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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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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制定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于5月19日与考生见面,这是司法考试命题和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依据,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及全文解读。一起来看看2017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吧。

  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_2017司法考试大纲全文解读

  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点击进入

  与2016年相比,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为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科目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考点。

  二是为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对民法科目相关章节内容及考点进行了调整完善,确保与《民法总则》规定一致。

  三是根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发展,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等科目的考点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根据2017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

  四是在考试说明中明确,在数个试点考场采取部分试卷计算机答题的方式。

  此外,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政策继续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刑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台,和2016年相比,今年刑事诉讼法的变化较小,主要的变化集中于一个程序和四个文件(新增三个,删除一个),请考生重点掌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个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制度,请考生重点掌握: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左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还有,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本规定。”

  (解析:考点是,并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能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个特别程序。请考生重点掌握《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只有两种人,一是犯罪不满十八,立案不满二十的单独犯罪案件;二十犯罪不满十八,立案不满二十的共犯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对于(1)犯罪时不满十八、法院立案时已满二十的案件,以及(2)犯罪时不满十八、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般共犯,不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解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并非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确需出庭,应当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视频方式质证。)

  《高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解析: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一方,经济困难的,法院有义务帮助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注意的,不是法院给提供,而是帮助申请。)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确立的。但该特殊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定,该特别程序中未予以规定的内容,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删除了及时、和缓原则,增加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保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与社会参与原则。

  《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解析:需要注意,保密原则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复习,虽然新增了上述“(一)、(二)、(三)”,但主要内容没有太大变化。考生复习时,除了重点复习上述新增制度外,仍应当重点复习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需要重点掌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四个文件:新增三个,删除一个。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新增三个法律文件,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就这三个文件的重点法条进行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析,新增文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解析:关于讯问时录音录像,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讯问时,并非无区别地全部录音录像,仅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未来将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关于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属于新规定,是检察院监督权的具体体现。需要注意的是,核查针对的案件类别:重大案件;核查主体: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方式:询问并录像。核查结果:及时排除。)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解析:本条属于新规定。侦查终结前,对于嫌疑人和律师的无罪、罪轻意见,侦查机关应当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析:检察院退补需要引导和说理;侦查机关确实补不来,应当书面说理。)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解析:我国有三大不起诉: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本条说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诉的范畴。)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解析: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对一些程序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对展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解析: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对该证据进行单独质证,即不是一组一组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而是专门针对这一个证据,单独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解析:速裁程序是新规定。速裁程序的具体制度目前还没有出台,但可以了解的是,速裁程序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程序,有些试点地方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甚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抓到判不超过 48 小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一律当庭宣判。)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 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此时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定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此时值班律师的责任主要是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发现其具备法律援助条件,为其启动法律援助程序。)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解析:速裁程序属于新规定。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1)清楚充分轻微,或者(2)自愿认罪认罚。)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析,新增文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解析:注意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并非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材料都是电子数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

  第五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解析:注意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包括:扣押、封存、计算、备份、冻结、录像)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1)立案前初查中获取的电子数据以及(2)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解析: 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状态是被存储于原始存储介质中,譬如电子文件存储于 U 判中、电脑硬盘中等。因此在提取时最好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果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或者位于境外,或者对在线的内存、网络数据,可以不用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而使用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如果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不能将电子数据提取出来,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解析:注意可以冻结电子数据的情形:(1)量大;(2)时长;(3)网络直观。譬如,快播案,侦查机关不需要将快播网站上的全部影片都提取出来,数据量太大,可以通过对这些影片数据进行冻结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冻结电子数据的方式包括计算完整性校验值、锁定账号等。)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解析: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清单,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录像。没有条件的可以不录。)

  第十五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解析: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有见证人,没有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录像。)

  第十六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应当对拆封过程录像并通过写保护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只对备份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

  (解析:针对电子数据,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也可以出具专门报告。)

  三、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第十八条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第十九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解析:公安机关报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电子数据移送检察院。)

  四、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五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解析: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或者制作专门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解析: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删除,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新增文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

  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解析:死刑复核程序关乎被告人的生死走向,至关重要,辩护人在此阶段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不言自明。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而是以阅卷加讯问的方式进行不开庭审理。因此,不存在律师在庭审中与检察院进行对抗、辩论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辩护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人的知情权。需要注意,律师需要查询立案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则上应当立即答复,无法立即答复,二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解析: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提交手续,这是向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自己的辩护人身份,为后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辩护工作做好铺垫。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可以阅卷或者会见被告人,一个半月的时间应当足以形成辩护思路,写出并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解析:本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材料的途径:

  1、高院代收移送。【需同意】

  2、直寄最高法院。【立案后,寄审判庭;立案前,寄立案庭】

  3、当面反映提交。

  第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解析:本条保障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原审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材料不供查阅。)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解析:

  1、如何听?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当面”听取,不能是打电话等方式。

  2、谁来听?

  【1】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

  【2】合议庭其他成员与书记员;

  【3】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解析:

  1、在哪听?

