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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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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管理统一、事权集中、机构精干、关系明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但在实践中,其运行机制尚需不断健全与完善。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改革都是为了适应广泛的公务员管理事物的需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必须适应人事行政发展的需要。我国人事机构和人事行政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应从改革和完善现行人事行政机构和管理体制入手。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种界定就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⑤。但是《公务员法》同时还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指导同级各级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因此,现行的由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将因管理领域和管理的权威等原因已不能适应。可考虑设立隶属于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人大)的公务员委员会,以超然的地位实施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结合现有的各级各类人事管理机构,以收到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协调的效果。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

  从单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到系统化管理机构的形成,是现代许多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将要走的道路。我国也应建立系统化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国情,系统化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决策机关,如上诉,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专门化决策机构,建立隶属于权利机关的公务员委员会担任决策和监督职能,即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有关的重要法规;二是执行管理机构,执行性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系统内;三是监督机构。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

  我国建立公务员机构时,也应不断完善管理机构的职能。目前,人事部门的职能还很不健全,需要加以完备和改进。从决策职能看,应当健全机构的立法、决策职能、包括制定和参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管理的统一规划及编制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解释细则;从监督职能来看,我国已经建立的监察机构,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使监督系统化。除了开展多层次的监督外,还应与惩处、裁决等执法机制相联系,以构成监督惩治网络。同样,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职能的分布还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缺少必须的职能,有的机构决策、执行、监督部分、也有几个机构交叉担负同一职能,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更为普遍。合理分布职能,划清职能权限,是健全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机构的职能权限应当明确;立法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应由不同机构担任;综合管理机构所担任的多种职能,应与专门机构担任的职能在内容层次上区分开来;上下级机构的职能权限必须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放权或收权。(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更新机制,以有出有进、吐故纳新,实现公务员作为人力资源的良好循环,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1.改革录用制度。

  在考试录用方面,参与条件要更宽,除政治素质要求和基本学历外,一般不应再设置其他限制条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考试竞争录用制度的范围,增加硬性规则,减少弹性规则。强化竞争择优机制,拓宽入口,畅通出口,促进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团队的服务效率和专业水平。可探索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在具有资格人员中,再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志愿,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面试和考核,最后录用。要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对机关中急需的某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资历的人员,职业化的辅助性人员,以及临时性职位,可以考虑使用政府雇员或政府文员。

  2.推动交流更新。

  要拓宽公务员成长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为其进步成长提供相对宽大的平台。对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被委任或聘任在同一职位的职务都应当有任职期限规定,根据不同职位职务规定具体年限。即便最优秀者,也不宜在同职位连任三届,如没有新职位安排可以换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流动,是现行条保持公务员系统能够最经常最普遍使用的更新机制。应该制定公务员交流计划并认真落实,避免公务员交流的临时性和盲目性。制定调任、转任、轮换、挂职等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加强对交流管理的监督,严肃交流纪律,对一些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一定要强制性进行定期岗位轮换。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回避工作制度化。对选举晋升的公务员实行公示考核和较大差额选举。委任制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方面推行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建立优升、平降、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民主的考核制度,构建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升迁奖惩。要通过严格规定,使达到法定年龄的公务员以及不适合机关工作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

  3.强化民主监督。

  要严格人事考试考风考纪,强化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把直接关系公务员切身利益的管理,如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务员管理中扩大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政策和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人事”,防止“暗箱操作”,从体制上更有效地遏制腐败。有效扩大社会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尽快在公务员管理上形成一套法律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制度体系,做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和党内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

  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2、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公务员工资制度

  中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除此之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还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曾将公务员工资构成由四项压缩至两项,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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