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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案例:提前办病退应及时补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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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因为身体原因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医保缴费年限不够,在找寻工龄的过程中患病住院,因未能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补缴手续,其住院费用没能享受报销待遇。
据了解,李某是自谋职业人员,档案一直在职介存档,2009年1月他因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发现2005年3月以前他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239个月,需要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的相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西城区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核认定,李某需要补缴6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才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职业介绍中心存档部根据医疗保险部门的审批,提示李某在三个月之内尽快补缴所欠6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于李某认为自己的工龄有误,一直自持档案找寻工龄。2009年7月,李某不幸患病住院,因未能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补缴手续,其住院费用被医保中心拒报。2009年9月,其家属来到医疗保险部门要求办理补缴手续,但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审批时限,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已经关闭李某的账户,无法再进行补缴。
对此,西城区人力社保局医保科工作人员孙奇志提示:为了不影响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在医疗保险部门审批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三个月内补缴所欠费用,三个月后计算机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该欠费账户,参保人员也无法进行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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