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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日关系时事政治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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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取得了重大成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试谈安全困境中的中日关系》

  摘 要:中日两国因钓鱼岛撞船事件,政治上不断交恶,政府间的一系列交流和互访活动受此影响而被推迟或取消,双方国内的民族主义和国民情绪抬头并不断升温,两国关系降至多年来的冰点而无法解冻。在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与核心利益的矛盾中,中国周边外交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

  关键词:政治交恶; 民族情绪; 中日合作;战略互惠关系

  2010年9月7日,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后,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归属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端再度激化,中日关系由此陷入低谷。

  一、中日交恶的结构性解释

  中日之间历史问题的复杂性表现在日本政府在钓鱼岛现实争端上的表现与其对历史的认识紧密关联,而对历史的受害者来说,现实的岛屿争端与历史问题相互“火上浇油”,导致中国民情激愤的局面。实际上,如果我们把中日关系放在国际体系的框架之中,就可以清楚地探究其发展脉络:中日关系的涨落几乎一直是与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动相互联系的。由于中日关系没有摆脱1972年体制的结构,才造成了现在的不稳定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本身就是“二战”终结导致国际体系结构变动影响下的产物。此后的中日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也是当时体系格局的结果。国家之间只有利益的一致或者冲突,不存在远近亲疏问题。只有彼此间的共同利益超过纷争差异,国家之间就能很好地合作;相反,如果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纷争,接壤的两国也会成为不共戴天的仇敌。历史与现实中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二、中日民族主义和国民情绪因素

  冷战结束以来,中日两国作为在东亚不断上升、发展的大国,出现了经济层面的战略谅解与战略合作。然而,在政治层面,由于历史认识的差异、领土纠纷等问题,两国政治关系相对冷却。中日两国民族情绪受到了直接影响,民族主义情绪特别是狭隘民族主义有所凸现,反过来又影响到两国政治关系的改善、乃至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形成了一个逆动的循环效应。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考虑中日关系时,不得不考虑民族主义思潮所带来的越来越深的影响。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地区大国,中国在确保本国国力综合发展的同时,努力促进东亚各国、乃至世界各国的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中国国民应摆脱传统的牺牲者心态,以“普通国家”的国民心理冷静应对中日关系中的复杂事态,化被动为主动,避免民众的良好愿望与和平诉求被扭曲、被利用。中国现今需要民族主义,但中国需要的是温和、理性、开放的民族主义,而不是极端、狭隘和狂热的民族主义,前者需要倡导,后者需要预防。中日关系的改善与发展,不仅要靠两国政府的努力,需要两国政治家的极大魄力和智慧,也需要民间各个团体、组织的积极良性的推动。[1]202

  三、中日合作的可能性

  中国和日本互为对方最重要的周边国家,也是构筑和平稳定周边环境的关键。要摆脱目前的困境,则需要双方充分肯定双方业已取得的战果,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寻求和扩大双方的利益共同点,通过排除障碍,达成共识,共同创造“经热政热”、“民热官热”的和谐氛围,推动中日关系朝着友好互信、合作双赢的方向发展。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很多利益交汇点和利益冲突点,如果政治关系冷淡走向长期化,政治上严重缺乏互信,那么中日间既有的“利益交汇点”就可能得不到充分利用,某些“利益交汇点”还可能转化为“利益冲突点”,既有的“利益冲突点”则可能孕育、引发实际冲突的危险。因此,两国关系的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充分利用既有“利益交汇点”并发掘新的“利益交汇点”,以造福于两国人民;避免既有的“利益交汇点”转化为“利益冲突点”;避免既有的“利益冲突点”引发实际的冲突,进而将“利益冲突点”转化为“利益交汇点”。依照目前中日之间的利益与冲突,“斗”则两败俱伤,但“和”却未必两利。和平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但问题是,谁愿意做出让步?历史遗留问题与民族仇恨是中日关系恶化的推动力,新兴力量的崛起将动摇原有秩序,引起地区的纠纷甚至战争,这在古今历史上比比皆是。

