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今天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品质保期法律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产品质保期相关问题
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
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和两种情况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1.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具体含义是:一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一般是针对侵权责任而言的。
2.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价值低落。而缺陷意味着物质存在着危险性,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主动性伤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符合产品标准,说明和质量状况,但是能对产品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主要是针对合同责任而言的。(当然这里暂时不讨论质量瑕疵的行政责任问题)
3.产品瑕疵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过了质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责任。
就产品本身而言,消费者买了产品,与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质量标准,那么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等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合同责任,双方之前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因此,质保期其实际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当然这个质保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期限,由于各种产品的实际性质的差别,国家的质保规定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品品类,一些大宗产品的质保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还是由双方合同约定),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合同的条款,产品没有出现质量瑕疵或者对产品进行了维修、维护,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保质期后,即便查出产品是在出厂的时候就存在质量问题,买家也不能再追究厂家和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
根据合同法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时,是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并且规定了检验期限和检验责任,根据买卖合同的原理,物在交付时,其风险就已经转移了,因此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发现物的瑕疵,买受人也应当自己承受,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那么在担保期间,出卖人仍然需要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该担保责任,这也是质量保证期的实际法律性质,在担保期过后,出卖人就无须对标的物再承担瑕疵责任。
4.产品缺陷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5条的规定,即便没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只要这种缺陷存在,消费者都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这种侵权行为与产品的质保期也没有关系,侵权行为是以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判断侵权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双方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而质保期只是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或法定条款。因此,即便过了保质期,产品如果存在质量缺陷,买受人也都随时可以要求出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该观点也体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慢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当然这里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交付给买受人时就存在的,经过一定的时间后要证明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买受人自己的操作不当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标的物产生了一定的缺陷,不能归责于出卖人。
产品保质期重要事件
当地时间2014年5月19日,欧盟各国农业部长举行会议,荷兰和瑞典两国在会上提出取消部分食品的保质期。此外,德国零售商协会(HDE)也计划将一部分食品的最长保质期取消,从而使其变成“不过期的食品”,这些食品可能包括茶、咖啡、干面和硬奶酪等等。有些商品已经不被强制标明保质期,例如糖、盐和蜂蜜,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则要求将种类进一步扩大。食品种类的扩大将减少浪费,因为很多人都将保质期看成是食品变质而无法食用的界限。欧盟的一份报告指出,每年因此浪费的食品多达89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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