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诚信的政治论文3000字(2)
有关诚信的政治论文3000字篇二
现代诚信内涵刍议
摘要:诚信是一个历史范畴,包含道德、经济、法律三个层面的内涵:道德诚信是普遍的人类德性要求,是一切社会交往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经济诚信是道德诚信在经济领域的实践演化结果,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法律诚信则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历史嬗变,是经济诚信的“直接法律翻译”,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类行为实施他律,是谋求当事人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利益均衡的外部约束制度。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进程中,现代诚信熔三者于一体。应在此认识基础上加强现代诚信建设。
关键词:诚信;道德;经济;法律
古今中外,诚信是人们进行一切社会、经济交往的基础。然而,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却依然相当突出,地沟油、价格欺诈、财务造假、“楼脆脆”、“桥糊糊”等新闻纷纷见诸报端。这些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质量伪劣等事件的发生,不仅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危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花大力气进行整治。加强诚信建设是时代的迫切要求!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后的第二个三十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为此,政府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增强社会诚信。
那么,究竟什么是诚信?现代诚信具有什么内涵?这是诚信建设首先必须明晰的问题。
一、 道德诚信
作为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道德诚信本质上是一种由人格自律构成的德性范畴,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在我国,这一道德要求始于商周时期(在《周易》中已经成为一个明确的道德概念),兴于春秋战国。此后的历代思想家、统治者都在不断地提升和强化诚信的道德本性,使诚信居于封建道德的核心并与其他规范相互贯通。
春秋战国时期的诚信思想在诸子百家的大力发展下,内涵逐渐丰富,包括立身立业、社会交往、政治统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并经儒家提倡,成为经世致用的道德规范。孔子的诚信思想主要记载在《论语》中,且集中于对“信”的系统阐述上。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民无信不立”等。孟子发展了孔子的诚信思想,并把诚、信连用,提出“朋友有信”是处理人伦关系的基本法则之一。荀子把“诚”从做人之道扩展为治世之道,指出“诚”乃“政事之本”。在儒家经典《礼记·大学》中,“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是连接“格物”、“致知”与“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成为道德内养与外成的关节点,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与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以“兼相爱,交相利”为学说基础的先秦墨家,始终把诚信作为评价仁人的一条重要道德标准,强调“志强智达,言信行果”(《墨子·修身》),极力推崇忠信之士。道家以“真”、“信”、“精诚”等来表达诚信观,主张“真者,精诚之至也”(《庄子·渔夫》),而“精诚发于内”(《文子·精诚》);提出“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同时告诫“轻诺必寡信”(《老子》)。法家十分看重诚信的道德规范功用,主张做人要讲诚信,认为“小信成则大信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将“诚信”作为一种治国手段而加以强调。史家、杂家、兵家等也分别从立身、社交、治国等方面强调了诚信的社会功用。
其后,经过理学、道教、佛教等的发展,诚信的内涵更加丰富。程朱理学认为诚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内诚于心(道德本源)、外化于人(道德践行)、忠诚信义(诚信道德的最高目标)。道教在立教时就强调,诚信既是学道修道的基础,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明确提出“天下之事,孝忠诚信为大”(《太平经》),要求人们“人当常相教为善,有诚信”(《老子想尔注》)。佛教认为诚信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也是人必须而且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并教化修行者“人有诚信之心,可自得度”(《那先比丘》)。
综上可见,由于在成己、成人、成事中的重大功用,诚信被视为一切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的根本,成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周敦颐《通书·城下》),其道德教化功能绵延数千年而不衰。随着历史的发展,诚信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的诚信伦理最早产生于宗教。如《旧约·箴言》中有“行事诚实的,为上帝所喜悦”的言论;“摩西十诫”将“不作伪证”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等。可见,道德诚信亦是西方诚信观的首要和基本内涵。经过数千年的演绎和强化,道德诚信已经成为教义、信仰植根于现代西方社会,成为民众一种自觉自愿的人格品质追求。
二、 经济(契约)诚信
经济交往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无论是“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诚信都是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经济交往活动的基本准则。古今中外,概不例外。
历史上,我国长期处于以农为本的农业经济社会,但从奴隶社会开始,物物交换还是遏制不住地发展了起来。到明清时期,城镇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发展。为规范“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市场秩序,我国古代建立了以诚信无欺为核心的商业经济规范。如要求“贾民禁伪而除诈”(《周礼·地官·司市》),“布帛狄来表粗不中数,幅广不中量,不鬻市”(《礼记·王制》);“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孟子·滕文公上》)等。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商贾们通过实践也认识到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囤积居奇等不义行为是不可能有长远的经济利益的,只有诚信无欺才能赢得市场和顾客。因此,各商帮、行会都制定了以诚信为本的全面系统、细致严格的行规、行约和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形成了独具中国乡土特色的“从心”的诚信“规矩”(费孝通《乡土本色》)。这一“规矩”建立在“从心的”个人诚信道德操守自律基础上,又通过社会、经济交往实践“习”出来。正是因为恪守货真价实、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的经济诚信准则,才造就了如徽商、晋商这样规模大、实力强、雄视中国商界数百年而不衰的古代传奇商帮。
西方历史中没有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现象,贸易主义政策早在古希腊时期即已推行,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交往促使人们较早地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的世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事实上,古希腊文化延伸出来的契约伦理被认为是西方诚信的另一个源头。在经济交往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实施合意性契约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人们经过利益交换的反复博弈后发现,信守承诺才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否则必是两败俱伤或交易失败。于是,诚信也就变成为“经济行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这种受到利益驱使的契约诚信,其本质上反映的首先是经济规律,是行为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为谋求长期稳定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必然理性选择,并成为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揭示诚实守信对于市场交易的重要意义时,不止一次地强调:诚信就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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