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会被开除吗
触发了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会受到什么影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事处罚后是否会被开除公职?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会被开除吗
一、国家公务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54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
三、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岗位设置分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根据所在事业单位的性质分为:
一类事业单位: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类事业单位: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类事业单位:单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类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类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
一类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类、三位、四类、五类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六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一至五类系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六类系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一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二类、三类、四类):被判处管制、拘役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五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后执行)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六类):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决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决定。
员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退休人员:分为三类,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务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服刑期满可以享受退休费
根据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据此规定,国家公务员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在退休后犯罪,只要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满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费,文件规定的是取消退休费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发退休费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的规定,不给予处分,降低或者取消相应待遇。因此退休公务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服刑期满还是可以享受退休费的。
法律依据: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发布日期:2001-2-1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是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退休公务员对待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服刑期满可以享受退休费。
2、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从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对待即被判处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继续发给养老金。
3、既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酌情发给生活费。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三是退休后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继续发给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七、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工作人员:虽然都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没有被判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因此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都不是必须开除公职的。
公务员简介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
公务员基本条件
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
2、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
3、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公务员制度的创立: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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