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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心理产生原因

晓贤分享

  违法犯罪心理是受到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的。但是多数违法犯罪的心理产生原因与家庭有关。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告诉大家违法犯罪的心理产生原因吧!

  违法犯罪的心理产生原因

  1、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块昔日烫手的“山芋”反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头戏”,改变了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有些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

  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女大学生盗窃,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再如当前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大学生“陪聊”、傍款和卖淫等现象,都说明了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给大学生的思想和价值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错位。

  2、享乐欲望强烈。

  现在不少高校周围的餐馆、游戏厅、网吧几乎被学生占满,而教室里往往空空荡荡,不少大学生更愿把精力投入玩乐而不是学习上;另外,有的学生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诚然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物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人们的满足和幸福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钱和物质。然而由于大学生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靠父母给予有限的生活费,在金钱的极其有限和现实强烈的物质诱惑之间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加之同学之间各自家庭经济条件不同,他们之间物质条件差距极大,这更在有的同学心理上造成了极大刺激。于是,不顾自身条件,盲目进行攀比,以满足虚荣便成为不少大学生的行为模式。而没有太多获取收入能力的现实,则使通过违法犯罪这种无需投入而又极快收益的方式成为少数人的必然选择。有关调查反映的大学生犯罪中70%都是盗窃案,正是大学生为了追求享乐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印证。

  3、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

  据报道在我国有焦虑不安、恐怖和抑郁情绪等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15%的患者得到了适宜的治疗。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研究员王玉凤研究也表明,大学生中有16%至25.4%的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而这些都是不良情绪情感体验,是消极的,当这种消极情绪情感体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就会出现情绪发作,产生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造成大学生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的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已初现端倪,强者和弱者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知识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而大学生成为社会的、家庭的关注载体,使他们往往被赋予过高的期望值,从一开始,他们就面临较大的压力。

  然而在大学中,往往是强者与强者的对话,中学中的那种倍受老师关爱、备受同学羡慕的心理优势已不复存在,这会造成一些自我调节能力差的大学生心理失衡,使其压力进一步增大,如再缺少与同学和老师的沟通,找不到释放这种压力的正常渠道,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加上一定诱因,就有可能通过犯罪释放出来。如《北京晚报》报道,大学生马晓明,因功课不好,被学校退学,自感没法向家里交代而杀死了爸爸和奶奶,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究其根源,还是因为长期倍受压力,使其产生了要想让家人不因此事责备自己,只有将他们杀死的想法。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预防

  事物的发展遵循着量变到质变的规律。青少年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有一个发展过程。青少年时期过于追求实惠性,结群性,撒谎性,懒惰性,好斗性,冲动性,这些往往是不良的习惯和行为。有人把习惯叫做“第二天性”不良习惯如不及时矫正,久而久之,长此发展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130名青少年犯中,竟有96%的人说他们在犯罪之前,就已经养成了种种坏习惯。可见,矫正青少年的不良习惯行为,这对于避免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时重要的心理预防。

  培养青少年健康发展是全社会应高度重视的,家庭,学校,社会各部门都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从心理上预防他们违法犯罪。

  家庭式青少年生活最多的场所,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极大,大量资料表明,父母死亡,离婚,对子女心理创伤以致走向犯罪的比例甚高;另外独生子女,长子,么子中犯罪率也特别高,外国研究指出,违法犯罪行为者的出身家庭往往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中的一个以上:1,家族中有犯罪,品行不端的人;2,父母死亡,离婚和缺陷的家庭。3,父母无知,残废,疾病,游手好闲,4,父母专制,偏爱,过分干涉,严厉,放任,妒忌;家庭居住过密,气氛不和睦;5,宗教和习惯不同的影响;6,失业,贫困,经济压力。可见一个家庭的心理氛围,结构情况,文化水平,经济状况和家族史等,对于下一代的成长关系甚大。父母要严慈得体,既养护又教育,这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长大成才是最基本的环节。

  学校不仅是青少年长知识,长身体的重要阶段,而且是青少年树立理想,建立人生观的关键时期。教育工作者要对青少年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这都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各团体: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都应重视青少年的教育,对他们进行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开展适合他们发展的各种文体活动,寓教于活动之中,占领业余时间的活动阵地。使他们生活充实,丰富,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对于个别已经失足的青少年,则应满腔热情,“解剖麻雀”深层分析导致他们失足的具体原因,耐心督导,让他们的生活重新补上正轨。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总体概述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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