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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方面的论文(2)

秋梅分享

  证券投资方面的论文篇4

  论新旧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影响的比较分析

  和2011年1月18日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比起来,2016年2月15日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变化很大,新准则不仅增加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息披露,还参考了国际会计标准,推动了我国会计核算准则的国际化进程。然而由此而产生的过度问题也不容忽视,新准则和原制度相比,在长期持有股投资核算、短期持有股核算、初始投资成本核算和核算方法的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因此,本文提出新旧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影响的比较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证券公司及其业务范围

  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很多,其中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各种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主要氛围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则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

  二、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新准则与原制度会计核算的对比关系

  1.自营证券业务核算

  自营证券是证券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所呈现的业务凭证,自营证券的核算不仅涉及到自营所买入的证券、卖出的证券,还包括相关的配股派送息和新股认购等。而在自营证券核算中新旧准则的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账户设置有差异

  新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对自营证券要依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账户设置包括:

  结算准备金:也就是核算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和原制度规定的“清算准备金”名称有所不同,而实际含义和使用方法没有变化,且“结算准备金”是证券公司独有的账户名称。

  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持有直至到期投资、可以用于出售的金融资产和长期持股的投资等账户和其他公司的使用方法相同。

  (2)账户处理有差异

  当款项被证券公司存入金融代理机构的对应账户时,新准则和原制度会发生以下的账户处理行为,处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相同。

  借:结(清)算准备金――公司

  贷:银行存款

  如果证券公司自营认购的证券和持有股预卖出时,新准则和原制度的处理便有不同了,以公司A为例。公司A在2007年3月1日从证券交易所网购了公司甲的股票为10万股,并将该股票按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分类,每股买入价格为19.20元,需支付税费为8千元。

  按新准则需要对公司A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对比可知,新准则和原制度不同之处是对交易费用的处理,而由此产生的证券投资的成本也发生了变化。

  仍接以公司A为例,2007年6月30日,如果公司甲的持有股票公共估值是2百万元,那么依据新准则,公司A应该将用于交易的金融置产的公共估值变动为“公共估值价值变动损益”,以调整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此时需要对公司A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公共估值价值变动 8万

  贷:公共估值价值变动损益 8万

  而依据原制度,公司A则不需要调整自营证券的账面价值,无需做政务处理工作。

  仍续接公司A例子,如果2007年10月30日,公司A将持有的公司甲的股票进行转让,获得的净值为220万元,此时依据新准则公司A需要作以下账务处理:

  通过以上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可以看出,新准则和原制度对自营证券的账务处理中在取得、持有期间和处置都存在不同,尽管结算确定的投资获益均为272000元,收益时间却有很大差别。如果投资时间跨会计核算年度,那么对个年度的会计利润会产生影响。

  2.证券经纪业务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个交易网店从事代理投资人在交易所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业务。一般会以每次的委托为依据来实现对佣金的抽取,而在交易过程中,委托人事先必须缴纳全额的保证金,因此,证券公司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中,新准则和原制度的差别主要是账户名称,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方法基本一致。

  3.证券承销业务核算

  证券承销业务也称为以代理的方式发行证券,有全额包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和代销方式等。下面以实际例子来说明新准则和原制度对证券承销业务核算的差别。

  例:证券公司甲和客户签订了发行股票的协定,采用全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代理所发行的股票为1000000股,公司甲所承购的价格为每股3元,对外售价为每股3.5元,发行了15天,共发售出900000股。公司甲是通过柜台窗口发行出去的,而且在代理股票发售的过程中将其分类为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剩下的未售出股票转为自营,仍作为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

  在新准则的要求下,需要对公司甲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可以得到新旧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管理的处理方法存在那些不同,同一种业务在新准则和原制度约束下,所进行的账务处理差异性很明显,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给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查前参考,提升稽查人员的工作效率。