  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定位

  中日是一衣带水的近邻,文化渊源很深,经济合作的互补性很强。在中日之间,虽然在传统安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完全可能通过相互对话和协商、使之控制在不损害对方核心利益的底线的良性竞争的范围之内。当前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矛盾升温至“无限上纲”,固然有地缘政治因素和实际利益矛盾在起作用,但从深层次上讲,主要起源于双方相互猜疑和不信任的心理因素。作为两个利害相关的大国和邻国,加强互利双赢合作,努力增大合作的程度和范围,不仅可以给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也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化解相互疑虑。事实证明,中日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的精神力量可能转化为巨大的建设性的物质力量;反之,两国之间的相互猜疑和误解的思想隔膜则可能转化为巨大的破坏性的物质力量。当前,中日急需防止相互间的安全猜忌、战略误判和政治不信任成为支配两国关系的“主旋律”,防止政治交恶影响两国的经济交流,努力缓解两国部分民众之间的情绪化倾向,努力消除日本及其他周边国家对中国发展的猜疑和担心,确立和加强中国的“和谐世界”外交战略与日本国内的和平主义力量相互呼应的战略对话机制。[4]55

  五、结语

  笔者以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有两条可行性的选择路径,一是近期解决方案,即在中日双方协议解决不了争端的情况下,可诉诸海洋法争端程序解决,不可能完全按照双方的意愿来进行,法律一旦生效就对双方都具有强制约束力;二是长远的解决方案,维持现状目前的现状,正如邓小平所说,留待时机成熟由后人解决,后人或许比我们更具智慧。因为形势的发展只会对我们越来越有利,钓鱼岛及南海诸岛是在我国国力不够强大时为各国抢占使然,待我国力强盛,岛屿争端解决的天平会就会向我方倾斜,一旦握有这种筹码,钓鱼岛问题便会得到解决。如果中日双方继续听任两国政治关系冰冻状态趋于长期化,中国和日本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当前,首先需要做的是,迅速修补被破坏的中日关系,促使中日政治关系恢复正常。

  

  参考文献:

  [1] 高兰.冷战后日本对华外交的思想与实践 [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7.

  [2] 喻常森.当代亚太国际关系与地区合作[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1

  [3] 刘宏煊.中国睦邻史: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4

  [4] 张蕴岭.中国与周边国家:构建新型伙伴关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5] 张植荣.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6] 王逸舟. 全球政治与中国外交:探寻新的视角与解释[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7] 梁靖.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年(6)

  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摘 要: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核心利益和日本的战略利益,所以成为了中日两国关系中具有高度敏感型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台湾问题将会得到较好地解决,中日关系将会走向正常化,并实现良性互动。

  关键词:台湾问题,中日关系

  众所周知,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本来只是中国的国家统一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不容许其他国家进行干预。但是总有一些国外势力费尽心机企图干预这件事情,试图想要鼓动台湾与中国大陆分离,阻碍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日本。在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近几年中日关系一直处于持续僵冷的状态,其中,台湾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本文将试着从台湾问题的由来、台湾问题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等方面来对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企图从中得出中日关系中台湾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但是由于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政府战败,台湾被迫脱离祖国的怀抱,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后来台湾好不容易得以回归祖国,但是又由于中外反动势力的阻挠,台湾迟迟不能与祖国统一。

  从历史进程来看,台湾问题的由来曲折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日甲午战争到二战结束。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了中日甲午战争并打败了清政府,清政府被迫与其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了日本;第二阶段是从二战结束到新中国成立。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战败国的日本不得不把台湾归还给了中国,但是一些日本反动势力仍通过各种方式来插手台湾事务;第三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中日建交。虽然新中国成立了,但是日本政府并不予以承认,而是顽固地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并于1952年与台湾当局缔结了《日台条约》,同台湾当局建立了所谓的“外交关系”①;第四阶段是从中日建交到冷战结束。在这个时期,日本对台湾问题采取了一明一暗的两手政策。一方面,日本为了维护跟中国大陆的友好关系,在正式的外交场合极力表示一定会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另一方面,日本在背地里做了很多违反原则的事情,企图阻挠台湾回归祖国的怀抱;第五阶段是冷战结束后。冷战结束后,日本在台湾问题上仍然采取之前一明一暗的两手政策,并且增强了干涉台湾问题的力度。表面上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做出承诺,表示会尽量维护中日友好关系的大局;而暗地里日本的动作也更加频繁。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台实质关系有了明显的提升,日台官员互访不断,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台湾问题在中日关系中具有高度敏感性

