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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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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审计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为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我们应不断推进农村审计的发展与进步,更好地应对农村财务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农村审计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审计论文篇1

  谈改进农村审计模式新思路

  【摘要】 我国农村现行审计模式面临协调机制差、国家审计不到位和乡镇经管站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的问题。文章基于现有文献中审计模式的梳理和评述,提出改进的农村审计模式新思路以及该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农村审计模式; “双头管理”的内部审计; 协调机制

  一、农村审计模式概述

  农村审计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使得农村经济活动在审计力量的威慑下按照正常的轨道进行,防止、发现并纠正农村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资金使用的违规违纪、效益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我国现有的农村审计按照其主体、对象及内容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目前,我国农村审计模式主要由国家审计机关和乡镇经管站主导的内部审计构成。该种农村审计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良性发展,但其也越来越不能克服农村审计“量多、面广,而审计力量有限”的难题,并逐步凸显出国家审计和乡镇经管站内部审计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的局限性,使得农村审计“重复”和审计“真空”并存。

  第一,国家审计机关与乡镇经管站主导的内部审计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现有农村审计模式,缺乏审计结果从下至上的汇报机制和从上至下的沟通机制,国家审计和乡镇经管站内部审计对审计结果互不交流。因此,农村审计中会出现对同一笔资金出现“多头监管”,重复审计,例如国有农业企业资金,而对于一些预算外资金,则没纳入审计范围,农村审计出现“监督漏洞”。

  第二,国家审计机关对涉农资金的审计没有到位。一是地理范围缺位。国家审计工作人员每年对涉农资金的审计一般只到县和乡镇,忽视了对农村的审计。二是审计目标缺位。国家审计一般只注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忽视资金使用效益性审计。三是审计内容缺位。农村审计只是审计农村资金,忽略农产品价格、农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计等内容。

  第三,乡镇经管站的内部审计,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农村不少地方在实行“村账乡镇管”之后,乡镇经管站不仅要完成农村日常的会计经管工作,而且每年一些人员还负责对农村进行审计。因此,乡镇经管站“自己做账,自己审计”,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慢慢消失,农村审计监督日益弱化。

  二、现有农村审计模式改进的主要做法及其缺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审计的需要,农村经济活动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因此,改进现行农村审计模式的措施成了学者关注的焦点。现在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国家审计范围延伸说”——将农村审计全部列入国家审计的范围,设立专门的农村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农村中所有的审计工作。

  笔者认为,首先,将农村审计全部纳入国家审计范围的法律依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不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特殊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农村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既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农业贷款,也包括社会集资以及外资。显然,社会集资和外资不属于国家审计的范围。其次,国家审计力量有限,难以承担农村全部的审计工作。国家审计资源有限,审计任务繁重,因此,将农村审计全部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可能无益于农村审计质量的提高。

  第二种:“委托CPA审计说”——乡镇经管站由直接审计者向对外协调者转变,并代表村民委托CPA进行社会审计。

  我国农村开展社会审计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是审计准则条件不成熟。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作出专门规定,而现行审计准则中关键的审计概念并不适合农村审计对象,例如可容忍错报和重大错报风险。二是配套制度条件不成熟。CPA对企业的审计有相对完善的经济法和证券法的支撑,从而审计结果有较强的威慑力,而农村审计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因此就算CPA审计了,其审计建议也是没有下文,审计威慑力低,监督效果弱。三是农村会计水平、内部控制不成熟。社会审计的顺利开展有赖于良好的财务会计水平和内部控制,农村中账簿混乱、做账凭证依据不足的现象大有存在。

  第三种:“委托除CPA外第三方机构审计说”——在县(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受村民有关委员会委托进行有偿审计。

  该种农村审计模式也有以下不足之处: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经济性质难以确定。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属于政府设立的,但又面向农村提供有偿审计服务,有政企不分的嫌疑,有损农村审计的权威性。其次,没有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审计资源。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有着较为丰富的农村审计经验,而县(市)级政府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忽略了这块审计资源。最后,该机构提供的是有偿审计服务,无形中加重了农村的经济负担,削弱了贫困地区的审计积极性。

