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为了保障公路畅通,做好公路项目建设,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二
总则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整个项目进行的重要环节,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协调、控制、指挥的权利和责任,旨在工程前期准备至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展工作。工程部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唯一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一章 工作制度及岗位设置
1着装、礼仪、礼节
1.1上班是应穿项目部统一服装,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1.2员工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帮助,要用言行树立五分指的形象。
1.3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
2环境卫生
本部门人员要主动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所有文件、资料、报纸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洁,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各种办公设备的使用
3.1电脑、打印机的使用要注意爱护,注意节约。
3.2电话是联系的重要工具,禁止利用办公室电话进行私聊。
4保密细则
各级人员不得向外透漏公司的图纸、管理方案、测量数据、现场数据、财务状况、领导资料、通讯录及其他有关项目保密信息和内部情况。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1责权划分
1.1协调施工、监理、业主、设计代表单位的关系。
1.2根据国家及库阿高速指挥部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2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以预防为主、确保质量为目的。
3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1建立以总工为首,工程部长负责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2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管理到位。
4图纸首发及和审核
4.1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专人负责发放给施工单位。
4.2工程部长要及时组织技术员认真审核图纸
4.3图纸审核要点
1、各个部件的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及预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件设置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各部件安装衔接是否有问题。
6、现在的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度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5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部长组织有关技术员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工程部部长负责整理并发放给技术员。
6技术交底
由工程部部长组织各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技术员向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每一细节,交底要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主要事项。
7施工
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进行施工。
8设计变更
8.1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文件)进行。
8.2施工中有下列情况因及时向上级反映,经项目部向业主、监理、设代提交并通过,待拿到设计变更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8.3设计变更图纸、变更通知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的依据。
9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包括材料质量、安装情况等)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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