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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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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 (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 (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 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 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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