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希望大家喜欢!
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是地方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某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某县政府制定行政规章。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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