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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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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不能享受低保的人群,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不能享受低保的人群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十三)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不得申请低保。

  不符合条件吃低保的人如何处罚

  被查出不符合条件吃低保的人如何处罚:低保是动态管理的,一个家庭现在困难不代表以后也困难,因此民政部门每年都会对辖区的低保户进行复核,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家庭将被核减。如果不是故意骗取低保金,是不需要退的;如果是故意骗取低保金则必须退还,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

  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是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是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除外)。

  此外,有些低保户认为,为改善居住条件,借钱买了房,但自己家里经济依然困难,是否该保留低保资格?这一点,《办法》里也有明确规定: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他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低保优惠政策的增多,低保户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关系低保,家庭有一定困难,但不符合低保条件,通过各种人情关系享受低保;二是利益低保,个别村干部出于某种利益为他人办理低保;三是优惠低保,现有的低保优惠政策涉及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有的群众甚至提出不要低保金,只要享受低保优惠政策;四是攀比低保,这个村保多少户,另一个村也要保多少户;五是福利低保,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千方百计挤进低保。

  低保申请程序

  (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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