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著作权取得是指著作权对特定的著作权人的产生,是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开始的界限,那么你听说过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其本源也来自“天赋人权”理论,也应当说来自法国。
法国于1791年颁布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明确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就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不过,据说早在英国《安娜女王法》问世之前的英国,普通法即保护作品创作完成后的有关版权。
《安娜女王法》颁布后,人们仍旧认为该法只管作品出版后的版权保护,出版之前仍由普通法保护。就是说,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版权保护都应当说是发端于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著作权取得方式,同时也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取得方式。
《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l款规定,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护。该公约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伯尔尼公约》明确确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均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l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取得上也采取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的著作权,并获得注册证书。但这种登记注册制度与著作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系,它仅仅是著作权人证明白己对某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能因为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认为我国在著作权的取得上采取注册登记原则。实际上通过登记取得注册证书的作品与没有登记没有取得注册证书的作品在著作权问题上没有任何区别。
按照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这一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本国作者,但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需考虑具体情况。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都享有著作权;
(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其作品在中国都享有著作权; (4)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制片人的总部或者惯常住所在某一成员国中,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4)于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建造了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实际上绝大多数外国人的作品都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尤其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更是如此。非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也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有许多优点。由于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数量巨大,如果规定所有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建立一个庞大的登记管理机构恐怕也不能胜任登记注册工作。
同时,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作者获得著作权的方式非常简便,可以避免登记取得中作品创作完成后注册登记之前作品的著作权失控的状况,有利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自动取得始于作品创作完成,如何理解作品创作完成,如何判断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如何举证,往往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不登记取得制度中著作权取得的时间非常具体明了。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般来说,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是最低的。专利必须具有创造性,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且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作品的构成条件只强调作品的独立创作完成,没有创作水平高低的限制,因此,这些不同的要求是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登记手续而著作权的取得可以采取自动取得的内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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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其他取得制度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
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取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自未实行著作权注册取得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是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不采用这一制度。一些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也放弃了这一做法,转而实行自动取得制度。
(二)其他取得制度
参照各国不同规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3类:
(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美国的版权法即采用此制度。
(2)版权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即采用此制度,该公约规定,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均应加注版权标记,否则将视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标记包括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以及在英文copyright的缩写英文字母C外加一圆圈,代表版权。
(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据属地原则,以作品在一国境内的首次出版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标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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