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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学术论文篇一

  个人信用档案刍议

  摘 要:信用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个人信用档案是一个人信用行为的原始记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个人信用档案工作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网络体系,并规范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档案;征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215-02

  信用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一个尺度,还考验着人们以经济需要为目的的诚实守约能力,在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的国家,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把信用形象作为立足社会之根本。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他要求全社会都要遵守诚信。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各国纷纷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监督。个人信用档案就是个人信用行为的原始记录,他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个人信用记载的材料外,还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证明同一户口内家庭直系成员情况,个人职业经历、社会关系、收入状况等)。我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还刚刚起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一事业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

  信用作为道德层面的一种操守,变现为公众对社会规则或人群之间约定规则的自觉遵守,体现了社会道德关系和道德水准,反映的是整个社会交往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公民是否守信,往往体现出国家文明建设的程度。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就从客观上反映了公民个人的信誉度和文明水平。有一个例子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留学生毕业后在德国找工作,四处碰壁,气氛之余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这些公司有种族歧视倾向。但当这些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以后,这名留学生只好乖乖撤诉。为什么呢?就因为他曾经在公共汽车上逃票,在他个人信用档案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致使许多公司对他的道德信用水平产生质疑,因此找不到工作,从这一事例中,我们不能看出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它无形中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在我国,上公共汽车不买票,借书逾期不还,借钱讨债等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远远就在于公民个人信用观念淡薄,而我们的社会也缺乏一种正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可以说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是保证社会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我国信用档案建设中存在问题如下:

  一、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从我国在上海开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试点的情况来看,仅仅限于银行、电力、公用事业等几个少数部门,其他部门或机构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档案。那些拥有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也是处于“各自为政”,互相封锁的状态,使得少数行业已经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档案很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步伐。

  二、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滞后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的相关法律还是空白,就是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也很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如《担保法》也没有对个人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另外,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账户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尚未出台,使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信用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推广。

  三、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奖罚机制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远远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个人信用奖罚机制不健全,对个人信用行为没有一定的约束,失信与守信没有严格的区别对待,社会上信用危机日益严重。目前对失信者的惩罚仅仅是以经济处罚为主,其他处罚措施比较薄弱。由于失信成本的廉价,失信者往往有恃无恐。

  针对存在问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应该从以下及格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全体公民对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视程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社会和公民对信用档案的情况还所知甚少,公民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现象严重。尽管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开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体系,但仅局限于少数行业、少数单位,其影响力也远远不够。许多公民仍认为自身信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对其他人无关紧要,因此一时一次的失信也无伤大雅,于是便有了屡禁不止的逃票、逃债。因此在发展个人信用档案事业之前,必须让公民认识到个人信用是他安身立命之本,没有信用,就找不到工作、升不了职、贷不到款、买不了保险。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体,例如电台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报纸杂志等,真正使个人信用档案深入人心,成为耳熟能详的事物。同时也打破了那种认为自身信用是个人隐私的壁垒,将个人信用行为融入社会发展的洪流之中,使诚信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无形绳索。

  (二)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档案网络体系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利用与共享的时效性非常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手工管理与服务方式,是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因此必须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通讯设备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络体系,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现在有许多城市行业建立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用档案,例如国内首家专业从事个人消费信用联合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有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征信机构。所以还需要各级政府进行整体干预,打破地区限制,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络,实现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法规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是涉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其政治性、法律性都非常强。为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所寻、依法管理。

  从2002年10月开始,我国关于信用档案的立法进程拉开了帷幕。加强法制建设,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信用档案管理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信用立法机制是信用档案管理立法的最终目标。

  法律法规中对失信行为的制裁手段要求详尽、具体。本着“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原则。可以根据情节判处1-7年有期徒刑。真正做到使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同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自觉履行承诺的公民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如使用信用卡还款良好的公民,定期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将信用行为和公民切身利益挂钩,运用法律强制、道德约束的手法,改善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四)政府应对个人档案信用档案建设加强监管

  在信用档案管理体系没有建成之前,只有政府才有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协调体系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监督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只有政府才能对信用档案管理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成规模投资,最重要的是提供国家司法支持,使建立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具有全国共享性。为此,在构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政府监管职责。

  政府应大力推动,将银行、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司法、电信、公共事业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密切合作,加快实现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银行可以建立信贷档案,包括贷款及利息偿还、信用卡透支和付款记录、客户的基本情况,贷款检查、结算报告等;工商、质检部门可以建立重合同守信誉企业名单、质量低劣企业名单;公安部门可以建立企业法人身份证信息和与企业法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电信部门可以建立电信服务缴费记录、公用事业服务缴费记录;政府可以协调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各部门都互动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做好信用档案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肖文建,尹恒.关于建立个人信用的思考[J].档案时空,2003,(2).

  [2]陈宇.信用档案与信用档案工作[J].中国档案,2002,(4).

  [3]龚勇.信用中国[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72.

  [4]陈新年.中国信用现状分析[Z].信用中国网,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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