  台湾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在近几年来中日台湾问题有了明显升温的趋势,中日钓鱼岛争端不断,更加激化了中日台湾问题。由于台湾特殊的地理位置涉及中日双方的发展战略布局,更关系到中国的核心利益,因此台湾问题日益激化,不可避免的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具有高度敏感性的问题。

  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核心利益。首先,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其次,台湾问题在本质上是中国内战遗留的一个内政问题,不容许其他国家势力的染指;第三,台湾是中国进入太平洋的唯一通道,也是外国进入中国的必经之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得台湾对中国大陆的经济、政治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并在中国的安全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总而言之,台湾问题是一个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战略利益于一体的“国家核心利益”问题②。

  台湾问题影响日本的战略利益。首先,台湾对于日本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日本是一个岛国,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对外依赖严重,因此作为世界交通枢纽的台湾对日本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日本作为台湾的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一大出口国,每年可以从台湾赚取巨额贸易顺差,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其次,日本对台湾有着难以割舍的历史“情结”③。日本在台湾进行殖民统治长达半个世纪之久,长时间的统治使日台两地在文化、价值观等各方面进行了交流,甚至产生了难以割舍的历史“情结”;第三,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迅速崛起威胁到了日本,日本想要利用台湾问题来阻挠中国统一,以此来分散中国的注意力,限制中国的发展与强大。

  三、台湾问题和中日未来发展的预测

  台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中日双边关系的症结,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延伸到领土争端、东海油气田争端以及西伯利亚输油管线争端等其他领域④。这直接导致了近年来中日关系急剧降温,但是从长远来看,台湾问题将会得到较好地解决,也就是说中日关系将会走向正常化,并实现良性互动。首先,正确、妥善地处理好台湾问题,符合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这是中日关系回到正常轨道的重要基础。虽然中日之间存在矛盾和摩擦,但是两国之间仍存在着广泛而巨大的共同利益。在政治外交上,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朝核问题等问题需要中日的合作;在社会问题方面,有维护市场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等非传统安全问题需要中日携手合作;在经济方面,中日两国需要彼此的扶持。中日两国是世界上的两大经济强国,经济往来密切。中日贸易经过多年的发展,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需要彼此的相互扶持来实现经济的增长;其次,中日合作符合亚太地区要求稳定、发展与繁荣的共同愿望⑤。中国和日本是亚太地区较有影响力的两个大国,同时也是地区稳定和发展的两大支柱,中日关系的发展会直接影响到亚太地区的安全乃至世界的和平发展。因此,东亚地区存在着要求中日关系稳定与和谐合作的环境,有了外部环境,中日友好关系就不难形成。

  台湾问题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利益,解决台湾问题任重而道远。在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中,推动中日关系朝向稳定、合作方向发展的动力是巨大的,中日关系的正常化只是时间问题而已。一旦中日关系在良性互动中走上友好合作之路,台湾问题在中日关系中就不在是牵制对方的筹码,于是台湾问题也就回归到了中国的内政问题的本原位置,到时只要协调中国内部的矛盾就可以解决台湾问题了。

  参考文献

  [1] 张仕荣:21世纪初期中美日安全关系中的台湾问题[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2] 申振华,杨红华,赵艳红:论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新西部,2007(14)

  [3] 修春萍: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台湾研究.对外研究,2005(6)

  注解:

  ① 申振华,杨红华,赵艳红:论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新西部,2007(14):102

  ② 申振华,杨红华,赵艳红:论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新西部,2007(14):102

  ③ 申振华,杨红华,赵艳红:论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新西部,2007(14):102

  ④ 申振华,杨红华,赵艳红:论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新西部,2007(14):126

  ⑤ 修春萍: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台湾研究.对外研究,2005(6):53

  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试谈中日复仇问题》

  摘要:复仇问题自古以来便存在于社会之中,它随着社会文明的进化而发生着改变。中日两国属于东亚文化圈,虽然日本在封建社会建立伊始,大量学习中国唐朝的律令制度,但在处理复仇行为的问题上却与中国略有不同。中日两国在处理复仇行为的问题上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中日两国由于各自国内形势不同,对于社会伦理道德核心内容忠孝观念的宣传角度不同,从而使得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民众在复仇行为的问题上产生出不同的认识。

