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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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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支持技术改造。(中共中央已决定,但文件还没有发布,因为操作上还需要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国产设备的价值可以在税前扣除4%.例如,1999年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1亿元,则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计算基础是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价值的4%.

  ②具体操作很难,技术操作办法已经拟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倾向性意见是当年一次扣除,不用分年扣除。

  ③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建议以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既扣除本条规定的4%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1999年的数额。

  ④等文件正式发布以后才执行。

  6、技术开发费。

  1999年3月25日已经发布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税前扣除。例如:1998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1万元,1999年为12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即12+12×5%.

  三、关于鼓励外贸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

  1、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是一条国际惯例。在我国,出口退税经历了很艰难的过程,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是征多少退多少,1995年调整退税政策,退税率由原来的17%、3%改为9%、6%、3%,降低幅度非常大。由于改变以后出现了外贸滑坡,1998年调整为11%、8%、5%,1999年再次提高,大约达到13.8%,退税额可能增加好几百亿。

  ⑴出口税率。1999年1月1日起,机电、纺织、化工、轻工、机械及设备、电子及仪器仪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农机、纺织原料、钟表、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调整当时还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一律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⑵随着加强征管,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明显减少,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大幅度提高。调整以后,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改为17%(包括服装),一部分产品改为15%(调整前执行13%、11%的),原来执行9%的,提高到13%.农产品仍为5%.

  2、“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

  指宝山钢铁厂已经可以生产的、原来依赖进口或因不能出口退税而应影响价格等因素继续进口甚至同一产品先出口再进口的钢材品种,在国内销售以后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优惠。

  3、计划内出口原油实行退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鼓励的税收政策。

  1、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档同时由若干个优惠政策同时实行时,优惠税率最低到1%.

  ⑵上述优惠政策从2年1月1日起施行。但要注意:

  ①若“两免三减”到1999年12月31日正好结束,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②只有“两免三减”的期限跨过2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③政策联合生效时,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

  2、使用国产设备退税(流转税)。

  使用国产设备除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还可以扣除增值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不退。

  ②必须在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内才可以扣除。既要扣除进口设备免税部分,公式:

  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总投资额-国外免税设备价值)×17%

  ⑵退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

  这项税收优惠征财在征管操作方面的要求很高。

  3、使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所得税)。

  同本文第二点第5款的说明。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原来仅限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老城区执行,现在扩大到全国范围。

  5、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⑷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3年12月31日。

  2、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元/人。月调整到8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

  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年1月1日起执行。

  2、“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发布。

  ⑴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

  七、2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

  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加3%、预提税率为2%),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地方税的改革。

  1、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加税,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⑵目前的征收率分别是城市7%、县城5%、乡镇1%,和实际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满足需要。

  ⑶农村与城市差距过大,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县改市等。

  ⑷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不够公平。

  ⑸改革思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脱钩。征收依据可以是销售收入,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指,最大的可能是以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方案已经上报。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不统一,计税方法不科学(如房产税为:①房产原值减去最高不超过3%后的金额的7%、②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和制定中。

  3、车船使用税。

  这个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2年可能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出台。

  五、关于费改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收费项目有68多项,全国收费总额将近5千亿,大约为财政收入的一半,这种情况是由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在收费,有的部门甚至每个职能单位都在收费。由于收费严重失控,企业和人民不堪重负,财政遭受重大损失,扰乱分配关系,滋生不正之风,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在具体改革步骤上,选择交通作为突破口,在交通和车辆收费上先动手。

  1、燃油税。

  ⑴由于改养路费为燃油税应该先修改《公路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三次表决才获通过,进度有一段延迟。

  ⑵征税范围确定为汽油和柴油。

  ⑶税额约为现行油价的5%,北京地区汽油的价格可能由3,元/吨变成4,5元/吨。

  燃油税可能很快就会开征,当然,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2、车辆购置税。

  改现行的车辆购置费为车辆购置税。

  六、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的各种研究探讨已经进入关键时刻,问题的焦点已经变成了什么时候出台。由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目前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因此税额小,难度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正因为现在没多少人有遗产问题,涉及面比较窄,正是出台的好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①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不提倡不劳而获。

  ②灰色收入的纳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③由于是所有者身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但估计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可行性由一些问题:

  ①由于财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遗产税显得先天不足。

  ②由于私有财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技术难度非常大。

  ③和赠与税有些重复。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各国不一样。税率高的达到9%,但普遍大于5%.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将遗产税税率定在5%~7%.起征点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意见不一致,有人提出2万元起征,有的提出5万元起征,也有的提出1万元起征。但不低于1万元起征的意见,是经济学家和税务专家都认可的。

  七、证券交易税。

  这个税种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由于相关的财政问题比较复杂,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集中在上海、深圳两处、而股民分布在全国各地矛盾难以解决。目前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4‰贴缴印花税。

  八、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在很多国家是第一大税种,我国也很可能在2年出台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很可能是雇主向雇员发放的工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缴纳。目前尚有争议的是税率应该是多少,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刚开始征收税率可以略低一些。如美国刚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为1%,现在已经调整到了8%。

  另外,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几个税种,2年可能会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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