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可不可以立法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动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道德行为可不可以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行为可不可以立法
道德岂能让法律绑架
李龙:尽管这个规定还只是在征求意见中,但引起争议似乎已不可避免。不管如何,从其立法善意来说,我觉得是值得肯定的:其一,立法并不是出于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私利,而是为了倡导礼让的道德风尚;其二,意见稿规定的“将拒绝不让座者赶下车”其实也有个前提,那就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对于这样的人,以法规赋予司机权力,将其“请”下车,我觉得可以理解。
谭敏:我不认同这个观点。乘客一旦买了车票上车,就是和公交公司达成了某种契约,从法律上说,具有合同效力。因为不让座把人赶下车去,剥夺人的乘车权,显然有违合同法。而且,让不让座跟法律根本无关,现在不让座只是少数情况,那些跟老弱病残抢座的人自然会有人指责,唾沫星子和眼光飞刀就够他们受得了,完全没必要祭出法律大旗来。
练洪洋:仅从执行力层面,南宁这个规定也非常儿戏,漏洞几乎信手拈来。在“老、弱、病、残、孕”五类人中,只有“老”、“孕”能够一眼看出来,“弱”、“病”甚至“残”有时很难直观判断。上得车来,谁有“病”,谁更“弱”?况且,拒不让座的人也可能有苦衷。去年8月,杭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一位年轻小伙子在公交车上没给一抱孩子的妇女让座,被她老公刮了5个耳光,导致鼻血直流。后来小伙子站起来,人们才发现,他的腿部有残疾!此事后来引发社会热议。即使年轻人,也有身体不适的时候,也很“弱”,谁有权将他赶下车?这样的法规,很难真正执行,反而有损法律的公信力。
立法是进步还是懒政
李龙:对这个规定,大家指责的焦点在于法律绑架道德,但我觉得我们首先很有必要反思为什么本来应该在道德层面解决的问题,现在却非要用立法的途径来解决?其实在这背后凸显的正是我们面临的道德滑坡危机。尽管公交车上明确写着请给有需要者让座,但现实中让座的并不是很多;常回家看看父母,本来是最起码的亲情伦理所在,但有多少人能常回家?道德失范的行为越来越多,不但带来了道德滑坡的拷问,也体现了公民素质急需提高。因而,有必要用法律来对这些道德行为立法,并进而让失范的道德行为回归正常。
练洪洋:尊老爱幼、扶残助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当年轻人在公交车上给老年人、小孩子、孕妇、残障人士让个座这点小事都常常做不到时,这个社会的道德就堪忧了。但是,因为让座之风不盛就出台强制办法,是懒政的一种表现。一个涉及公民文明素质、社会道德的问题,出台一项简单粗暴的“管理办法”,并将所有责任推给公交司机和乘务员,这不是典型的懒政么?不让座的乘客要是不愿下车,公交司机、乘务员有权将他赶下车吗?城市经常拥堵,于是拟收拥堵费;希望孩子探望老人,于是规定不常回家看看违法;防止教师性侵学生,规定女生宿舍封闭管理,这都是懒政思维。
谭敏:近年来道德入法已成为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这些本来都是道德领域的行为,但动辄就立法,难免有立法万能主义之嫌。
法律和道德各有各的调节领域,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行为标准,道德规范是比法律标准更高的行为规范。如果采用法律手段规定道德标准,无形中降低了道德标准,反而不利于道德水平的提高。比如,把见义勇为行为规定为法律义务,无异于人为提高了民众的行为标准,难以践行。过分依赖法律,把一切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极有可能因为无法践行而适得其反。
只靠法律独木难支
李龙:质疑者先别急于批判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僭越,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香港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公众场所乱丢烟头,可被定额罚款1500港元,并须于21天内缴交罚款;新加坡在道德领域的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罚款1000新元。
练洪洋:一位朋友曾向笔者笑谈他在台北搭乘公交时的一次尴尬,他一上车,看到还有几个位子空着,就一屁股坐下来了。当时快到乘车高峰时间,车里人不少,有些人站着,就是没人坐到他旁边。后来才知道,这些位子叫“关爱座”,也叫博爱座,给有需要的人预留着,哪怕再挤普通乘客也不敢坐上去。在台湾乘坐地铁的时候,年轻人身体不适,可以向地铁站申请爱心标签,即可坐爱心专座,无需让座,也没人谴责。国内也有一些城市的公交、地铁标明是“老弱病残孕”专座,但并不禁止普通乘客占用,因此形成不了习惯。由此可见,“细节决定成败”不仅是一句励志的话,也适用于社会文明的提升。
谭敏:道德失范的事例频繁出现,更多的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提高文明素质,主要在于个人对自我行为的内在约束,靠法律法规的外界强制力难以持久。而文明素质的提高也并非能一蹴而就,俗话说得好:三代培养一个贵族,需要在良好的教育和社会环境中慢慢滋养而成。因此,提高社会文明水平,重塑道德感,需要制度、教育、法律多管齐下,方能见效,只靠法律独木难支。
李龙:文明从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公民素质的提高有时须依赖法律约束的推动。因此,立法本身没有什么不妥。当然道德立法可行的背后与严格的执法有关,有令必行,违法必究,才使得道德立法可行。
道德行为的简介
道德行为亦称伦理行为,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泛指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各种举动和行为,包括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前者指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被人们肯定的道德行为;后者指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被人们否定的道德行为。此外还有一类行为,行为本身并非出于道德意识,也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既无道德意义,也不能从道德上进行善恶评价,这类行为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如无知婴幼儿的胡乱作为,精神病人的痴语。
道德行为是个体道德认识的外在表现,也是个体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它还是个体实现道德动机的手段。道德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个体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自觉认识和自由选择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它并不是孤立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行为,它可以进行善恶评价。善恶的标准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道德行为也可以说是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评价的社会行为。它可以是一时性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那种已经巩固且自动化了的道德行为变成了道德行为习惯。组织行为练习是使道德行为转化为道德行为习惯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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