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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时间

嘉敏分享

  大家都知道,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时间,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流程

  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 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 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 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 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

  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 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五)、注意事项

  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大型检查和特殊治疗、门诊特种慢性病补助、大额医疗社会救助等。

  2.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本参保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从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本参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一个医疗年度内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首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市直和各县区在现有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个人自付13%;30001-50000元,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比以上规定的在职职工自付比例分别降低4个百分点。

  4.大额医疗社会救助,市直和各县区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为个人自付比例为13%。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每年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大额医疗社会救助比例。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制度其他方面的政策规定,按菏行办发〔2000〕74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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