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实务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和会计实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会计实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和会计实务:
“营改增”是一场全面的,系统性的工程,每一个企业都不得不将“营改增”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完成工程的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企业的老板和每一位员工都是一场巨大的挑战!建议企业高度重视争取给企业财务多一些知识储备!
政策要点解读: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开工的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当然也可以不选择)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试点后开工的新项目,或者销售未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缴政府的土地价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清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
(5)、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6)、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办法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7)、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0)、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即消费者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案例说明
案例一: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 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 年3 月15 日, 2016 年1 月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 年4 月30 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 年5 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 万元。2016 年6 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 万元(含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 万元,和2016 年5 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问:纳税人在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1、由于A 房地产企业销售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纳税人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 万元,其中包括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3、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应在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5250 万元预缴税款150 万元。即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 万元。(5月预收6月申报预交)
4、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7 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5250÷(1+5%)×5%-150=250-150=100 万元
案例二:A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关情况同上例。2016 年6 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
问:纳税人在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1、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在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即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9 万元(一般征收的计税方式下预交款)
2、纳税人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 万元,其中包括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销项税额=5250÷(1+11%)×11%=520.3 万元
进项税额=110 万元
应纳税额=520.3-110-141.9=268.4 万元。
纳税人应在7 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268.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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