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稿
安全,是我们追求的永恒旋律,对于交通安全,我们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欢迎欣赏。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稿篇【1】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xx年的66.8万多起,死亡人数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20xx年,全国共查处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2.1亿起。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由于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高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虽然在短时间内由于配套的法规、措施和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和全国一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
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调整和规定:
(一)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为切实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通过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不仅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也使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难题迎刃而解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在保持法律连续性的基础上,规定基本的通行规定,并授权下位法进行具体规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从1988年开始实施,经过十几年的贯彻执行,许多通行规则已深入人心,并在实际生活中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遵守和执行。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有利于新法的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规中合理的成份,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现代交通的需要,明确了专用车道使用和通行优先权,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及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通行。特别是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警告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从通行权利分配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对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对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对遇交通堵塞时车辆依次排队通行的规定,对经过无交通信号路口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等等。
(六)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
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八)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察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公民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之中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对上位法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内容,从方便群众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进行细化补充 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细化,既给交通参与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规带来一定难度,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格执法造成困难。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道路交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作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的实现。 同时,我们殷切地期望通过我省地方立法,完成与上位法的配套工程,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稿篇【2】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上午(下午)好!
首先感谢贵单位领导的邀请,也感谢大家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有一个共同学习的机会。受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的委托,由我和广大驾驶员来共同学习了解《交通安全法》基本内容。《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共有8章124条。《交通安全法》是20xx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从起草到讨论通过、再到颁布实施历时3年多的时间,期间经过了反反复复的讨论、反反复复的论证,才通过的。《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权利和关系的基本法律,《交通安全法》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总结了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做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法制建设历程中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过去我们一直沿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的《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相比更加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
从现实的需要和交通管理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理重点,方便群众,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一直都处于落后状态。解放初期,我国汽车工业,道路建设十分落后,到了1955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一个《城市交通规则》(只是针对城市)。1988年8月1日,国务院才颁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讲县级交警队的建制,监理站无法可依等)。所以说我们的法制建设是相当滞后的,他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50多年。
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及素质极其低下,这是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也使我国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国。据保守估计,20xx年至20xx年以来,全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有300人死于车祸,居世界第一,而且全世界每年的交通死亡人数中,中国人占20%,(据保守估计的例子),也就是讲世界交通事故每死亡10人当中,就有2名中国人;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把交通事故死亡列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大家可以想象,我们县是39万人口,按照这个数字,3年多的时间,就会在中国的大地上减少一个县的人口。近几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已呈急剧上升的势头,20xx年,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27209起,死亡首次下降为81649人,伤380442人,经济损失12亿元。20xx年,我县发生交通事故396起,45死亡人。由
