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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调查研究(2)

李伟分享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对策建议
  1.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在新农保试点初期,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至关重要。针对当前新农保宣传的现状,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进:首先,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当前许多新农保试点地区主要采用集中宣传方式,然而集中宣传时间非常短,一般在半个月左右,而且之后很少再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工作,这就使广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一知半解。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把祈农保宣传工作作为一种常态,常抓不懈,才能使这~政策深入民心。其次,要提供宣传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支持。“由于资金的制约,许多地区在普及宣传手段的选择、活动的开展、普及宣传所必需的设备(车辆、计算机、电视、话简等)的调集方面都存在困难。资金不足还严重制约着从事普及宣传工作的人员的保障和扩充。”第三,提高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新农保普及宣传工作主要是由乡镇和村干部具体实施的,他们尽管接受过相关培训,但是在解释复杂的农保政策、进行有效的普及宣传时表现出专业素质的不足。最后,创新政策宣传的工作方法。张贴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手册等几乎成了所有试点地区惯用的宣传方式,这些宣传方法固然重要,但是宣传效果往往较差,很难使/~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了提高工作成效,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对农民进行分类、细化,然后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使宣传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扎实。
  2.制定合理的缴费标准。新农保缴费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农民的实际参保能力相符合。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38.1%的认为个人缴纳保险费部分占年人均纯收入的5%比较合适,在所有选项中位居第一;14.6%的认为6%比较合适;11.7%的认为10%比较合适;11.2%的认为9%比较合适;10.7%的认为7%比较合适;5.4%的认为8%比较合适;3.9%的选择了“其他”;2.4%的认为11%比较合适:2.0%,的认为12%比较合适,所占比例最低。由此可见,多数农民希望缴纳的保险费不要超过其年人均纯收入的5%,这是政府在制定个人缴费标准时应当把握的一个基本尺度。
  3.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目前新农保推行中政府补贴的还比较少,距离广大农民期望的水平还相当远。那么,农民期待的政府补贴是多少呢?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45.4%的认为政府补贴占总保险费的1/3比较合适;38.5%的认为l/2比较合适;11.2%的认为1/4比较合适;3.9%的认为1/5比较合适;1%的认为1/10比较合适。由此可见,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需要把握这样一个度,即政府的财政补贴应当占农民总保险费的1/3。
  4.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当前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还比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也无法实现“保基本”的政策目标,因此,必须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那么,农民期望的养老金水平是多少呢?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39.2%的认为新农保待遇水平达到当地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比较合适,34.8%的认为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较合适,16.2%的认为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较合适,8.8%的认为达到全省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比较合适,1.0%的选择了“其他”。由此可见,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多数民众期待的标准。
  5.提高公共投入的效率。我国新农保公共投入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是投入效率低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富人来说是锦上添花,可对于穷人来说却是雪中送炭。公共财政支出的目的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因此对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农民不应该发放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政策关注的重点应当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对于富人而言,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已经得以解决,相反,低收入群体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更应该受到政策关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经验,只对那些低收入者给予最低保证养老金,有能力的人全部缴费,这样,才能集合有限的财政支出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人群身上,提高他们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进步。
  6.加强监督管理。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关键措施之一就是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行政监管是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的核心,在当前形势下,理顺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的关键,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多头参与的分散管理,最终整合管理职责,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仅如此,还应当维护主管部门的权威并切实推行问责制。司法监督负责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发挥其威慑作用,当务之急是尽快改变司法机关缺位状态,各级法院需要配备熟悉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官,并积极探索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这是矫治社会保障领域违法犯罪现象和维护这一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举措。除此之外,还应当尽快落实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如工会、雇主组织、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权利,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7.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步伐。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在部分民众不愿意参保的众多原因中,担心政策不稳定、养老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农民是讲究实惠的,而养老保险要到未来才受益,交了钱要到规定的年龄后才能领到养老金,这个时间差往往会使许多农民心里不踏实。而且,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过政策变化快、不稳定的情况,这就更加加剧了农民对政策稳定性的渴望。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加快立法,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为新农保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驾护航。然而,目前关于新农保的法律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所体现,而且规定过于简单,仅就基金筹资和养老金待遇构成以及领取条件作了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打消农民的顾虑,而且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新农保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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