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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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及营业税;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以20%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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