  关键词:复仇 忠孝观念 儒家思想

  报复是所有生物共有的一种现象,是生物在生存过程中的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进一步的演化就变成了更加极端的复仇行为。复仇是在公权力建设不完备的环境下进行的一种主观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救济行为,当一些人在准备进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时,会考虑到自己的危害行为遭到报复的可能性。可以说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较为落后的时代中,发挥着一些积极的作用。所以,古代社会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的时期对于复仇行为是持肯定、鼓励的态度的。加之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复仇行为除了是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行为之外,更大程度上是人们视复仇为实现社会文化核心内容即忠孝观念的主要手段。但复仇行为也同样有其弊端,即复仇行为不能够保证侵犯他人行为与报复行为具有对等性,从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复仇。所以复仇行为的发展也是有起有落,有时被宣扬、有时被禁止。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步发展以及公权力的建立,复仇的行为越来越来不能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接受,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逐渐将其取代。但由于法制建设初期的不完善,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从个体的角度看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尽管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复仇行为是不支持或者说是禁止的,但由于不能对个体事件的处理做到绝对的公平,所以复仇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也是时抑时扬,形成一个曲线发展的轨迹。到了近代社会,社会文明与法制已经基本完善,对于复仇的行为也明令禁止,但在一些小说和影视作品中仍然将复仇作为故事的主要线索加以描写,并且受到广大读者和观众的欢迎。由此可见,复仇行为在当今社会虽然不被法律所允许,但在人们的心中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复仇观念在广大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原因便是长久以来社会文化对民众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作为社会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在复仇观念发展的过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说,社会忠孝观念的改变直接影响到了复仇观念的生存与发展。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文化上又有许多相似之处。纵观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态度变化可以得出两国在对待复仇行为的看法上既有相似之处又在某些方面略有不同。本文拟以中日两国的忠孝意识为切入点窥析中日两国在复仇观念上的差别及产生差别的原因。

  一、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异同

  复仇的行为是生物的自然反应,其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在动物世界里也经常发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有定论。即便是现在一些人仍然认为复仇并不是应必须禁止的行为。中日两国民间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在对复仇观念的认知上大都采取赞扬的态度,这一点从中日两国流传的故事及文学、影视作品中便不难看出。中国流传至今的经典故事中便有“赵氏孤儿”、“勾践卧薪”,在日本也有“赤浪士仇讨、伊贺越仇讨、曾我兄弟仇讨”等为日本人民所广为流传的复仇事件,即便是当今社会以复仇作为主要题材的影视作品也是不计其数。

  虽然中日两国的文化都受到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最开始对于复仇行为都是肯定的。但在中日两国复仇观念的演进过程中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在原始社会中中日两国对于复仇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记载我国春秋时期事件的《春秋公羊传》中便有“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但随着原始的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中国在法律规定中开始出现禁止复仇的规定如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中便有“民不得复仇”的记载,《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规定“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百姓复仇,但是在对复仇行为进行评价时有时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新唐书・列女传》记载,贞观年间孝女为父报仇“太宗免其罪,给驿徙雍州,赐田宅”,《宋刑统・斗讼律》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反观日本,在1873年(明治6年)才禁止复仇行为,在此以前日本对于复仇行为一直被日本社会鼓励和提倡。镰仓幕府时期的《御成败式目》规定允许子为父、弟为兄复仇。 “仇讨就是中国所谓的复仇,本来是没有法治的野蛮社会里的普通习惯。日本封建时代,这一种事实不但是社会上赞美他,并且国里的藩主还特别许可。”[1]

  我国唐朝武则天当政时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州官袒护赵师韫,徐元庆则更姓易名,亲手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一案件当时的武则天政府意见出现了分歧,一种认为应当表扬徐元庆的忠孝义举;另一种则认为徐元庆杀人犯法理应严惩。陈子昂提出了另外一种意见:“正国之典,宽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可见,在武则天政权时期法律对于复仇的行为就已经禁止了。日本著名的三大仇讨之一的“赤浪士仇讨”讲述的是赤穗藩的47个武士杀死吉良上野介义央为主公浅野内匠头长矩复仇,他们遵循武士道精神,报答了对主公的情义,47名武士的行为得到了当时百姓的赞扬,但由于他们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行报复”的规则,所以将军下令让这47名武士切腹自尽。“徐元庆事件”与“赤浪士仇讨”都是主人公进行复仇后由于违反了当时的规定导致广大群众眼中的英雄却要被处以极刑。后人对当时上述两件事处理结果的态度也大体相同,均对处理的结果表示出异议。对于武则天政权的处理,柳宗元曾在《驳复仇议》中作出如下评价“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赤穗武士切腹后,“社会各界对处理表示不满,百姓非常激愤。江户日本桥的布告牌上‘鼓励忠孝’的‘忠孝’二字被人用墨汁涂抹,换过后又被糊上泥巴,以后干脆被扔到河里”[2]。

