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的理解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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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的理解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在税收概念上,人们习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这对于初学财务税收的人员来讲,可能因一字之差而混淆理解,认为两者同出一辙并无区别。为了区分两类企业的不同,防止企业误用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理解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简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将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微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另外,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分类型区别。
从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尽管相似,但却分属于不同的范畴。那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标准评定。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定。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范围。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如例,某工业企业拥有员工100人,2013年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符合300号文所定义的小型企业标准。但若该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20%的照顾性税率,应当具备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本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优惠与管理程序上的便利。
(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特设了一档照顾性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减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进一步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提升到了10万元(含),并且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根据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将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外,带来了企业税收优惠不均的争议。对此,2014年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明确“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因征管方式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做了调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
(四)管理程序更简便。根据251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若要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那么,23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另外,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该文件简化了管理程序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提高公共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三、“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定义及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除此之外还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中“小型微型企业”具体分为单位(主要指企业)和个人两类情况。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于其他个人不属于企业范畴,故这里的个人就是指个体工商户。
1.单位享受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规定: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另外,《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9号)补充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上述三个文件中能够享受暂免征税优惠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人,还必须具有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2.个人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类情况。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2011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对上述两个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分别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是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二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从上看到,65号令出台的目的主要是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只能是符合工信部划分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个体工商户两种情况。所以,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在政策享受范围之内。
3.单位与个人适用政策的区分
52号文和71号文主要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单位,它的主体是单位并非个人,而65号令的标准是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来看,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单位的流转税税收优惠力度更大一些,但相信不久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程度也会进一步提高,与前者保持一致,彰显税收中性和公平。
(二)印花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由此,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金融机构贷款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时,免贴印花税票。
(三)其他税收优惠
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中特定群体的特殊情况,国家还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满足特定条件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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