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宪法>宪法常识>

第一宪法性文件

俏霞分享

  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第一宪法性文件,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宪法性文件

  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彼时光绪帝因戊戌变法失败被幽禁在中南海瀛台,所以是以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

  宪法的原文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简称十九信条,并非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实际影响

  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中国晚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中国晚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主权力极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国内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德意志境内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