  【1】最高法院办公场所;

  【2】地方法院办公场所。

  2、法官可以带书记员,律师也可以带助理。)

  第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解析: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必须制作笔录,笔录需要附卷。)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解析:

  1、应当录音、录像,没条件的除外;

  2、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不能私自拍录。)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解析:

  【1】“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一般会委托地方法院,即原审法院进行宣判。

  【2】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律师复核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删除一个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该文件为 1998 年施行,因条文过时而删除,考生不必过意。

  附:新大纲配题及解析

  1、戴小新(17岁)因与李佳佳争夺女朋友将李佳佳(15岁)用匕首刺伤,案件发生时,女朋友杜胖胖(15岁)目睹了案发全过程。戴小新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本案的复杂性,当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时,戴小新已经19岁。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院审理戴小新时无需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B证人杜胖胖应当出庭作证

  C若法院发现李佳佳家庭贫困,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为李佳佳提供法律援助

  D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得向外界披露戴小新和李佳佳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答案:D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项,《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可见,戴小新犯罪时 17岁,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立案时已经 19岁,属于上述(一)的情形,应当由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审理,A错误。

  B项,《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可见,未成年证人杜胖胖不是必须出庭,B错误。

  C项,《高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可见,李佳佳家庭贫困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而非直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错误。

  D项,《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可见,本案中戴小新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李佳佳属于未成年人,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该他们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他们身份的其他资料。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D。

  2、张三涉嫌盗窃 2000元现金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辩护律师李四。经过侦查,某县公安机关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终结前,某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本案的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B如果在侦查终结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讯问合法性进行了核查,核查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进行

  C如果在侦查终结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讯问合法性进行了核查,核查询问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D某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张三拒不认罪,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答案:C

  考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本案中,张三涉嫌盗窃 2000元现金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显然不属于重大案件,因此不必要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A错误。

  B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并同步录音录像。可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而非侦查监督部门进行。B错误。

  C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C正确。

  D 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施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见,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我国目前只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录音或者录像。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C。

  3、李四因涉嫌抢劫一部手机在某县人民法院受审,李四没有委托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审判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若法庭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法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审查证据的可采性

  B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

  C若某县法院对李四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当当庭宣判

  D若李四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在某县人民法院派驻的值班律师可以为李四提供法律援助

  答案:B

  考点:庭前会议、速裁程序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可见,庭前会议中确实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庭前会议只处理一些程序事项,不会审查证据的可采性。A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可见,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B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可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一律当庭宣判,但如果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除外,C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注意,此时值班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法律援助”,因为,一方面,此时的值班律师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所以此时出现的值班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帮助,并非辩护人身份。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B。

  4、下列关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既可以产生于案发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于案发前后

  B李佳佳与希希系男女朋友关系,后李佳佳被希希抛弃。李佳佳万念俱灰打算报复希希,在杀害希希前夜,李佳佳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李佳佳描述了对希希的爱之深、恨之切,并声称要让希希付出代价。该视频后被警方提取,应当属于电子数据

  C在 B项中,李佳佳杀害希希后藏匿在某市亲戚家,警方根据当地小区监控摄像拍下的影响锁定了李佳佳的住处并将李佳佳抓获,该监控摄像拍下的视频属于电子数据

  D侦查机关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答案:ABC

  考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可见,电子数据要求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不包括案发前或者案发后形成的影响。A错误。

  B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佳佳录制的视频产生于案发前,属于破案线索,不属于电子数据。B错误。

  C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小区监控记录了李佳佳的行踪,不属于产生于案发过程中,也没有记录下犯罪过程,属于侦破线索,不属于电子数据。C错误。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ABC。

  5、张三涉嫌网络诈骗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搜查张三家时,侦查人员发现了张三用于诈骗的电脑屏幕上,还显示着正在编辑的中奖诈骗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侦查人员能够扣押该电脑的,应当扣押该电脑,并制作笔录

  B侦查人员还封存了张三用于诈骗的手机一部,对该手机可以关机

  C侦查人员经过搜查还发现张三使用一台笔记本电脑进行诈骗,通过审查发现张三是用这台电脑在线上传诈骗信息至云端,该诈骗信息没有储存于电脑中,侦查人员可以不扣押该电脑而使用其他方式取电子数据

  D在 B中,侦查人员也可以对手机屏幕反映的诈骗信息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取证而不用封存该手机

  答案:ABC

  考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可见,侦查人员应当扣押本案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即电脑,A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可见,可以对手机切断电源,B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见,本案中,根据上述(二),诈骗信息没有储存于电脑中,侦查人员可以不扣押该电脑而使用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C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可见,对于电子数据,原则上还是要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只有确实不能或者不宜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电子数据时,才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ABC。

  6、快看视频公司常年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被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下列关于侦查过程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表述正确的有:A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将该公司上万部高清淫秽影片下载保存留作证据

  B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经某市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通过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式进行冻结

  C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附电子数据清单,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D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否则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B

  考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可见,快看视频公司的淫秽影片多达上万部,一一下载并不方便,可以通过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式冻结电子数据。故而,A错误,B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可见,“有条件的”,应当录像,并非全都要录像。C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可见,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一般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但是,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也可以通过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的方式使电子数据具备可采性。故 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B。

  7、王某因诈骗李某钱财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收集到王某诈骗时发微信消息的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某县公安机关收集涉案手机时,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B某县公安机关在报请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王某时,应当将从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一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

  C若本案随后由某县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审理中发现某县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有修改痕迹,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D若本案随后由某县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审理中发现某县公安机关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D

  考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可见,A的表述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可见,公安机关在报请审查批捕时,应当将电子数据移送检察院,B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可见,根据上述(二),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C正确。

  D项,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只有存在上述(一)、(二)、(三)情形的,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项中说电子数据没有被以封存状态移送,不属于上述(一)、(二)、(三)情形,本项中所述情形属于瑕疵,允许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必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D。

  8、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标准正确的有:

  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

  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

  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答案: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应当立即答复。A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加,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加,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六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 D。

  左宁老师今年在法途司考授课,更多问题可以来法途和老师当面交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析更多内容大家可以关注微信“法途司考”看直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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