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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该不该被取消

金梅分享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规矩怎么定、保护谁、惩罚谁却是个因时因地而不同的概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礼让行人”该不该被取消,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

“礼让行人”该不该被取消

“礼让行人”该不该被取消

在交通规章制度当中,有一条要求是:所有司机必须“礼让行人”。关于这条准则,大众有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民众认为这是有意义的,应该继续执行,但也有部分弱势车主怨言:拿规则当保护伞,必须尽快取消。

如果没有礼让行人,那么司机就有可能会面临扣三分,并且罚款100元的严肃处罚。

有专家表示,的确有一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把规章制度当成了保护伞,恶意占用公共资源,给别人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不过在更多情况来看,广大民众的素质都比较高,大多数人都很遵守交通规则,也愿意等待行人。

交警也是提醒,广大司机在上路行驶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提高注意力,而行人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礼让行人怎么界定

人行横道礼让行人标准当机动车前方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或正准备踏上斑马线时,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若行人已通过前方斑马线,车辆可以通过斑马线。行人沿人行横道进入机动车所在的车道后,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A未停车让行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处罚;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离线外侧等待、未进入机动车道,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车辆礼让行人处罚规则

法律分析:

不礼让行人扣3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司机要对在斑马线上的行人采取减速慢行或停止行驶的措施,主动避让或礼让行人是司机对行人尊重、对生命尊重的一种具体的行动体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三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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