  三、农村审计模式改进新思路

  本文将针对现有模式的缺陷以及现有思路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农村审计新模式

  改进的农村审计模式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和“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构成。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

  按照《审计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审计机构。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审计性质的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进行定期审计。

  该机构的设立包含两点新意。一是审计内容的拓展。审计的内容跳出传统的农村审计思维圈子,不仅包括重要涉农资金。同时,应该适时扩展审计内容,比如农村环境审计、农产品价格审计等。二是审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的建立。共享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避免审计“重复”和审计“真空”,形成全方位的农村审计监督。

  该机构的设立充分利用、吸收了现有农村审计模式下的资源。一是法律资源。《审计法》是该机构运转的法律依据,无需重新立法,节约了立法成本。据相关资料,我国的立法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有些法律甚至要超过十多年才能最终立法。二是人力资源。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高、审计组织体系完备,能够保障农村审计质量,推动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

  设立“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该中心直接受乡镇政府行政领导,与乡镇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向乡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经费由乡镇政府财政预算承担。审计业务技能上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关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业务人员由乡镇政府从乡镇经管站中推荐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但人员任免权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设立“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主要优势在于:

  第一,农村审计独立性得到加强。首先,经费来源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其次,人员任免独立,中心的人员任免权最终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减少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非正常干涉。

  第二,农村审计的专业性得到提升。中心工作人员“只审计,不做账”,只负责农村有关单位日常财务收支和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双头管理”的领导体制,可以促进审计信息的共享。该中心不仅要向乡镇政府负责,同时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汇报工作,使得内部审计的结果能够与县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为农村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

  (三)改进的农村审计模式的特点

  第一,存在自下而上的汇报机制和自上而下的沟通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汇报审计工作结果,接受它们的双重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建立农村审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审计模式内的沟通、协调。

  第二,国家审计职责分明、重点突出,提高了国家审计在农村中的审计质量。该模式用列举的形式列明了农村审计中归属于国家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涉农资金审计,还包括农村环境审计、农产品价格审计、农产品检疫情况审计等新内容。农村中开展的国家审计重点关注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性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农村问题。

  第三,“双头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独立性强于乡镇经管站的内部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与乡镇政府其他部门平行,并受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经费由乡镇政府统一拨付、人员任免权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从而提高了独立性。

  四、农村审计改进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

  第一,端正农村干部对农村审计的态度。在进行农村审计时,有不少农村干部对审计缺乏正确的认

  识,甚者阻扰 审计 工作的进行。因此,应端正农村干部对农村审计的态度。

  第二,提高农村财务 会计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农村财务会计水平低、内部控制弱,直接影响了农村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村账镇管”的代理制度,提高农村财务会计水平;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推动农村审 计的顺利开展。

  第三,明确“双头 管理”的农村集体 经济审计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省政府可以按照《审计法》和《全国农村审计条例》,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条例。

  第四,用法律推动农村审计模式中审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的规范运行。不同的审计部门之间由于部门利益,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等信息通常处于相互封闭的状态,打破这种状态需要靠法律等强制性力量的推动。

  【参考文献】

  [1] 赵素宁.关于农村审计工作重点环节的探讨[J]. 农业经济,2009(8):89-90.

  [2] 陆晓晖.农业审计概念与资源整合问题研究[J].审计月刊,2007(12):9-11.

  [3] 朱朝晖,陈建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6):35-39.

  [4] 周杰,王志雄.注册会计师业务在农村扩展的一些探索[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4):32-34.

