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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宪法学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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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电大专科宪法学小抄,希望大家喜欢!

  电大专科宪法学小抄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 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5.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6.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

  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宪法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11.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简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多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在我国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组织。

  14.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市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15.一党制:所谓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16.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获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17.多党制:所谓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1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19.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21.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3.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

  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

  系等等。

  24.选举法: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25.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6.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27.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29.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30.地方制度: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31.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32.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

  33.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34.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35.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37.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38.国家机构:指的是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二:简答题(补充复习指导中没有的)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怎么理解?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答:(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

  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如何理解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关系?答: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不改善党的领导,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1)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4.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星魂社区::

  5.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期?答: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都为 5 年。其职权是: 1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同级人大会不1.适当的决定2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 .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 .人事任免权5 .监督权 6 .其他职权电

  6.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点是什么?答: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2 .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为?答:(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8.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论述题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1.宪法的作用有那些内容?

  答: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1)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2)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二、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保障主要通过普通法律来实现。三、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1)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2)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3.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答: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

  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5.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或者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何区别)? 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 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 等同起来。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6.根据你的生活体会,阐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 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 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 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全国50多 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讨国家大事,参加国 家管理。所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 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 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 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声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

  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 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建立的,是在社会发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而不是依据其他任何制度创立的,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如通过制定婚姻法确立我国的婚姻制 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权,与立法权结合,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可以直接批准或授权批准其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各种制度;更可 以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实际需要,建立它所认为必须建立的各种制度。

  7.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答: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表现为:(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所决定的。其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2、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表现为: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现实性的特点,即是说,这种权利和自由建立在现实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基础之上,具有最大的实现可能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现行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时,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 物质保障问题的。具体表现为:①凡是客观上迫切需要,主观上有可能实现的就予以规定。②根据实际情况,能实现的就规定,能实现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 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实现不了的,就不予规定。权衡利弊,不宜规定的就不规定。2、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注重法律保障和实际的物质保障,因为任何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而且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证其实施。(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 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综上可见,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8.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 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9.试述我国宪法为什么把国家性质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答:1 )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只有人民民主专政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必须牢记这一点。2 )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首先,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其次,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最后,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

  10.试述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答: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国从公元前221年起,两千多年来,虽然有分有合,但“统”是主流,中国基本上是统一的一单一制国家。在历史士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至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土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无论是相互压迫还是相互友好,中国国内各民族并没有分离过。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一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一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一单一制国家。

  11.试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答:第一,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为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出 现的。它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即全体公民都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权利的主体。在我国,人民占我国公民的绝人多数,他们享有我国法律规 定的全部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极少数,而且他们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仍享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一部分公民权 第二,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 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二章中。此外,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 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和健全,随 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享有的权利主目由将愈来愈广泛。

  1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答: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其优越性表现在:(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 导下的一级政权,都是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些都属于统一性和原则性。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发展水平等方面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异,这 就是特殊性和灵活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将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可以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

  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1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答: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其优越性表现在:(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 导下的一级政权,都是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些都属于统一性和原则性。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发展水平等方面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异,这 就是特殊性和灵活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将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可以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14.2004年修正案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答:(1)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 度。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明显加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过去宪法仅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次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是对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征收时,要给予适当 “补偿” ;三是用“财产权” 取代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受益者不止是私营业主和个体户,还包括城市拆迁户和农村失地农民。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可以有 效地防止资金外流。(2)继续提升非公有经济地位。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表述是前三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1988 年修宪时提出 “ 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9 年修宪认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次修宪,在宪法第 11 条 中把原来的“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经济才使用“鼓励 ” 一词,现在对各种所有制均等对待,这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将会在我国宪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国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有关的规定也将还会有所修正和变化。

  15.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 答: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将《宪法》的原第 13 条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 宪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 联系的其他权利,如各种财产租赁、承包等用益物权和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私有财产权利不受 侵害、干涉、触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他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即便确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个人的财产,也 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给予补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有了私人财产权就开始有了继承。宪法所确认 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16.如何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 答: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我国《宪法》第 l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 3 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中负责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 位。《宪法》第 3 条 第三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 使这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域和方面。中央统一领导与发挥 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要求。

  17.国务院的性质、任期、组成、职权有哪些内容?答:现行《宪法》第 8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 5 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副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职权有:(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

  18.的性质、任期和职权有哪些内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予以颁布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效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2.任免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宣布其任职或免职。3.外交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19.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

  20.全国人大会的性质、任期、组成、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向全国人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全国人大会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 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均为 5 年。 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 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则需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后,才能结束。相应的,本届全国人大会要负责召集 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只能由特定的具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如相抵触。(3)解释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6)人事任免的权力。(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