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的所需要具备好哪些条件
现在很多的离婚率十分的高,由此国家就制定了一项关于家务活的补偿的一种制度,那么你知道家务补偿的所需条件是什么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家务补偿的所需条件,希望能帮到你。
家务补偿的所需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基本内容和特征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赋予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即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性质方面,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独立的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民事权利。
(2)在适用范围方面,离婚家务补偿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实行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当婚姻关系解除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3)在权利主体方面,须是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4)在实质要件方面,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家务补偿制度条件(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本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离婚时,要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没有必要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③、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时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尽或较少尽义务的一方提出离婚,尽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后在1年内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但婚姻法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本律师认为家务补偿的提出也可以参照该规定(仅代表本人观点)。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弱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将显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希望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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