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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2)

如英分享

  保质期防范方法

  防范食品“永不过期”须标本兼治

  食品保质期“失真”问题,正成为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隐患之一,监管部门急需采取“技防”“人防”结合的措施全力遏制。

  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已使用多年,有些地方已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当前,一方面应采用许可制度规范食品打码机、涂抹药剂的生产;另一方面对食品包装印刷技术和内容提出更高要求,从源头遏制“日期游戏”。

  食品流通领域比较通行的“行规”,是商家对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拒收,剩余2/3保质期的食品,被纳入促销对象。而最终过期的商品,商家往往会退还厂家,损失都由厂家承担。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体制,为厂家伪造食品保质期提供了可能。

  监管部门应在流通领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过期食品回流厂家,相关损失由超市、厂商共同承担。

  处理过期食品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机制”。扶持“第三方”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这样可使约七成过期食品得到回收利用。”

  中国人民大学郑风田教授建议,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国内食品包装标注“销售截止日期”,给消费者购买后食用、储存留有余地;标注“最佳口味期”,明确食品味道或者质量的最佳时间;标明“食用期”,指明食物最后食用日期;印刷“封箱包装日期”,以便于出现问题时追究。

  依据国情,现阶段抓好食品安全必须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揭发食品行业“黑幕”。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王海式’的职业打假等却没有明确支持。只有全社会监督,各种‘损招’才无处藏身。”

  产品保质期法律调整

  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代替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与其相比修订内容为:

  1、食品安全法

  修改背

  景:《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生产日期

  1)GB 7718-2004中的生产日期:

  分为: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GB 7718-2011中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删除: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其包含于同一定义中。

  (三)保质期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质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2)GB 7718-2011中的保质期:

  删除: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基本要求(GB 7718-2004中4.7、4.8)

  1)GB 7718-2004中的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2)GB 7718-2011中的基本要求: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标示内容(一)概述

  1)GB 7718-2004中的标示内容:

  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生产日期、净含量等。

  2)GB 7718-2011中的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2、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其中对保质期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新标准中对保质期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附:国家食品主管部门对一些食品的保质期作出了以下规定:

  1、酒类:瓶装普通熟啤酒保质期为2个月,特制啤酒4个月;瓶装葡萄果露酒为半年。

  2、饮料类: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保质期为3个月,罐装6个月;果汁玻璃瓶装6个月。

  3、罐头类:鱼肉禽类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2年;果蔬菜类罐装、玻璃瓶装为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为1年;马口铁罐装奶粉为1年,玻璃瓶装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4个月。

  4、食糖类:饼干马口铁桶装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保质期为3个月,纯巧克力6个月,散装的1个月;调味品类酱油和食用醋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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