  上述两个事件不同的方面是,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处以极刑的,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施报复”的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

  但社会民众对于“徐元庆事件”与“赤浪士仇讨”均持肯定、赞扬的态度,可见复仇行为并不违背当时的社会道德。而“徐元庆事件”与“赤浪士仇讨”的结局都是以主人公被处以极刑而告终,可见复仇行为并未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支持。“徐元庆事件”与“赤浪士仇讨”的不同点基本可以反映出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看法在制度层面出现了些许的不同。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复仇的相关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从此点可以得出当时的社会秩序对于复仇行为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中国对于复仇问题是严格禁止的,而日本对于复仇的问题则是有条件的允许。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虽然两个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差1 000年,但从当代刑罚论的角度看,中国唐朝的司法制度要比日本江户时代的更加先进。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徐元庆是遵循儒家思想中的孝,而赤穗武士为主公复仇则是根据日本武士道精神中的忠,它们所代表的正是作为中日两国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

  “徐元庆事件”与“赤浪士仇讨”均为当时社会具有代表性的事件,通过比较它们的异同可以窥测出复仇行为在两国社会制度和社会道德中所占的位置。从社会制度层面看,中国自从进入封建社会开始对于复仇行为由支持变为限制直至禁止;而日本即使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对于复仇行为也是持放任甚至是鼓励的态度,直至明治维新以后复仇行为才被明确禁止。从社会道德层面看,由于儒家思想对于中日两国文化的深远影响,社会主流思想对于为自己亲人、君主复仇的行为一直都是肯定、鼓励的,甚至认为为自己的亲人、君主复仇是一个人必须的义务。正是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中日两国社会出现了社会制度上已经禁止了复仇的行为而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却仍然认为复仇行为是可为之的或者是必须为之的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情况。

  二、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差异原因分析

  复仇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意识形态存在至今,复仇观念随着社会的前进,其本身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同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且日本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大部分是源于中国,其中便包括对于复仇观念的看法。复仇观念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外在的体现。在出现成文法以前,中日两国社会对于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约定俗成的规则,其中对于复仇行为两国均认为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但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各种权力向中央集中,统治者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开始有意识的宣扬一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意识形态来改变社会文化的走向。于是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开始走上历史舞台,通过系统的法律规定的建立用公权力对各种行为进行评价,而像复仇这种典型的私力救济的行为自然会被限制或是禁止。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复仇观念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中日两国同属东亚文化圈,且日本文化较大程度的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原始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两国文化对于复仇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在建立封建社会初期,社会制度对于复仇行为极为宽容,经常出现对于复仇行为在法律评价的时候给予特殊照顾或者是放纵。但随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也越发严格,从有条件的允许复仇一直到禁止复仇。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却远远没有那么迅速。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将儒家思想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进行宣传。

  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广泛宣传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即便法律禁止复仇行为,但由于儒家的忠孝观念仍然为社会伦理道德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以复仇行为仍然屡有发生。日本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较晚,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前,支撑日本复仇观念的是生物与生俱来的本能反映。在大化改新之后,日本进入封建时代,日本封建社会初期全面照搬中国隋唐各种法律制度。“经过日本统治阶层的努力而建立起来的律令国家制度,已俨然具有了小唐朝的外观。在律令制下,唐朝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成为时代的主流”[3]。但此时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并未完全融入日本社会,自7世纪的大化革新至12世纪后期,日本一直存在着较完整的学校体系。这些学校既是培养官僚的教育机构,又是日本早期儒学的传播体系[4]。在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5个多世纪里全面学习中国的文化知识,并将儒家思想作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而加以宣扬,作为复仇行为意识支撑的孝养观念也开始融入日本社会。由于日本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的落后,导致社会制度在对于复仇行为的评价时(间较晚?),直至距离唐朝1 000余年后的日本明治时期的法律才规定全面禁止复仇。

