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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鲜族足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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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鲜族是在北京的少数民族朝鲜族的简称,它们爱好足球,拥有自己的足球协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介绍北京朝鲜族足协,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朝鲜族足球协会介绍

  北京朝鲜族足球联盟(协会),简称为:北京朝鲜族足联。英文名称为:CHINA KOREAN Footboal Association。2006年春,由参加“2006年{金永杯}北京朝鲜族足球联赛” 的10支朝鲜族业余足球俱乐部的代表经过多次会议商议,最终全体通过而成立。

  会议通过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执笔修订的《北京朝鲜族足球联盟(协会)章程(试行)》,同时,也确定了北京朝鲜族联赛的赛制和赛程、奖惩奖励制度。

  北京朝鲜族足球联盟(协会)属于在北京的所有的热爱足球的朝鲜族社会各界人士,其宗旨在于通过足球宣传足球文化。

  会议推举前吉林敖东队队员李灿杰为会长,所望队会长朴朕为秘书长,各俱乐部的代表为副会长,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商议和商定各种事宜。联盟现辖有10支会员俱乐部,分别为:金永足球俱乐部、快乐足球俱乐部、所望足球俱乐部、好友足球俱乐部、京友足球俱乐部、沃尔德足球俱乐部、佳缘足球俱乐部、世中足球俱乐部、燕东足球俱乐部、딤채足球俱乐部,约300余名球员。

  联盟成立后,最大的改革和进步就是:将传统的杯赛制的比赛改为真正意义的联赛,在长达18轮的联赛中间,还有双循环淘汰制的“联赛杯”。为2006赛季及以后的朝鲜族足球发展打下了基础,可谓开端良好。

  北京朝鲜族足球联盟(协会)将会同更多的会员制业余足球队一起办好联赛,坚实稳定地开展工作。通过定期地比赛及其他活动,加深各队会员间的交流与友谊,激发会员的体育热情,增强会员的身体素质,提高球队的技战术水平,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协作互助的团队精神。加强与各兄弟协会的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安定,关心帮助失学和贫困的学生,为在京的朝鲜族足球爱好者提供招聘求职的信息和商务平台,一起共享快乐足球!

  北京朝鲜族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足球运动健康正常发展,预防并制裁非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俱乐部(球队),北京朝鲜族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参照《北京市足球比赛纪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朝鲜族足球协会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鲜族足球协会、主办单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执行。凡北京市举办的朝鲜族足球比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 北京市朝鲜族足球协会组成。

  第二章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扣分;

  (八)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九) 取消比赛资格

  第六条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异议;

  3、连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不遵守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不含有同一场比赛)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仍作为积累数。

  第七条规 罚令出场的犯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

  2、犯有暴力行为;

  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理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全部比赛中,第三次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停止该运动员全部比赛资格。

  8、被罚令出场的犯规队员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回本队休息室。

  第八条 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下)对裁判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仲裁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如一人打人将扣除总积分的1分,罚款500元;二人扣3分,罚款1000元;三人以上打人,停止该队全部比赛,罚款2000元;对打人队员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停止其若干场以至全部比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半年至一年以上比赛资格。对于持凶器危害(试图危害)人身安全等情节严重的情况,足协将停止该队全体队员1-3年的参赛资格。

  第九条 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随队观众、运动员家长在赛前或赛后(含比赛当中)对裁判员、对方队员及其官员、观众进行侮辱、谩骂、殴打或纵恿、参与、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时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报组委会及主办单位或球队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罚款1000-2000元并扣除3~6分联赛积分。对于持凶器危害(试图危害)人身安全等情节相当严重者,足协将停止该队全体队员1-3年的参赛资格。

  第十条 弃权与罢场:

  1、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参赛各队在比赛期间,不得自行决定放弃规定的全部比赛,如某队报名后,在赛前十天决定不参加比赛,罚款500元;如在赛前十天之内或开赛后中途放弃规定的比赛,将罚款1000-2000元。如有特殊情况,经组委会同意批准的酌情给予处罚。

  2、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开赛时间超过15分钟的队,此场比赛则以弃权论处,判对方以3:0获胜。如双方一致同意在下一轮比赛日之前进行补赛并于原比赛日当日通知协会,则允许进行补赛,并以补赛结果为准,迟到方罚款1000元。

  3、在赛前所有参赛队的领队必须到场。领队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在赛前通知大会并委派代理领队,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如超过开赛时间15分钟,此场则以弃权论处。

  4、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3: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胜球超过3: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一个队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无理纠缠,裁判员立即计时,五分钟不开球以罢踢论处。如发生罢踢事件时,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停止该队参加下几场或全部比赛资格。责令该队领队进行书面检查并罚款2000元。如坚持错误经组委会上报主办单位停止该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比赛资格,并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对于组织罢赛者(含队员、教练员以及领队等官员)将根据情节予以不少于6个月的停赛处罚。

  5、凡经道德与仲裁委员认定存在"假"、"黑"、"关联关系"等行为,一律给予取消朝鲜族足球比赛资格或责令存在"关联关系"足球队罚款并开除。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纪律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赛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报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组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比赛有效、成绩不变)。如果属于明显的原则性的错、漏判,应根据情节轻重,停止1-3场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三条 裁判员犯有原则性的错误,群众意见很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四条 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时,经裁判组报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如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疑议时,必须写出书面上诉材料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并交上诉费200元。调查结果属实,上诉费全部退回。否则上诉费扣罚。上诉某队运动员,代表资格以及比赛作弊等,手续要求同上。如仲裁委员会下达处罚决定后仍试图私下干涉决定,将酌情追加处罚(追加罚款或增加停赛场次)。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朝鲜族足球比赛顺利进行,参赛队在赛前需交保证金:每队交3000元 。若在比赛期间未出现任何违犯上述的纪律规定,保证金全部退回。

  第十七条 各队应在每场比赛开始前或结束后立即一并上缴场地、裁判员费用,逾期一周以上者将根据具体情况扣除1~3分联赛积分。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赛季内红牌累计数量最多的球队和罚款额超出赛季比赛保证金的球队以及内部管理不善、受重大处罚或因受协会处罚等原因而变更名义要求参加联赛的球队,足协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尺度由除该队之外的其余所有赛季参赛球队代表以及协会相关干部共同讨论。如情节较轻,则允许其参加下一赛季比赛,但需增缴50%~100%比赛保证金;如情节严重,则可取消其下一赛季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违背协会章程擅自参加其它单位、机构组织赛事的球队,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有权根据其具体状况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背协会章程将非常住北京人员选进队伍、进行上报注册并参加协会组织赛事的俱乐部或球队,如经核实确属事实,足协将对其进行扣除积分、取消赛季成绩等严厉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系指违反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北京市朝鲜族足球协会、主办单位《竞赛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的足球比赛,在赛前必须请当地公安部门参加大会安全保卫工作。对挑唆观众、队员闹事和参与闹事者,大会组织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赛场秩序、由公安机关按《治安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鲜族足球协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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