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利贷立法计划
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 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债务,指贷款人与放债人之间存在的高利贷业务关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高利贷立法计划,希望大家喜欢!
2017高利贷立法计划
一、尽快立法规定放高利贷罪。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要件为(1)以营利为目的,高利放贷,放贷数额较大(可考虑超过100万元)的;(2)以营利为目的,高利放贷,放贷利率超过国家规定非法获利或非法可能获利达到一定数额(可考虑50万元)以上的;(3)违法成立公司或组建合伙体筹集资金用于高利放贷的;(4)以放高利贷为业的。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犯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的刑罚构成:
实行双罚制,对犯罪嫌疑人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二、大幅调低民间借贷的利率限额。建议取消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额为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规定,实行民间借贷利率浮动限额与同期金融机构相同的浮动限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建议民间借贷的利率浮动空间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相同,即浮动区间为[0.9,2];超过系数2的即为高利贷。
三、立法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放高利贷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放高利贷行为界定为非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立法规定对借高利贷行为予行政处罚。高利贷犹如毒品,放高利贷者犹如贩毒者,借高利贷者犹如吸毒者。以目前通行的民间借贷月息3%计,1年利息36%,2年利息84.96%,3年利息151.55%,即本金放贷3年增长1.5倍多,这还不算利滚利。这么高昂的利息是绝大多数传统行业利润难以企及的。因此,许多借高利贷者,初次借贷即陷入高利贷的泥潭,无法摆脱债务危机,不得不以贷养贷、越借越多,最终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上面举证的惠龙集团案、本色集团案、广东邦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此建议对高利借贷数额较大、借贷利息畸高的和多次高利借贷的,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以此防范未然,若构成犯罪的,则按照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大额民间借贷的国家登记或公证制度。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要通过执行分配,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按比例强制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法院这种执行方式,往往给被执行人造假逃避还债提供可乘之机。被执行人可以利用假借贷参与执行分配以逃避还债。对这种不法行为,原被告窜通容易,隐蔽性强,且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缺少厉害关系人的监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很难发现,往往只能重证据判决给予保护,损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让假债权人可以堂而皇之地申请法院执行并参与分配,最终又返回给债务人。其操作的路线图如下:1、借款人与贷款人窜通,出具假借条,制造假的民间借贷。2、借款人通过诉讼得到法院判决。3、判决生效后,借款人转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与法院的执行分配。4、执行分配款通过“债权人”回流到贷款人即被执行人手中。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建议建立大额民间借贷的国家登记或公证制度。规定凡大额(普通民间借贷可考虑50万元以上,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可考虑限定在5万元以上)民间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贷合同后,需经国家有关机构(可考虑基层法院或公证机关)登记或公证后,方可实施借贷。如事情紧急,借贷双方当事人可在实施借贷行为后的一定期限(可考虑30日)内到国家有关机构补办登记或公证手续。凡大额民间借贷未经国家有关机构登记或公证的,国家不予保护,贷款人今后不可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寻求法律保护。
六、放宽商业银行特别是区域性商业银行准入门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应规范区域性商业银行的营业地域范围特别是吸储和放贷的地域范围,目的是防止银行间恶性竞争和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次是按照营业区域的大小逐级降低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新设立银行的注册资本。三是提高小型商业银行的有关资产负债的比例管理规定,特别是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目的是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避免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基金会悲剧覆辙。四是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保证中小商业银行运营安全。五是国家对存贷款基准利率实行两轨制。对中小商业银行实行特殊的较高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目的是让民间资金在中小商业银行享受较高和较安全的存款利息,不需自行放贷。同时,也让中小商业银能以国家规定的较高的存款基准利率吸收到更多的资金,然后以合适的利息放贷给中小企业。这样可以既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给中小商业银行提供充裕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利润空间。
七、建立健全危难救助体系。近一步健全目前已有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流动人口救助站、执行救助等救助体系,同时建议成立国家危难救助基金,逐级分设全国各地。国家危难救助基金的宗旨是扶持、帮助处于危难境况的个人和企业,国家危难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拨付和社会捐助,存在方式以非盈利性为主、以谋求良好的社会效应为目的。救助方式为无息、低息和无偿救助。申请方式简单易行、小额救助无需担保,在危急情况下采用先给钱后补审批的方式。
高利贷存在原因
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对农村来说,由于各国有银行相继退出县域领域,只有信用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OO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一般都谨慎放贷。比起银行贷款来,高利贷条件灵活、手续简便快捷,时问不像银行卡的那么紧,往往可以拖延几天或续贷。因此,农民更倾向于高利贷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增长,正规金融发展滞后,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城撤退,逐步收缩网点,使城乡信贷出现了断层。金融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不合理,为民贷提供了发展契机。一方面。非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它们的迅速崛起需要金融支持。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原始积累不足,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年温州调查数据表明,68.4%的中小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再加上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融资成本过高、手续繁琐和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等,中国的中小企业几乎被排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
另外,如前文所述,在偏远的农村,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情况又比比皆是,产生大量的借贷需求。
高利贷的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很多有头脑有机会的人先富起来了。但由于前几年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词,证券市场的不景气,苦于没有投资机会,因此转而采用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高息放贷。以获得更多利益。随着2006年下半年股市的走强和利息的上调,相信这种情况会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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