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实践相关论文范文
社会实践教育和学校课堂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相关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会实践相关论文范文篇一
《 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德育研究 》
在对小学生的思想品德培养的过程中,小学生遇到的往往不是认知上的障碍,他们面临的更多的问题是情绪障碍,甚至有的学生出现抵制情绪。这就严重地制约了德育的发展。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学校的德育工作,如果仅仅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说教上,就很容易忽视学生们的内心感受,也就很难把德育规范变成学生们的实际行动。鉴于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通过课题研究这种形式,全面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原因与结果的归类分析,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在小学生中开展德育,并不是一个只是由老师的教组成的简单的育人的行为,更是由学生参与到其中的一项需要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的活动。通过社会实践这种形式,学生从内心深处把各种道德品质的形成和人格的发展作为一种完善自身的要求,并且通过德育这种形式得到满足。在一项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德育的发展与人才的内在需要保持高度的统一,进行德育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优秀的人才,全面塑造人才,发展优秀的人才。
二、学校的社会实践的评价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德育社会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们的德育成果进行检验,与此同时,社会实践也是推动学生的德育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完善学生们的社会实践的激励制度有待于提高。通常情况下,在校园里这种评价体系过于笼统,不能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完善,还缺乏对学生们的个性的合理把握,无论对任何程度的学生们都采取同一种标准,并且这种评价体系还很不科学。目前,很多学校都没有重视这个标准,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由于老师们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少会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考核学生,这种做法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无论学生的实践能力如何,学生们的成绩都是一样的。很多愿意参与到社会实践中的学生都没有更多的机会,这一做法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造成他们失去探索知识的热情。
三、学生没有充分体验社会实践活动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小学生们都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课业压力,加上很多学校对社会实践这种活动并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导致社会实践活动只是一种形式。即使是部分小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来,也会缺乏一定的积极性,导致学生们学习的兴趣都不高,学生们对待实践都是采取一种游玩的态度。假如在社会实践中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有的同学就很容易出现打退堂鼓的现象,并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去面对社会实践,就导致学校的社会实践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也并不能达到锻炼学生的初衷。要充分认识到,德育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被动的事情,应该是学生这种个体自觉主动的追求目标。学生们通过社会实践,需要把内在的品德转化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另外社会实践缺乏一定的创新,实践的项目总是一年年地重复着,并不具有鲜明的时代感。社会实践的形式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很难激发学生们的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对社会实践的考核形式都是以学生们的实践报告为主要的标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并不能与学生们的学习知识有效联系起来。
四、应对策略
根据小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全面开展德育工作,学校需要精心挑选责任心及其强并且相对的德育水平比较高的教师,不断充实班主任队伍。学校要坚持在每月的班主任的例会工作中,根据德育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展开科学的研究和探讨,提高社会实践的实践效果。班主任要通过每学期的论文评比工作,开展具体的德育工作研讨会,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整体层次。
并且还可以不定期地邀请校外的德育专家到学校来组织演讲,提高教师们的德育理论知识。在学校内部开展一系列活动:每周组织一次国旗下的讲话,并且每周各个班级必须组织开展一堂内容丰富的主题班会课,并且在活动结束以后,有专门的人员组织检查,这项检查的结果还要纳入到班级每周的评分体系中,对每次的评分结果都要颁发证书以鼓励学生们,每次列出的活动方案都要及时地计入档案。为了使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保持社会实践活动的可持续开展,面对小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教师们作出正确的引导,从中吸取经验,寻求正确的方法争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成功。
关于社会实践相关论文范文篇二
《 中医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思考 》
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起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历史,特别是1987年以来,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处在一个持续深化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实践活动在组织形式“活动规模”活动内容和制度建设上都有较大发展。1997年开始明确了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建立完善了从中央到各省完整的推优评优制度。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社会实践活动已经开展多年,形式日益多元丰富,大量数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本类型包括“课外家教”“社会调查”“社团活动”“志愿服务”“三下乡”“竞赛活动”“岗位见习”“创业活动”等。这些活动都从不同方面锻炼了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在让学生体验生活的同时积累了经验,提升能力的同时服务了社会。这些活动为象牙塔里的大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会和生活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但尽管种类较多,但从参与人数比例和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的问题。而且个别学生还存在着应付心理,只当成是完成任务,而未从根本上认识到社会实践对个人成长的意义。提升社会实践的整体质量,应该具有更高的目标指向性,也应该接受到更多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目前来看,能缓解就业压力的创业活动,所引起的重视还有待提升,这表明高校组织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更多地是一种示范行为,把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内容与培养普通大学生的职业能力素养有机结合的程度还不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要真正与“专业锻炼”“就业储备”紧密联系,还需要相关部门包括学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等学生服务管理部门为普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机会。
二、医学生开展特色社会实践活动
中医学是研究人体生理病理、疾病诊断与防治以及摄生康复的一门传统科学,她不仅因其简、便、验、廉的特点为中华民族的繁衍保驾护航,也因其独特的文化魅力成为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当代中医学子在复兴中医,发展中医的道路上更是任重而道远。应该高度重视实践的意义,积极把握实践机会,锻炼自我、服务他人。中医药院校学生应该重视自身专业的特色,不使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而是真正为自己成为合格的医生做准备。比较适合中医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特色治疗,为义诊型志愿服务提供途径。针灸、推拿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根针、一缕艾条、一双手便可轻松治疗多种疾病,因其操作简单、设备简便、见效快、效果好等特点非常便于中医外治疗法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类型走进社区、走进群众。中医学子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锻炼自己的医术技能,服务千家万户,是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实用性的社会实践方式。
第二,寻师问道,寻找遗落民间的高手。数千年的历史造就了无数彪炳史册的苍生大医,但仍有沧海遗珠之痛,在民间存在着大量医道高手,他们或有祖传的一技之长,或对中医理论有独到见解,或在自己民族传承千年而不现于历史,这对立志于要传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的当代医学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所以大量的中医学生,借助社会实践的机会,寻访自己身边或者少数民族中隐藏在民间的医道高手。
这既是开阔眼界、提升能力的方式,更能让遗落在民间随时可能失传的中医秘方为现代医学所用。第三,亲近自然,体会中医博大精深的奥妙。中医大夫看病,离不开理法方药,而支撑着中医学大厦的阴阳五行理论离不开象数理三位一体的理论,从取象于天地,到类比于人身,可以说,大自然是人类最好的老师,而大自然的中药也是当代医学生所必修的一门课程,所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来到产药的山区,来到大自然,随药农们一起,走进原生态的中医中药也是拓宽视野,掌握知识的有效途径,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夯实自己的知识。
三、着力提高中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虽然,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但从教育部门的重视程度、实践教育发展趋势和广大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人具有无限的潜力与重大的发展前景。所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医学子因其专业的特殊性,更应该大力挖掘社会实践对自身成长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坚持价值取向上以服务社会为目标,内容和形式上以提高技能为重点,实施体系上以机制建设为突破口,评估环节上以就业储备为核心,各个环节配合到位,才能够提升社会实践活动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学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但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要坚持努力把社会实践活动与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努力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机制,以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使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接受社会实践,喜欢社会实践。
关于社会实践相关论文范文篇三
《 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兼职法律问题研究 》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
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
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
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
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
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
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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