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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南补交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济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晓敏分享

  济南现在很多朋友都在关注着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2017年养老保险补缴是什么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济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养老保险补缴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养老金。没有是否补交的规定,具体的缴费细则都是各省规定补交的规定是各地社保局规定目前我知道的是,东三省规定中断必须补交,否则不办理参保手续。主要因为当地养老保险缺口过大

  2017年济南市医社保补缴时间(一次性社保补缴)

  记者今日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4年1月1日起,济南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近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

  调整一:设置补缴最高年限 最多补缴四年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3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4年参保费用。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称,制定缴费政策的目的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但是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普遍都是低收入人群,针对于需要补缴上千元参保费用,参保居民表示个人负担太大。“为此,市人社局对补缴年限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

  “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上述负责人说,这有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并且减轻未正常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

  调整二:降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每诊次50元降为40元

  记者了解到,2013年1月1日,济南启动实施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保新政策。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就医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报销比例为:参保居民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为了更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每诊次50元降低为每诊次40元。当日多次门诊就医的,按一次门诊计算起付线。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居民,只有在备案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请参保居民及时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和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一年度已经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备案成功的,如果明年不变更定点,现在不需要再去定点社区备案;如计划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须由居民医保参保人(或代理人)持参保人医保卡、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办理登记备案,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会自动将参保人信息的定点变更到新选择的社区。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名单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查询。

  调整三:“删除”医保空白期 延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待遇享受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济南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则是以学年为单位,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对此,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本市户籍的大学生8月31日毕业后一直未就业,即使第一时间参加居民医保,其本人的待遇也需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该工作人员表示,所以,大学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可能会出现9-12月份4个月的空白期。

  而政策调整后,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保空白期,而且还为大学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保障。”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多可补缴15年年龄计算截至去年底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据悉,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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