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有哪些
外资介入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和积极要求;但目前的外资并购国有股和法人股活动受到实际操作性不强、可购股权流通性差和现有并购系统缺陷等问题的制约;外资并购的关键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制度的创新与开放的契机,外资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有哪些?
外资对上市公司并购的形式很多,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基本上都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且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非流通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所以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主要方式。如我国最早的外资并购案例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人股北旅股份正是采用这种模式。日资参股收购北旅股份的行为,开创了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先例。
非流通股的持有主体相对流通股的持有主体来说要少得多,且股权比较集中,因此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易于与持股主体沟通,减低收购谈判成本,而且有利于收购方一次性获得控股权;非流通股的历史成本一般都很低,因此在收购时一般能以低于公开市场股票面值的价格获得,从而减少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而且一旦允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收购方可以从中获得不菲的增值收益;另外,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价格基本上不受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影响,而且对股票二级市场的冲击也比较少。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定向发行股票。
定向发行股票指发行人或承销商将其证券主要出售给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机构或人士认购。定向发行使上市公司获得了收购优质资产所需的现金,收购方也可以直接用优质资产来支付收购款项,使上市公司直接获得优质资产;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是流通股,可以提高流通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通过定向发行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引进有实力、有行业背景、有资源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对有意借壳上市的大投资者来说,通过定向发行进行反向收购可以一举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不必经过漫长的审核等待;定向发行的价格一般都比较接近股票市场的价格,因此收购方的持股成本与普通小股东的持股成本处于较公平的地位;而且由于定向发行是以市价为定价基础的,因此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必要时可以申请停牌,避免股价波动,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目前定向发行股票方式主要是向外资机构定向发行B股,成功的案例有华新水泥向HolchinB.V.定向增发B股、上工股份向德国FAG公司定向增发B股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
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向收购方发行可转换债券,双方议定转股比例、转股期限等相关条款,待转股成功后,收购方就可以凭借股权进人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一般是转换成为B股或H股,如青岛啤酒向美国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成功案例。
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与定向发行新股类似,但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也有着自身的长处。首先,并购双方可以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比例、转股期限等条款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满足并购双方的需要;其次,可转换债券不会立即上市流通,不会使现有投资者的利益马上受到影响,因此在股东大会上较容易通过;再次,发行债券的要求相对发行新股要低,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更容易获得证监会通过。最后,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投资者对未来投资收益有合理的预期,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的保护。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与国内上市公司合资并控股,利用合资公司进行反向收购。
当前,多数进人中国的跨国公司属于产业资本,它们并购中国的相关公司看重的是这些公司的市场影响、品牌、营销渠道及大型项目的立项权等资源,因而它们未必一定要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亦可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资并控股,进而通过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业务等实现资产并购。通过这种项目合作的方式可以使跨国公司获得所需要的资源,避免直接申请上市的繁琐程序以及上市成本,且这种方式可以有选择地收购最需要的核心资产和业务,剥离非核心资产和业务,同时通过先合作再合资的方式,不仅有利于外资对拟收购的资产或公司进行比较深入地了解,还便于收购对象对收购方进行深入了解,有利于双方控制收购风险。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指外资公司通过购买或增资等方法取得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控股权来间接控股上市公司。采用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方式收购程序相对较简单,而且可以避免收购上市公司容易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降低了收购成本,这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简单,否则收购工作的协调成本将十分巨大,如印尼三林集团通过其在上海的全资子公司——三林万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远集团旗下的中远置业45%股权,由于中远置业是A股上市公司中远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中远发展56.1%的股份,三林集团通过收购中远置业实际间接控制了中远发展。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公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外资通过股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并购的目的。公开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的股权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的分散程度越大,公开收购越容易操作。公开要约收购可以在收购方无法与被收购方的大股东达成协议收购的情况下,达到收购的目的,而且收购的价格由市场公开定价,能够反映收购对象的真实价值,收购信息公开便于监管。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而且非流通股往往占据控股地位,因此,可以作为公开收购对象的上市公司不多,给要约收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1 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20多家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超过50% ,而这20多家公司中又只有延中实业、飞乐音响、爱使股份、中华实业没有大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这些公司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取得最大股东地位,但由于目标过于集中,只要一有风吹草动,这几家公司股票的价位便会扶摇直上。如此高的收购成本对于并购方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即使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也会因操作成本过高导致无利可图而放弃。
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要约收购有了操作指导,但由于目前我国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及受到要约收购的成本高、耗时长、程序较繁琐、信息披露工作量大等因素制约,公开要约收购目前还不是我国公司收购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