  三、儒家忠孝观念对复仇的影响

  随着唐朝灭亡,日本停止派遣遣唐使,日本国内出现具有日本特色的国风文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发展的进路开始出现差别。在社会制度方面,由于国家公权力在唐宋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开始较为严格的限制复仇行为的发生。宋朝以后沿袭唐律,不制定专门复仇之法[2]。与之相对,日本却并未将复仇行为做严格的限制,(两国不是都没对复仇做严格限制么,这句话什么意思)德川时代儒家思想开始普及,以忠孝为根本内容的伦理思想被统治者拿来作为治理国家,调整家族及亲属关系的重要思想武器,基于这种思想而形成的复仇观念被当做美德广泛提倡[2]。

  所以处决徐元庆的原因是杀人,而47名武士被命令切腹的原因却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复仇的规则(这句话说了三遍了,是否改一下,比如:造成了徐元庆和47名武士的处决原因截然不同)。在社会意识方面,虽然中国在唐朝加强公权力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但在“徐元庆事件”中不难看出,社会民众对于处死徐元庆是不满的,对于复仇行为所代表的忠孝观念是极为崇拜。日本对于复仇行为更是赞赏,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民众对沉浸在对复仇行对背后忠孝观念的疯狂迷恋中。“……他们举国所赞美的武士道的精华,就事实上说明起来可以举出两件事,一件事‘仇讨’,一件是‘切腹’。”[1]虽然复仇观念与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但两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侧重点却略有不同。

  “日本国民所抱有的忠义,在其他国家是很少有人赞美它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观念是荒谬的,而是因为人们把它忘记了,或者是因为日本人把它发展到了其他国家都未曾到达过的高度。在中国,儒家讲对父母的服从视为人的首要义务,而日本则将忠义放在第一位。”[5]中国对于为血亲复仇的行为更加赞赏,对于为君主复仇的情况在中国却并不多见。“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兄之仇义不返兵”是千百年来的经典训诫,虽然这已为当下的法规范所禁止,但对国人的影响并未减弱,即使是在法律完备的唐朝也有规定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处于自卫,没有对寻衅者造成伤害的无罪;造成伤害的罪减三等处理。日本在镰仓时代由源赖朝创立了幕府,武家政权出现在历史舞台。武家政治的基础内容就是由孝养观衍生的将军与武士之间的“恩情”。为了更好的统治武士阶级,江户时代日本的孝养观被不断强化,直至将其提升至一个绝对的高度。此时日本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恩”的观念为核心的日本孝养观。日本孝养观中统治阶级对于“忠”的宣扬远远超过了“孝”[6]。

  正是由于日本统治阶级从开始的照搬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到奈良时代国风文化中对儒家忠孝观念的吸收和融合使得忠孝观念在日本发生了变异,从中国儒家“移孝作忠,孝大于忠”的忠孝观念到经过日本社会的吸收、融合成为“忠大于孝”的日本特有的忠孝观念。忠孝观念在日本的变异使得以忠孝观念为基础的复仇观念在演进的过程中同中国的复仇观念产生了差异。由于日本统治者在宣传儒家思想时,弱化了儒家思想中“仁”的部分,着重宣扬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使得复仇这种被认为是忠孝观念的外在体现的行为在日本社会中频繁出现。此外,在宣传忠孝观念时日本上位者刻意加强对忠的宣扬,主张忠大于孝,在忠孝冲突发生时要选择尽忠。这种刻意的宣扬忠的观念导致在日本社会发生的复仇事件中,为君主复仇的事件不在少数。正是这种对于儒家思想刻意的改变使得日本社会在制度层面的发展与伦理道德层面的发展严重的不同步,伦理道德层面发展的脚步远远落后与社会制度层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季陶.看不懂的日本人――日本论[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9:188-189.

  [2] 徐晓光.中日古代复仇问题比较[J].比较法研究,1994,(2):155-156,160-161.

  [3] 崔世广.日本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周期[J].日本学刊,1996,(4):100.

  [4] 叶渭渠.日本文明[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64.

  [5] 新渡户稻造.看不懂的日本人――武士道[M].北京:市新世界出版社,2009:152.

  [6] 李贵鑫.试论日本孝养观的历史演变――以《山节考》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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