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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晓敏分享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给于诸多优惠,那么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具体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小编今天就来分享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料给大家。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新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马凯出席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马凯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细化考核措施,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层层推动落实。

  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

  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搭建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形成“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建立起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服务网点。

  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扩大小微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规模。

  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重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税、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继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注小微企业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小型微利企业特别应注意,由于2015年10月开始施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报都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的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有很多特殊的填报方式。

  优惠政策变化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对所得不超过30万元减半征税的新政仅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含本日,以下称“新政施行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在1~9月份仍只能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优惠政策执行。

  一个指标分段计算

  由于上述优惠政策的变化,也就出现一个很纠结的认知和计算过程。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于能否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仍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可以是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统称“应税所得”)为判别指标,按照前述规定,对于在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应分为两个时间段、两个金额标准确定:

  全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或新政施行日以后开业,全年累计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全额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优惠”。

  全年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可享受减低税率(20%)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应税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一、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二、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三、新政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一)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1.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政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政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二)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1.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2.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申报属期

  例:小型微利甲公司(查账征收,按季申报)2015年3月成立,3~12月累计利润额21万元(10~12月实现9万元),虽然该公司在新政施行日以前的利润只有12万元并未超过20万元,但其年度利润21万元已超过20万元为限的原“小小微企业”标准。其2015年经营月份数为10个月,新政施行日后的经营月份数3个月。2015年10月预缴3~9月税款时已按“小小微”优惠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万元(享受优惠1.8万元),2017年1月预缴时这样填报:

  1.按规定的公式计算

  (1)3~9月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1×(7÷10)=14.70万元

  (2)10~12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1×(3÷10)=6.30万元

  (3)全年减免税额=14.70×(25%-20%)+6.30×〔25%-(1-50%)×20%〕=0.735+0.945=1.68(万元)

  (4)减半征税=6.30×〔25%-(1-50%)×20%〕=0.945万元

  2.按优惠比例查询表计算

  (1)减免税额=21×8%(优惠率)=1.68万元

  (2)减半征税=21×4.5%(减半比例)=0.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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