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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楚雯分享

在现实生活中,研究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庭的综合辩论水平,从而保障法庭公诉的质量,其还可以有效地维护人们的权益,使国家法律得以正常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有些辩护观点是能够预料的, 如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 这些往往都是辩护方必须要辩护的。如果公诉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这些情节, 那么在法庭辩论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 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 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 无懈可击, 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 铺平道路, 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 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辩论时, 必须注意三点:

1.对于那些证据不足, 似是而非的东西不能“曝光” , 这样会给对方反驳提供“炮弹”;

2.对于那些难以定论的学术问题和难以肯定的分歧意见,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对方抓住靶子;

3.对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不能在公诉意见一开始就用,只能在中间或结尾处用, 而且不能论述, 仅仅提到、点到即可。否则, 就容易将公诉人演变成了辩护人。

(二)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辩护人常常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解, 这就是狡猾式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人可采用迂回答辩的方式。所谓迂回答辩, 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 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 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 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 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这是运用迁回论述, 辩服对方的一种技巧, 是对付狡猾式辩护效果较好的一种辩论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

在法庭辩论中, 辩护人有时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 往往会顾及问题的这一面, 而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提出的观点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辩论时, 如发现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应立即进行反驳, 就会使辩护人的辩护无立足之地。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反驳时, 必须注意两点: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 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公认人还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 由于辩护人较多, 因而其辩护观点也较庞杂繁多。小编认为针对此种案件, 采用重点答辩较好。所谓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 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答辩时, 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

2.迅速对所有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分类, 将它们分别归人重点答辩、简单答辩和不予答辩三个类别。

3.对重点答辩的辩护观点, 因为这些观点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必须不惜工本地论证透彻; 对于简单答辩的辩护观点, 由于这些观点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 公诉人只须简单的发表意见, 不必论证;对于那些对案件无关的辩护观点, 公诉人可说明这些观点与案件无关, 不做答辩。

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断发言

打断发言和准许发言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但是打断发言更灵活,既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实践中,需要打断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打断既定程序,无理由地插话发言。这种情况,法庭打断插话者的发言是因为他不遵守法庭审理秩序,并不是禁止他发言,所以在轮到他发言的时候,要给他发言的机会,作为一种反向平衡。

2.当事人过于情绪化的发言,甚至出现侮辱性或攻击性语言。对于这样的发言,法庭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但是对有些情绪化的语言,在对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适当包容。人都是有情绪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当事人都是情绪管理的专家。有时候,当事人的情绪也是我们心证形成的因素之一。

3.当事人已经重复的发言。打断重复的陈述是为了使法庭审理更高效,由于已经是重复的话语,因此这种打断并没有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一般也无需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再做判断。

当然,打断是以倾听为前提。通常当事人反复强调的都是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信息,所以打断时态度要坚决,但措辞要礼貌。我一般会比较倾向于提醒当事人,这已经是你有关某一节事实的重复陈述,法庭已经注意到并且记录在案,不需要重复。当我们说法庭已经注意到的时候,当事人一般就不再重复了,因为我们已经告诉他,他要引起我们重视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有时候,我们发现,当事人反复陈述是因为注意到法官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但是法官过于急躁、草率或者骄傲,自以为明白,非但仍不重视,而且打断发言。这是一定要避免的。

4.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各位有没有遇到过说起来口若悬河,拉起手刹车都刹不住的情况?我是遇到过。这时候要把他给拉回来,拉回到哪里?拉回到争议焦点这条主线上来。

不过,判断有无关联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议焦点的确定。有时候,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会说些游离于争点之外的故事。又有时候,律师会运用一些辩论技巧,故意模糊焦点,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辩论效果。这些都是正常现象。法官要做的是,给法庭审理画一个圈,始终围绕争点的主线展开庭审。

5.盘问证人时的诱导性发问。所谓诱导性发问,指的是发问人通过暗示,引诱证人按照发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判断诱导性询问要不要打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活儿,法官不要轻易打断,一般依申请进行。在做出判断时,法官可以询问异议方的理由,然后以尽可能使发问客观化为标准,斟酌决定。比如:被告脸上有胎记。当证人记不清当事人模样时,原告问证人:“那个人脸上有没有什么特征?”被告提出诱导性质疑。此时,原告采用的是记忆性诱导,为的是帮助证人恢复记忆,具有合理性,不宜禁止。如果原告问证人:“那天我把钱交给被告,你看见了吗?”被告认为诱导证人,可以考虑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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