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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文明建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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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治文明建设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理论亮点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一论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很有必要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和原则、政治文明的本质内涵及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略和关键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切实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政治文明建设对于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现代化是一个综合发展的过程,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方面,这些方面是相互支撑、缺一不可的[2]。因此,我们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要关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还要关注政治文明的建设。我们以往只提出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奋斗目标,对“政治文明”的含义却不甚了了,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把政治文明建设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格局,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上的一次重大提升和理论创新,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早在1844年计划写一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草稿中就使用过“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对人类的文明体系作过经典的论述,从物质基础、上层建筑(政治与法律)和社会意识三层面提出了分析框架,指出人类生活包括物质的、政治的和精神的等方面。[3]有些同志认为我们只讲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方面就够了,因为“精神文明”就已经包含了政治领域,没有必要再专门把“政治文明”单独提出来。实际上,精神文明并不能完全涵盖或替代政治文明。这是因为,政治文明既有价值形态的内容,也有制度形态的内容。如果说其价值形态基本可以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的话,那么其制度形态则很难由精神文明来涵盖。人类的文明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各个组成部分——无论是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还是政治层面的——必然会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甚至有重叠交错的部分,但彼此并不能相互取代。就拿物质文明来说,除了包括生产方式和物质财富等方面的内容,还离不开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和创造财富的理念。例如“可持续发展”,既是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它们都是当代物质文明的重要成果,而这种价值观念也同时是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我们谁也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去否定另外一个。把人类的文明体系相对区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方面,强调的正是它们各自独特的、个性的内涵。如果说物质文明着重的是器物,精神文明着重的是文化,那么政治文明着重的则是制度。

  不仅从理论上说政治文明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而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来看,把政治文明建设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也是大势所趋。如果说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曾“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衡,由此不仅带来了诸多政治性问题,如腐败和寻租的问题、党群和干群矛盾的问题、政府权力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政治调控体系的僵化和老化的问题等等,而且对经济改革的深化也形成了制约。有鉴于此,如何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达成良

  性互动,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就成为新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战略性课题,这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融入国际体系的背景下就显得尤其紧要。[4]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加速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4]这一战略目标的确立,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

  二、政治文明:普遍性与特殊性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方面具有区别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区别于资本主义等其他国家类型的政治文明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关于“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提出了,十六大报告则权威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新型政治文明。在政治文明的主体地位上,社会主义否定了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统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推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使人类政治文明的主体性扩展到了大多数民众。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为了要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如十六大政治报告所提出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4]从理论上讲,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以及党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优良传统,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民主政治要解决的,就是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但其核心和精髓应当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明确指出的:“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5]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政治文明始终处在不断演进之中,并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从政治文明的产生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就是扬弃旧文明走向新文明的历史。因此,我们必须注重政治文明所具有的国家历史类型的性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另一方面,强调政治文明特别是民主政治所具有的特殊性,并不等于也不应该去抹杀其普遍性。任何类型的民主政治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我们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就要敢于吸收人类一切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有在对人类千百年来政治文明继承和扬弃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发展。诸如人民主权、代议制、普选制、竞争公职、权力制约、责任政府、司法独立、政治公开、合法反对、有限政府、法治、人权等理念,不仅是西方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不同政治体制应当共享的价值资源。近代以来,世界历史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人类文明的共享,制度间的相互借鉴已是各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和趋势之一,现代民主和法治不断深入人心,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这一重要思想,是非常

  具有深意的,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领会。对此,我们应当区分和界定“人类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中国政治文明”这三个不同的层面,并把握好其逻辑关系。所谓“人类政治文明”应当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无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是“中国政治文明”都应当具有这种文明形态的共性。实际上,“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本身就具有全人类性;而提出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我认为首先就在于它是一个普遍性的命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提出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文明本身就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包含古今中外政治领域一切优秀的制度与文化的积淀和与时俱进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要注意正确对待和处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与中国国情的关系。我们既无法跳出中国的具体情况发展民主政治和建设政治文明,也不能以不适合国情为借口把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拒之门外。而研究国情的目的,不是为了排斥普遍的原理,而是旨在把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情况更好地结合起来。因此,在有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研究和借鉴政治文明的普遍性,正确分析和判断政治文明的特殊性,敢于并善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三、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原则

