献的老同志在不断的从自己热爱的岗位上退下来,老干部队伍在也在不断发展状大,老干部在检察队伍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以唐河县检察院为例,目前总人数127名,离退休老干部42名,占总人数的33%。由此可见,老干部工作是不容忽视的。
(一)加强硬件建设,为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提供良好场所
在唐河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关心与支持下,唐河县检察院老干部活动室基本上能够满足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需要,设有图书室、棋牌室、排练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活动厅等,学习设施、娱乐健身器材一应俱全,这些设备齐全,功能完善,集科普教育、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为一体的老干部活动中心,为老干部开展政治学习、文化娱乐、健身强体创造了良好条件,极大地丰富了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二)加强软件建设,为老干部开展各类活动提供组织保证
唐河县检察院自2009年成立老干科以来,不断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老干部活动室管理制度》、《会议学习制度》、《评比奖励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上墙,主动接受老干部的监督。在活动安排上,有专门人员负责老干部活动室工作,保证活动室全天开门,使老干部随时可以参加活动;集体活动定于每月的20号,每月开展一次,主要是老干部政治学习、情况通报、座谈会等,让老干部畅谈心得体会,了解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发表意见建议等。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坚持做到“四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的老干部必访,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必访,孤寡、失去活动能力的老干部必访,以此解决老干部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把院党组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每个老干部的心中。让他们明白,检察院是他们的家,虽然他们年老,但是检察院不会抛弃和放弃他们。
(三)积极开展活动,丰富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一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唐河县检察院成立了老干部支部,做到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上一次党课,学习上级党组织文件,了解当前社会形势,使老干部思想常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上级部门保持一致。二是根据老干部的不同情况与兴趣爱好,开展阅读、健身、棋牌、书法、绘画、娱乐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老干部玩得满意,活得开心。三是鼓励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对于那些身体好,相对“年轻”的老干部,老干科根据每人的爱好及兴趣,及时鼓励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在那里寻找人生的价值和乐趣。四是组织老干部发挥余热。老干部在革命建设及检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和工作阅历,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余热,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在开展重大教育活动中邀请老干部宣讲检察工作奋斗史、院发展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给年轻干警上业务课。
三、检察院老干部活动工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各种让老干部发挥余热的活动开展少,老干部参与率不高
由于老干部人员较少,加之地区、环境、面积等因素致使活动开展较少,老干部参与率不高:一是老干科人员少,活动开展少,造成建设资金与活动资源的浪费;二是活动只注重娱乐性,忽视对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引导,品位不高,失去开展活动的应有目的与意义;三是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缺乏活力,对老干部没有吸引力。由于开展活动中存在这些问题,致使老干部参与率不高。
(二)社会管理创新意识不够
很多地区做好老干部工作都只是一味的为老干部设置相应的活动,在活动形式上,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书法绘画等益智延年适合老干部活动为主,既可集体组织,亦可自娱自乐。在活动方式上,以比赛、竞赛、竞猜、展览、展示为主,既可竞技,亦可休闲消遣。在活动内容上,麻将、棋类、纸牌类、球类、健身类、文艺类、情趣类等,虽然这些活动形式灵活多样,活丰富多彩。但是对于老干部而言,常年为国家奉献的他们,更愿意在年老时为国家的富强多做些贡献,为国家的发展多献出一份心力,所以,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只注重娱乐的活动形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意识的需要。
(三)部分人群对老干部参与活动项目的观念模糊
很多人认为,检察院的老干部虽然有很多阅历,但是由于年事已高,所以并不适合参与到部分活动项目中,例如,参与检察院的决策等。殊不知,检察院老干部作为我国一直德高望重的队伍,有着很丰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倘若他们能够有效的参与到对社会的各个机关与部门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活动中,我国的很多社会矛盾将从源头上得到消除,所以,应该改变对老干部的错误认识和观念,树立起对老干部的钦佩与崇敬之情。
四、做好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重视新时期老干部工作,努力提升检察机关老干部工作水平。创新是21世纪给予人们的一种新要求、新任务,对最好检查机关老干部工作的相应措施也应该进行改进与创新,使其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这群有为的知识人士,就可以大力发挥自己的优势,让社会管理有所创新,保证检查机关的老干部工作能够落实完善。
(一)发挥老干部余热,积极奉献社会
一是要组织老干部进支部,担任社区、村支部成员,利用老干部懂政策、懂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全面推动基层支部党建工作;二是组织老干部进社区、村,担任社区、村领导成员,共同研究社区、村重大事项,帮助出谋划策,协调各方面关系,促进社区、村工作发展;从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帮教后进青年等工作。积极为老干部发挥余热搭建平台,大力宣扬老干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事业发展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的先进事迹。
(二)让老干部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中
社会矛盾是现今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现在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犯罪或者是哪种犯罪群体都会给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团结带来一定的威胁与麻烦,检察院老干部作为年轻时打击各种犯罪案件与纠纷处理的重要力量,倘若部分棘手的案件有他们的帮助就能够使案件的最终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以个案的公正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贯彻“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分止争”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依法办案与实现司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裁判公信力,使得检察机关新一代的年轻人能够在老干部的协助下,更好的做好一切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三)让老干部投身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中
由于经济时代已经到位,社会上的各种矛盾与诱惑也随之出现,由于人们无法抵制住各种诱惑、利益等的影响,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现象,对于青少年来说,这方面的发展还不稳定,思想也不成熟,在诱惑、利益面前不能够更好的进行区分,加之现阶段网络对青少年的毒害,使得他们从网络上面接触到了很多不健康的东西。另外,很多青少年属于独生子女,家长的过度溺爱已经让他们无法分清是非对错。而检查院地老干部拥有较多的法律法规知识,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他们在学生的心中有一种威信感,便可以让检察院老干部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等教育,让他们能够真正成为有知识、有才能、有素质的未来接班者,并对部分已经有过处分的青少年做好帮扶工作,让他们能够对社会充满信心,改变自己的观念,继续为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让老干部深入青少年学习和生活中,从源头上帮助减少青少年犯罪,促进谐社会的建设。
(四)组织老干部帮助做好老年人工作
检察院老干部还能够依据自己与其他老干部年龄相仿的优势,做好相应的带动、帮扶工作,并能够为其他老年人做好榜样,树立楷模,让其他老年人能够在检察院老干部的影响下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积极的参与到政治学习、文娱活动、健康养身等各种活动中来。二是检察院老干部可以根据老干部活动站点基本管理制度,针对本地实际,作适当修改、补充、完善,正式拟定检察院老干部活动站点基本管理制度。并从中选择出一个合适的人选来担任其中的领导,做好老年人管理工作。老干部中的领导要接受众多老年人地监督,将各项罗东落实到位。
(五)让老干部积极投入到社会监督中
现阶段,仅仅依靠媒体与民众的监督是根本不够的,对于检察院的老干部而言,他们具有公平、公正、德高望重的思想素质,让他们来对社会上的各个机构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于我国的检察院老干部来讲,他们的阅历丰富,并注重观察社会事务,研究社会问题,所以国家要完善与健全老干部对各个机关与单位进行监督的渠道和途径,并定期召开各种组织会议,对监督渠道的完善程度进行全面的检查,让老干部深入到机关或者部门之中,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并依靠自己的经验帮助他们解决这种实际性的问题,以此来推动社会管理工作逐渐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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