于法律滞后,以前监理方面没有刑事责任,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国民素质低,没有良好的交通习惯,比如扣安全带,跟平时的教育有关。
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才通过的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来扼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势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要求我们每个驾驶员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法律,用法律来约束我们日常的交通行为。《交通安全法》的总则也明确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我认为单位领导组织这次学习是很有必要,也是很及时的。
《交通安全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就是注重生命。规定行人通行优先原则,《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有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方法体现。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赋予优先通行权。主要考虑到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数城市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的交通情况下,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机动车来讲,没有相应的防护设备和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以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相对于机动
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重要的。不管是哪里的司机,部队司机还是地方司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往我们在驾车的时候往往会埋怨行人不会让车,还有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就曾经出台过地方性法规,“撞死白撞”……
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
《交通安全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罚”。现在讲一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交通经常接触的《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内容摘要: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不戴头盔的。驾驶人就是我们讲的司机被罚款100-200元,乘坐人员被罚款20元。不带驾驶证,还要被扣留机动车(举例比喻说明)。
二、驾驶小轿车及乘坐小车时都要使用安全带。就柳城而言,由于长期形成陋习,大多不愿系安全带,甚至有人觉得系起来有点害羞。但只要习惯了,就不觉得怎么样了。现在我们只要一上车,都习惯系上安全带才开车。你看在电视上外国人开车就是这
样。在追捕罪犯时,也忘不了在开车前要系上安全带,以保证自己的安全。你不讲安全带没什么了不起的,但它起到很大的作用。就拿20xx年4月28日在上雷杨城坳路段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来讲,出事的捷达轿车和司机是融水县科技局的一位局长开的车,他是系安全带了,但副驾驶座人员与其后座的人员没有系上安全带,结果两个不系安全带的人被抛出车外摔死了。车辆冲下有3米多深的田边地头,几乎接近报废。司机也就是局长系安全带只受了点伤。不单止这一起事故,还有以前很多起交通事故都是因不系安全带而发生车毁人亡的。大家知道现在公路建设得又平又直又宽,车辆性能又越来越好,跑的速度越跑越快,它不像在市区内和乡间小道上,速度慢采取措施来得及,这些路有时忘了系安全带倒无所谓,但按规定只要驾驶机动小车都要系上安全带,在这里,我奉劝大家一句,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以后驾车请系上安全带。
三、不能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醇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项规定醇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能考取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讲到酒后驾车,我们县近来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和死亡事故基本上都是酒后驾车有关的。驾驶两轮摩托车出事故的100%是在晚上喝完酒,不戴头盔开飞车出的事故。假如不是酒的作用,也不会激动开飞车的,也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了。因此,恳请大家不要酒后驾车。(举例东泉两辆摩托车相撞,两轮撞大货)
四、疲劳开车、超速行驶、急弯超车等情形都是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是罚款罚得重的。我们知道:“十次事故九次快”新《交通安全法》规定:一般的超速就罚100-200元,超过规定时速50%的1500-2000元。比如在急弯、铁路道口、隧道、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坡路,都是限速30km/t-40km/t。还有近年来各地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出的事故多发点、路段,车辆行驶至这些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是要降低车速行驶的,以免因为车速快而发生交通事故,这是保证交通安全的客观要求。“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举例沙塘浑水河豪情王子奥拓死5人)。
五、你们现在驾驶的货运机动车,不能在驾驶室超员,这在情况以前是罚款20元,现在是罚150-300元。还有就是超重了,以前超重才罚款5元,现在一般超重就可罚款200-500元。超过核定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就可罚款500-2000元。有这些违法行为的,我们交警可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所谓违法状态消除就是我们扣留你们的车和货,等你把超重的部分卸下来或你请车来过货,我们才能把车放行。
六、大家都知道,在没有取得驾驶证之前是不许驾驶机动车
的,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也不能驾驶机动车。以前的条例规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还可以理解在15日内持暂扣证开车,现在不行了,只要你的驾驶证被扣留,不管是什么样的机动车都不能驾驶,否则就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再有就是不要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这些以前都是罚款200元的,现在是罚款1500-2000元。还就是有一些处罚轻的条款如不带证件、灯光不全、号牌污损、无放大号牌等,以前是罚款5-30元,现在罚款150-300元。如果被罚款多几次,我们工薪族的同志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请你们在出车前前要带上证件,检查一下车辆,情况完好才安全上路。
七、《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或强制报废车辆,对驾驶员可处200-2000元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现在我们学的驾驶证要交3至4千元的学费,经过艰难苦练学习得来的,况且,许多驾驶员的家庭是靠这本驾驶证养家糊口的。如果一不小心被吊销了多不值得啊!
八、假如你们遇到或是发现交通事故等情况,首先想到要报警,即报122(交警报警电话)、伤人报120(急救中心),如果肇事司机肇事逃逸的,要记下肇事逃逸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车身颜色特征、逃跑方向,在条件的情况下,记得越全越好,在交警到现场之前,要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的物品。
同志们,为了你、为了你的家庭,也为了他人的生命财产,请你们认真学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每一项条款,不要故意违反规定,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不要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保障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广大司机及群众的要求和期望。只要你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就一定能驾驶车辆顺顺利利出车,平平安安回家。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万事如意、一路平安。谢谢大家!
>>>点击下一页更多精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