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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与法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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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政策与法规论文篇二

  《浅析中外网络信息管理政策法规的差异》

  摘 要: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方便了人类的交流,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安全漏洞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也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而促使各国政府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相对重视。本篇对网络管理政策法规的诠释从中外两个角度入手,借以完善自身的政策法规体系,使网络虚拟世界能够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中外网络;信息;管理;政策法规

  [中图分类号]: F6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9--02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类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网络成为人们抒发感情,表达诉求和心愿的信息平台。但也因此引发了众多的问题,如网络上的诈骗、色情等不健康的行为、还有病毒、黑客入侵盗取信息资源等等,这些不健康的负面因素往往致使网络整体环境发生失调,是一种网络病态现象,需要利用专门的信息政策法规加以解决此类问题[1]。

  一、对于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的理解

  网络信息政策法规属于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一部分,其主体是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政治团体、其他机构和个人,是信息环境调节、信息资源控制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的是引导、鼓励、限制和规范网络信息活动,在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对信息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宏观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在网络信息控制中的作用

  与传统的交流方式相比,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要便捷的多,不仅速度快、效率高,也更加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网络信息交流上进行不道德行为的人,他们的网络自由行为应该受到控制,用网络伦理道德来约束人们的信息行为有一定的作用,它能协调网络法律的不健全,能弥补信息技术的不足。网络道德规范约束的范围比较广,对于法律规范不能涉及的大量信息行为能起到能好的约束作用。但单从道德层面进行控制还不够,我们应将道德规范与政策法规相结合来对网络信息的传递进行控制,需要用政策法律来控制网络犯罪等问题,道德规范是信息法律制定的基础,信息社会也是法制社会,政策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切自由的信息行为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法进行,有利于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扩大国际市场效应,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业向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

  而今,网络信息的全安方面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制约,面对法律规范这种强制的方式,不仅在网络信息交流上对用户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更从道义上以正确的道德思想约束网络成员的行为。互联网的使用已经遍及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信息社会,它有自己的价值标准、组织形式以及发展规则,有较大的自制力,几乎不受政府管制。另外,在全球来说,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信仰与团体,无论在价值观和人生管上都有不同的见解,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国际公约实在是难上加难。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只能通过建立一种国际网络执法机构使其渐渐完善和健全,通过这一直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执法队伍,综合各国信息法规,将国际的、地区的、一般的、网络的、特殊的等一系列的原则相结合,逐步实现网络的现实性与发展性,为管理好网络信息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各个国家对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的要求各不相同

  网络信息的政策、法规分别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在国家信息安全的快速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识,资料显示,最早的信息法于1776年颁布于瑞典的《出版自由法》。而与电子化相联的信息法才与本世纪二十年代问世,并且主要是针对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环境需要而制定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发展史,面对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教育、法律等,网络技术又作为全球化的一个产物,使其在普及方面和应用程度方面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信息政策、信息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也是顺理成章的。

  (1)英国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

  公元一九六五年,英国首次成立了“科技信息咨询委员会”与“科技信息局”,从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数据保护法》、《微电子技术教育计划》、《电子通讯法》、《信息技术规划》等,同时制定了“尤里卡”等配套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计划。促进了其通讯工业联盟与科学技术信息合作委员会的成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制定了《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法规;英国为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制定了《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法》等多种法律条文并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不断的修改制定部分法规,如:《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和《3R安全规则》等;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树立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又与一九九九年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以备完善。

  (2)德国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技术在欧洲最为发达的当属德国,德国的电子信息技术和通信服务技术遍布该国所有的生活和经济领域。自从一九九七年六月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同年八月初付诸实施开始,更是一发不可收拾,总领了几乎全部的网络电信方面,如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数字签名等诸多内容,成为全球首部针对电子空间行为的专门立法。对网络传播自由与责任并重的原则和措施对许多国家的网络传播管理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德国政府曾明确的声明表示,绝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

  (3)美国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信息政策最早、颁布国家信息政策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在建立NII过程中,率先制定了各种网络通信的技术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对解决信息网络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巨大的力量支持,使其美国作为全球信息技术强国的地位得以巩固。比如:《电子情报自由法》、《信息自由法》、《国际电讯法案》、《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版权法规》等。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颁布了加密标准DES,九十年代制定托管加密标准EES,近年来又研发了新型加密标准AES,同时颁布了大量网络信息加密技术法规,保障信息安全。随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一九九五年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白皮书》,一九九六年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制定了《多级信息系统安全规划》,为保障国防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提供一套更加标准完善的信息安全服务,还有《计算机安全法》、《全球及全国电子商务法案》、《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等法规来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4)中国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

  我国的信息化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例大约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才相继出台,不过我国网络制度管理发展较好。我国自一九九四年起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文。如同年二月十八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随后,九六年二月一日颁布并与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二零零零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二零零三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次年颁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同年十一月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零五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次年颁布了多部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德国与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立法规范且法律法规制定的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立法的角度从保护公民的数据入手;而英国立法主要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受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我国虽然信息化起步较晚,但目前也颁布了一系列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的政策与法规,有效地控制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通过互联网的政策与法规在网络信息中的作用分析,分析了不同国家网络管理中存在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差异,为我国网络信息的规范与控制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杨新生.浅谈我国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J].职业.2009(9).

  [2]陈文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与防护[J].科技资讯.2009(29).

  [3]陈英杰.国外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对策[J].现代电信科技.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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