  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基本内容就是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需要的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离开了这一点,就不可能发展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甚至会造成政治上的无序和混乱,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关键的特殊性;其次需要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权利,离开这一点,就谈不上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最后需要的是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顺利实施的基本途径。可以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三大特征。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文明主体结构,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原则。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把这一政治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原则落实好?具体应当如何操作?需要从哪里入手?这是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原则上讲一讲是不难的,具体操作起来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里的一个想法是,现阶段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战略构想,就需要把党的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统一起来,特别是要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党内民主,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辩证统一起来的有效途径。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所提出的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思路。[6]这次十六大报告又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而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全局性作用。在这方面,关键是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这是一个必须着力研究和解决的大问题。可以认为,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党内民主的发展,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关节点,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这一“三位一体”原则,也可以解读为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和“法治”有着十分密切的相关性,没有法治就没有稳固的民主,而没有民主同样也很难有真正的法治。民主和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点所在,从而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点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一个关键。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依法治国或者“法治”建设,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学的问题,而更加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7]这是因为,依法治国的要害不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因为这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而是要确立“法治”的权威,这是中国最缺乏的东西。自古以来,中国缺少的不是法,而是法治。管子早就声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如此这般,虽有法律制度,也与现代的“法治”有天壤之别。正象严复所言,古代法律,“直刑而已,所以驱逐、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其上,可以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构。夫如是,虽有法也适成专制而已。”[8]所以,依法治国和实行法治的关键,是要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没有民主可以存在法制(即法律制度),但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这个问题上,当代著名政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曾指出:“没有法治可以有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意志形成的民主形式也可能存在法治,而只有在宪政国家的框架内,民主和法治才会结合在一起。但是,上述两方面所分析的这一分工的经验依据,从法哲学的规范观点看,绝不意味着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法治能够得以实行。”[9]因此,就政治发展的一般进程而论,民主相对于法治具有目标上的逻辑优先性,这是当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首先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对于正确贯彻上述“三位一体”的原则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

  如前所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各自的特质。物质文明的核心特质在于先进生产力,精神文明的核心特质在于先进文化,政治文明的核心特质则在于先进的制度,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政治文明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随人类社会实践而积淀形成的,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政治文明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民主和法治的制度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

  有鉴于此,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加强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们已经提了多年,现在需要强调和明确的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我们以往偏重于把民主当作一种作风来看待,例如把民主看作是让大家讲话,或者是领导者的开明等。实际上,民主如果缺乏具体制度化,就难有保障,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时,曾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所发

  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0]这段话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按照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六大报告这次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着墨较多,是10年来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中阐述最丰富的一次,有不少新意。除了前面说的有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外,报告还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等等。现在的关键在于落实。如果这些举措能够兑现的话,我国的民主政治必将大大前进一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将取得长足进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有了良好的政治保证。[11]

  五、反腐败: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现阶段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公权腐败是当今世界最不文明的政治现象之一,是人类政治文明异化的最明显的体现,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大的亵渎。如果腐败高发的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所谓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检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成效大小、后果好坏的一个基本尺度,就是看廉政建设是否取得了进展,反腐倡廉是否取得了实效。

  当前,我们不仅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深刻认识反腐败的重要性,而且更要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视野上去寻找从根本上整治腐败的路径,特别是要把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与反腐倡廉有机地结合起来。腐败现象作为缠绕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千百年的沉疴顽疾,要整治它,就得做扎实细致的工作,既要有教育、宣传等“软”措施,更要有政治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既要抓一批案件,达到惩治腐败的一些具体目标,更要深入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而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政治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逐步堵塞腐败发生的通道。

  英国19世纪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这是一个成为越来越多人共识的至理名言。无论何种社会,以权力制约权力都不失为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克服腐败现象的一种根本方法,它虽发韧于西方社会,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历史上一贯注重的从思想意识领域遏制权力的变异,如儒家倡导的正心、修身的“内圣外王”之道,专制王朝也企图依靠“君君臣臣”的道统来培养对皇帝效忠的“清官”。但事实证明,这种办法虽然也能从一定程度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却无法防止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每一封建王朝的倾覆,无不是最终由于政治腐败猖獗不治所致。究其原因,就是不能从政治制度上解决对权力的制约问题。

  当前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进行思想领域的教育是必要的,如号召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廉洁自律并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以及利用胡长清、成克杰等重大典型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等等。但单靠这些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来遏制腐败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不是腐败现象的原因,而是腐败现象的结果。因此,治理腐败,关键还是要从体制上着手,加强硬件建设,首先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建设。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周期律时,提出了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来防止腐败的思想。那么如何依靠民主呢?如何实现人民的监督呢?这是毛泽东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只是他没有着重从制度化的角度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而是诉诸于群众运动的大民主方式,结果产生了不少副作用。实践证明,民主应当通过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也应当通过政权内部的权力制约来实现。

  那么,人民赖以监督政府的政治制度是什么呢?如何构建一种民主的机制来抑制权力的腐败?这当然包括不同层次的内容,但从根本上、全局上说,正像现代政治理论和政治经验早已经证明的那样,第一是建立人民同意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应是民选的、受人民监督的。如果说权力趋于腐败是一条普遍法则的话,那么正如著名政治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克所言,腐败的程度是与权力的同意程度成反比的,这同样是一条普遍法则;[12]第二是通过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及由其产生的司法机关来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既相互统一,又具有一定的张力,其中所体现的原则就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早就阐明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经验;第三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制约公权和表达人民的呼声,实现舆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所有这些,都是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结晶,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是从治本的意义上反腐败的战略措施。舍此腐败就不可能得到总体上的治理,政治文明建设也就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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