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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版医保目录调整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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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人社部发布国家医保目录调整

  时隔7年,医保目录调整再启动。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方案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新版调入药品或在2017年上半年落定。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医保目录调整主要分为药品调入与调出。在调入方面,高价药的价格谈判从“探索”走向“执行”,准入机制从地方上升到国家层面。此前未更多提及的重大疾病用药,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提出。

  高价药和重大疾病用药有望更多调入目录,这无疑是重大利好。

  创新药将明显受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调入药品领域,此次调整将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及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这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新药概念。”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介绍,“过去医保目录中主要是以中西药进行药品分类,新药的地位没有完全确立”。

  “创新药和急需药受益明显。”国联证券10月11日的一份研报也分析,此次调整将重点考虑新药等品类,这与国家近期鼓励创新药和重视临床疗效的着眼点一致,“这将是医药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此次调整方案领导小组还首次引入中国保监会。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这或是商保将逐步介入的信号之一。

  高价药从“探索”到“执行”

  2009年医保目录调整方案中,对高价药价格谈判与准入被描述为“探索药品谈判机制,对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药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入谈判准入的探索”。

  7年后,高价药终于在本次调整方案中从“探索”走向“执行”,高价药和重大疾病用药的谈判准入从地方上升到国家层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2015年以国家谈判方式确定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3种药品,考虑到临床需求和价格降幅,提请专家重点考虑”,“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咨询专家确定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

  新的变化还在于,重大疾病用药有望加入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以临床需求和临床价值为导向的重大疾病用药概念进入调整方案。

  一名经常面对严重疾患的业内医师告诉记者,“过去医保目录囊括的高价药和重大疾病用药非常有限,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大部分情况下只能用疗效接近的相对低价药物代替”。他还认为,“药企花大力气研发的新药好药,因为价格因素不敢开,也是对药企的一种打击”。

  同时,这位医师认为,由于个人的医保报销额度有限,已经在医保目录内的高价药也往往因占比过高或只能报小部分而被患者放弃。

  而在医药企业与行业层面,此次医保目录调整或将推动药企对药品市场布局及营销进行重排。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入与调出药品所产生的影响有望在一年后逐步显现。

  史立臣在接受采访时提到,“目前国内创新药、高价药和重大疾病用药往往面临研发成本高、资金压力大以及投入周期长的困境。但从过去调整医保目录的情况来看,直接调入医保目录、通过价格谈判以及进入优先审评的品种将受益匪浅。”

  “这次医改目录调整一是利于进入目录的药品放量,让研发能力强的药企走得更远。二是利于将那些不符合标准、没有好疗效的‘伪先进药’淘汰出局。”史立臣分析道。

  实现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的细则

  三部委联合发文:实现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根据文件要求,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文件提出了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并明确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工作重点。同时,文件还对异地就医时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异地医疗费用核查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人社部发〔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卫生计生委: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大多数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开展了直接结算,一些地区还进行了“点对点”跨省结算的尝试。但此项工作与群众期盼还存在差距,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依然比较复杂,异地医疗服务监管尚不到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近期目标。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二、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就医直接结算

  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首先做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便利性。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同步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

  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市级统筹质量。采取统收统支模式的,要明确地市和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责,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采取调剂金模式的,要规范调剂金的收取和调剂管理办法,以逐步实现制度政策、基金管理、就医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级统筹。

  三、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省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指导,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标准库,完善与异地就医相关的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并维护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建立规范的异地就医报送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同意异地就医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传送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经办服务,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如实传送给参保地经办机构。

  四、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五、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

  对经登记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应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对于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要适应分级诊疗模式和转诊转院制度,建立参保地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医疗票据和文书等欺诈行为。

  对于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参保地按规定进行报销;需要通过医疗机构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大力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惠民工程建设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建立完善中央和省级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操作流程、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传输规则,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或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逐步通过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换等功能。

  七、加强组织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份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计划,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沟通,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来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条件的省要统筹考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完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异地就医工作经费的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流向。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注意全面准确地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进展。

  本意见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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