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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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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1.企业应具备有符合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及辅助设备等资源条件,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加工、贮存等场所;生产加工实行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2.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产、生活垃圾、排水沟畅通、防止害虫孽生。屋顶墙面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

  4.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感染;

  5.用于清洗、消毒生产加工设施、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要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繁殖和孽生。除虫灭害药剂应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6.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应置于带盖的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7. 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采购;原辅材料的进货验收,必须具备进货验收记录,并有验收人员签名;

  8.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是合格的,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9.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有存放的库房,存放地应整洁卫生,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并分类存放、标识;原辅材料的采购存放应有保管记录,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0.原材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必须经过质量验收,验明企业资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QS标志认证书,检验报告,产品标识等,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

  11.原辅材料存放远离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12.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一、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二、采购食品添加进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采购时严格按照《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执行。

  三、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四、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五、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应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六、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柜)专用,而且库房要求必须同时两人以上管理,仓库依据合法的证、票据办理入库手

  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七、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部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八、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相关公告执行,不得超过规定中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九、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

  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六

  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 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 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 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 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 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 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 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三、卫生检查制度

  1. 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 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 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 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 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 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四、个人卫生制度

  1.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 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 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 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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