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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离婚率高的原因

锦伟分享

离婚现在是一种普遍现象。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天涯陌路,后会无期。从此不再打扰,愿你余生安好。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年轻人离婚率高的原因,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年轻人离婚率高的原因

16岁新娘离家出走

7月4日,一则寻人启事消息在网上传播,其中写道:马忠延,女,回族,2007年7月出生,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尕院村。于2023年6月4日下午4点左右从婆家离家出走,出走前40天刚刚结婚。

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何方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年轻人离婚率高的原因

1、缺乏宽容

80后独生子女之所以成为离婚高发人群。该群体中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这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对婚姻感情质量的要求更高了。对平淡生活的不满,使得他们不愿意凑合,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就越来越多了。

2、经济依赖

女生畏惧高龄难嫁是长年的老顾虑,可现在的男生也开始希望“后方稳定”,也纷纷选择了短平快的结婚方式。婚后两人尽管在单位都能独当一面,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还是渐渐显现出来。从小花钱大手大脚惯了,一个月的工资半个月花完不说。还会经常换新手机,并且必须两人一人一个,MP3、数码相机甚至电脑要置办就得是一人一台,随之便心安理得接受老爸老妈接济。直到产生两个家族的矛盾且一发不可收拾。

3、家务低能

90后中颇具代表性,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是8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加之缺乏宽容、理解的个性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导火索。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有30%聘用计时工来做家务,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80%的家庭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30%的夫妇自己的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

4、草率闪婚

90后到了适龄年龄后,“闪婚”也随之成为流行词。很多“闪离”的90后最后几乎都会说:之前不了解对方,没想到他(她)那么多毛病,而导致“闪离”的前提正是看似时髦的“闪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结婚后感情基础不牢靠,而都市生活节奏快,人心容易浮躁,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适和双方谅解,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容易草率离婚。

5、简单方便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没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使得他们离婚时的顾虑少了很多。

离婚的历史沿革

1、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总体上实行的是专权离婚制度。

2、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中世纪欧洲离婚制度的特征是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3、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主义);无责(目的)主义离婚;破裂主义离婚(无过错离婚)。

离婚时如何具体分割财产?

(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动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包括:

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

②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③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④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

⑤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⑥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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