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之思考(2)
王义分享
二、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基础: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
国家权力的后退,仅仅为农村社会组织建立创造了可能性,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控制性体制的弱化,只是创造了一个条件,能否快速成长取决于多个因素。换言之,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基础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具备足够的内生空间,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
无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一切社会组织发育成长提供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特别是为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比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个体农民感到难以适应,而将单个农民组织起来以应对市场的挑战是唯一的出路。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各地纷纷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领域,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力度的强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完善,农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并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会更加牢固。
(二)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传统与习惯
中国虽然没有经历过西方一些国家的市民社会发展阶段,也缺乏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乡村没有自我组织的习惯。舒尔曼(FranzSchurmann,l966)就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更倾向于控制而不是管理,而社会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组织起来的。这种自组织(selorganization)比国家行为提供了更强、更持久的组织资源。我国有很多学者经过仔细的文献考证,证明在农耕时代我国民间就有结社的习惯。孟宪实《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一文对此有较为深人的研究,此文不仅肯定了我国民间社会结社的普遍性,而且具体分析了社人、社条、社务的特点,使我们得以窥见中国传统社会结社的具体组织形态。
(三)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
要理解农村社区治理,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含义。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1989年在世界银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首次将非洲的发展问题概括为“治理危机”,“治理”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治理的宗旨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由此导人“治理”这一理念。因为社会组织是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且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的宗旨与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社区治理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完成这一历史性课题过程中,必须按照治理理念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即民间组织的力量,而农村社区治理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关键: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得到农村和农民的认可,是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认同,就如同丧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其生长环境的特殊性,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散、软”现象。所谓“小”,是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普遍较小,除了一些民办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社等基层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外,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无固定场所、无经费来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占了很大比重。所谓“散”,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比较散。登记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比例很低,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也往往比较松散,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缺乏刚性管理。所谓“软”,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
所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前提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具有行动的能力,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并能代表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这一能力还包括:规范管理能力,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形成强大的服务能力,通过社会赞助、政府资助或服务积聚资金;提高项目运作能力,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项目成本等。
四、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保障:依法规范
社会组织成长离不开法制完善。目前,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属登记管理条例,重心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依据或难以操作。在现有法规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民办教育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许多冲突的内容,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数量多、规模小、资金来源少、活动方式比较灵活的特点,很多地方难以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如登记的3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就将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排除在登记门槛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资金要求。适应农村现实情况,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准人门槛。对于资金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2)加强诚信建设。应组织专家、官员和村民组织共同制定农村社会组织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对农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依法强化审计。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严格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部关于结社问题的基本法,以使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经过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应使之在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