  农村审计论文篇2

  谈农村审计组织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一、农村审计组织模式及局限性

  (一)农村审计模式概述

  审计模式是审计导向性的目的、范围和方法等要素的组合,它规定了审计应从何处着手、如何着手以及何时着手等方面,可分为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两种。农村审计的组织模式主要包括审计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行为模式则包括审计制度与规范、审计内容与形式、审计手段与方法、审计结果处理与运用等。在农村审计模式中,组织模式是行为模式的前提和基础,它决定和影响了行为模式。

  (二)农村审计模式的局限

  农村审计起源于乡镇企业内部审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管理体系的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逐渐成为主导。根据农业部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及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审计工作的法定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可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因此,农村经管站内部审计是当前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农村审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与审计站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经费由经管站统一拨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模式,无须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操作起来简便易行,但独立性较差。农经站既是主管部门又是审计监督部门,还有可能是被监督的对象,集管理、执行、审计等不相容职务于一身,会影响审计的结果和质量。审计人员由经管人员兼任,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培训工作滞后,新生力量补充不足,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趋于老化。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由经管站统一发放,容易造成经费不足。

  二、农村审计组织模式的探索

  (一)政府领导多方力量联合审计模式

  联合审计模式即由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牵头,抽调纪检、财政、公安、信访、农村基层等单位的财务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在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审计工作,具体运行情况如图1所示。农村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在实际工作中,仅仅依靠审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XX象山县在县、乡镇政府的带领下,审计部门多次与纪委、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共同办案。近几年来,审计部门与上述部门共同办案多件,成功地披露一批村级财务舞弊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农村经济犯罪。通过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从而使审计结果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二)内审协会指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XX区对乡镇政府内部审计模式作了改进,与XX市内审协会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XX区各乡镇、街道都在政府办公室下设立审计办公室,部分镇乡、街道还单独设立了审计所,并建立领导小组,由人大、纪委、城建、财政、农经站等有关人员组成。XX内审协会名义上是一个民间组织,实质上由各地市审计机关成员组成,XX区的农村审计接受内审协会与区审计局的“同级”和“同步”领导。内审协会定期对乡镇审计办公室(所)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同时开展审计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审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政府与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的独立机构审计模式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XX余姚率先提出实施双重领导的农村审计模式。该模式下,市审计局专设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各乡镇设立独立的审计所(站),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审计人员部分由市审计局派出,部分由乡镇政府任命,也可以由双方联合对外公开招聘,需通过审计机关的业务考核,持证上岗。审计工作由乡镇政府委托安排,也可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的委托来安排。审计结果经县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报送乡镇政府,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通报。其运行机制如图3所示。

  三、农村审计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以双重领导下的独立机构审计为核心

  农村审计组织模式的转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就必须有超然独立的审计机构;要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就必须有政府力量作支撑;要增强审计的专业性,就必须有高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综合考虑上述三方面因素,应大力提倡政府和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的独立审计模式。两种领导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又相互牵制,层次较高、独立性较强,并且有国家审计法规作保障,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审计出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具有较高的审计权威性,在审计经费和人员方面也有保障。

  (二)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

  内部审计也有其特定的优势,能对 经济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在双重领导模式下,要充分而适当的利用内部审计的力量。学习和借鉴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和 工作方式,实现农村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由完全的审计监督功能向农村经济预测和 管理职能转变,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中的 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供指导,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借助 社会审计力量

  随着农村经济的 发展,使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成为可能。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实现了资金来源多渠道和股权多元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双重领导下的农村审计机构虽然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比不上民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经验丰富,专业人才齐全,业务水平高,而且与被审计对象之间仅是业务委托和受托关系,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受执业准则的约束,可以做到客观公正。所以,部分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农村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复核,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四)发挥内审协会的指导作用

  内审协会虽然不直接参与审计工作,但对审计工作有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内审协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全面掌握各地农村审计工作信息,汇集先进经验以供参考和借鉴,发现突出问题以共同商讨对策;二是独立于审计和被审计单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双方的矛盾。

  四、农村审计组织模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度发展,运行模式不断创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将越来越普遍。农村审计监督的方式也将适应组织结构的调整而变化,无需设置专门的审计机关,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国家审计机关给与指导或受托进行检查。在村民监督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聘用合格的审计人员来行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权,内部审计机构不受村民代表委员会及经 营班子的约束,由村民监督委员会领导并向村民大会 报告工作。年度终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不再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常规审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其结构关系如图4所示。

  参考文献:

  [1]赵金楼、李曼静:《面向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研究》,《商业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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