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的名词解释_种类_特点
涉税犯罪的名词解释
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犯罪的种类
第一类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第二类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
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
涉税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
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
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更有甚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
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
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