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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劳动法新规定

邱妹分享

现在法律在不断的完善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是在不断的完善,我们明白社会中老人小孩以及妇女孕妇是会被特别关注。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对孕妇进行特殊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孕妇劳动法新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法孕妇假期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计算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孕妇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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