  证券投资方面的论文篇5

  试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试点情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农商行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展盈利增长点、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一)盘活存量资产

  农商行是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中坚力量,贷款投放对象也以民营企业、“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将现有信贷资产重新组合并打包,转化为证券资产出售,有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另一面,通过出售证券资产而获得现金资产,释放信贷规模,用于支持重点领域,尤其是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拓展渠道。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当前,我国农商行普遍存在资产长期化、负责短期化的问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农商行可利用此业务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规避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的影响。例如:将中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换取现金资产,可有效提高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后,降低了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为农商行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改善融资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农商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有利于改善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扭转资金过度依赖于存款的现象。

  (四)拓展盈利增长点

  农商行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减少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有效应对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差收窄对银行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农商行可以作为贷款服务中介,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获取合理的服务佣金,此外,还可以开展证券化操作的结算、托管、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强化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资本的情况下,增加收入,促进农商行盈利模式转变。

  (五)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涉及资产审计、评级和公开发行等环节,各类型中介机构(如: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对入池资产的筛选有着严格的标准,此外,作为贷款服务管理机构,农商行需要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证券化资产的违约、提前清偿、违约回归等情况进行公告。如果将这些标准纳入日常贷款发放流程中,将有利于农商行进一步提升贷款业务筛选标准和服务能力,促使贷款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提升农商行的信贷管理水平。

  二、关于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员工队伍建设

  任何业务的推动,员工队伍都是关键。就农商行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件新事物,大部分员工对此业务不了解,因此,需要下力气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员工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宣传,提高员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二要明确责任部门,把职责细分,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三要加强培训,使业务人员一方面吃透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则和制度性文件,将业务从开始就步入合法规范的轨道,另一方面,要熟练掌握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操作流程,使业务稳健、高效开展。

  (二)要对入池资产严格把关

  为使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要贯彻监管部门对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投资者利益,在资产池组建阶段就要对入池资产制定筛选标准,并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严防将质量较差甚至已经形成风险的信贷资产入池“滥竽充数”。同时,还要对资产池的行业集中度、借款人集中度、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监控和审核。

  此外,要建立资产池动态调整机制,对存续期发现的不符合入池条件的已入池信贷资产,要及时调整出池。

  (三)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事项不容怠慢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做好抵押类入池资产的抵押权变更事宜,确保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利全部转移,规避法律风险和社会声誉风险。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入池资产中抵押贷款占比较高,业务量较大,所以抵押贷款批量入池伴随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成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需要农商行与房地产登记部门积极沟通,在确保变更登记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提供便利和提升效率。

  (四)以信息披露促进销售

  从之前各家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普遍存在“有价少市”、投资者不敢买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银监局实行“备案制”和人民银行实行“注册制”以来形成发起方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致。因此,对存续期的资产进行详实信息披露是保障销售量的关键。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要从信贷资产证券化长远发展考虑,在我国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发起机构的农商行要主动担当起信息披露的责任,如实披露资产信息,赢得投资人的信任。

  二是要对入池资产逐笔进行动态信息披露,按照不同的兑付期频率、发行环节披露每一笔、每一期未来计划摊还的现金流入情况,并且在存续期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早偿、违约情况,还需要在每一期进行更新,为投资人做定价参考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三是结合国际市场对于车贷、房贷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判别方式,不仅要披露动态池数据,还要每个季度随机抽取一个静态池数据,并保证时间跨度足够反映一个完整的周期。

  四是发起机构要敦促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信托机构、登记托管等机构切实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注册、发行、存续各环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更加直观和详尽地了解资产状况,进而增加投资信心。

  (五)加强风险管理

  农商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不能一“化”了之,要加强存续期的风险管理,保障发起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一要明确界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约行为,增加违约成本,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二要利用贷款锁住、违约金、收益维护等手段切实防范提前偿付风险;三要提升法律意识,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四要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准入机制,约束其行为,切实防范第三方不规范行为带来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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