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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俏霞分享

  《宪法学》复习资料包括: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本,以及其他网上辅助资料、单元教学信息、平时作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2、 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3、 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4、 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5、 论述题(15分)

  第一章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注意:如果此题是简答题,则只要回答三个提纲就可以了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

  答:同上第三点。

  3、宪法的概念

  答: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

  答:含义: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

  答:世界上宪法解释制有三种:

  一种是议会解释制(立法机关解释制),如英国。我国是全国人大会解释宪法。

  二种是法院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如美国。

  三种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我国宪法的修改为全国人大修改,监督为全国人大及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

  (1)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会具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章

  1、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所具有的代表性

  注意:世界历史上三个第一

  不成文宪法的始祖——英国宪法

  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

  2、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

  我国建国以后共有一部临时宪法和四部正式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72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修正案共有四次: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宪的内容。

  1988年修正案内容中:主要记住“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9年修正案内容中:主要记住“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修正案:

  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将两个文明修改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

  第三章

  1、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宪法规定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982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1、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2、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3、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一样,有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任务。

  4、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3、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解和组成部分(注意2004年的修改)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的议事原则——民主协商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涵(政治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章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种类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又分为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2、根本政治制度的概念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和核心部分,所以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表现:

  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的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它不是依据其他任何制度创立的,是在社会发展实践中总结创立的,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章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人民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2、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简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

  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3、选区划分与选举投票的规定

  直接选举时需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往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

  第六章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形式

  (1)从历史因素看,我国从公元前221年起,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国家。

  (2)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看,长期统一的中国,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全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3、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第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4、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

  (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

  (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6、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表明,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性质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同于普通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4)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一国两制”的规定,高度的自治权

  (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

  (3)行政管理权。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章(大多数和宪法修正案重复)

  1、我国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规定:宪法第7、8、11、16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的发展。”(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八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方面:“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六条)

  2、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宪法规定:宪法第6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土地使用权的宪法规定:宪法第1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第13条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第八章

  1、公民和国籍的有关规定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的取得分为出生国籍和加入国籍两种。

  各国国籍的具体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原则:

  (1)出生地主义原则

  (2)血统主义原则

  (3)混合主义原则。即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也采用血统主义原则。

  我国也采用“混合制”原则,即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和相关内容,以及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九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平等权;

  含义: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阿飞平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一视同仁。

  (2)男女平等

  指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受性别的影响,实行一律平等。

  (3)民族平等

  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后进,都应该完全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年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人生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主要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重点是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两个问题)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其中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

  公民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就是互相依存。

  某些权利和义务是重合的。

  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九章

  1、国家机构的概念及其特点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特点:(1)鲜明的阶级性。(2)历史性。(3)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4)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责任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全国人大会性质、职权和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国家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会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和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性质: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和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副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实行负责制。

  5、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立法职权

  地方人大有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十章

  1、《国旗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以后即为我国四部宪法所确认。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象征全国人民大团结。

  另外国徽也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