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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方面的论文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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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人口方面的论文发表篇2

  浅析我国农村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摘 要:在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和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我国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人口性别比;失衡;计划生育

  一、我国农村人口性别比失衡现状

  经过30余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低生育率的背景下我国出现了性别比失衡的问题。目前,我国人口问题已由基数过大的数量问题转变为人口老龄化加剧与性别比失衡并存的结构性问题[1],尤其是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日益严峻。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出现给中国在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尤其是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从国际上经验来看,正常范围在103―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则相应出生的男婴数量比女婴多3―7人。然而,中国出生性别比自1980年代以来持续升高。在1980年代以前,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属于正常范围,但是1980年代以来,生育率下降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990年时是111:27,2000年时上升到了116:8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了118:06,远远超过了正常水平[2]。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在西藏、浙江、山东、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宁夏、吉林等8个省区中,城镇或农村至少有一方出生性别比呈下降趋势或基本保持不变。其中,山东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有所下降;而浙江省不同,农村出生性别比下降明显,城镇却略有所上升。新疆、辽宁、贵州、天津、云南、山西、四川、江苏、河北和北京等10个省(市、区),其总人口、城镇与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增幅在10%以内。甘肃、福建、上海、广西、陕西、河南、湖南、湖北、安徽和海南等10个省(市、区)城镇或农村出生性别比至少有一方发生较大幅度上升。其中,除福建省城镇出生性别比增幅远低于农村外,其他地区城镇与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均偏高。广东和江西两省,不仅总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且农村、城镇出生性别比均大幅度上升。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大部分省农村与城镇出生性别比呈现上升趋势,偏高区域逐步扩大,城镇和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全面失调。

  二、我国农村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落后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依然不高,男性仍然是农村计生家庭主要劳动力这一点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农村家庭对生育男孩以充当劳动力往往寄予厚望。此外,在发展中国家,人们认为,男孩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一般要高于女孩,他们将男孩看做是一种“生产品”或“投资品”,而女孩往往被当做只是一种“消费品”[3]。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主要特征的分散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导致土地细块化,而且由于中低产田占到总耕地面积的2/3以上,有效的灌溉面积仅占总耕地面积的46%,农业科技的贡献率只有51%,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4],这使得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落后的生产方式下,农村家庭迫于生计的需要,往往期望生男孩来提供劳动力。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

  200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讨论并通过了《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而这次试点与以往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截至2013年,这项制度已经普及全国。具体规定,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55元,财力好的地区可以增加 。虽然我国已经普遍实行普惠式养老制度,但是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社保制度建设的重视远远低于城市,这个标准无法满足群众养老方面的需求。

  (三)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文化

  性别偏好理论强调环境在形成偏好中的作用,家庭体系即是非常重要的环境因素。例如,母亲联合体系下的生育存在女孩偏好,父亲联合家庭体系的生育存在男孩偏好,双家庭体系,即父母系都被社会认可和实行,则追求子女性别平衡。父系家庭体系广泛存在于全世界的众多社会,我国大部分地区也是实行父系家庭体系。在我国父系家庭体系存在男孩偏好,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5]。父系制度意味着男性在财产继承、居住安排、家庭延续、家庭权力结构上的主导地位,主要生产性财产由男性继承,妇女只能以嫁妆或遗产方式获得可移动物品。夫妇婚后居住在男方家,即父居制度,社会秩序由男性构建,只有男孩能延续家庭姓氏,女性只是男性生产自己的工具,一个孩子只能通过父亲获得其社会身份融入社会秩序中,妇女的价值主要由生育子女的能力,特别是生儿子的能力来判定。男性在家庭中具有传统的权威,妇女被限制参与家庭外的经济活动以及对外交流,女性不得不依附男性,地位低下。

  (四)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

  针对人们运用技术进行性别选择的问题,政府做出了“打击两非行动”的政策,即对非法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予以全国范围的严厉打击。进行“打击两非政策”看似可以杜绝运用技术对胎儿性别别选择的行为,但是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对性别进行选择行为仍然非常的普遍[6]。如,医院明文规定绝不允许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通过熟人关系和贿赂行为,医生往往会利用隐讳的、暗示性的语言甚至手势来告知检查的人。而且“打击两非行动”取得证据也非常困难。这项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另一个原因是惩罚力度不够,仅仅是没收B超或者罚款几百块,这些惩罚相比巨大的市场利益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五)我国农村妇女组织发展存在缺陷

  近年来,各级妇联重抓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实施“党建带妇建”以来,妇女组织网络逐步健全。妇联组织开展的妇女“大学习、大转移、大创业”、“美德进农家”等一系列活动[7],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发展方向,导向性和内容都很好。但由于村干部编制有限,部分妇代会主任为聘任,同时基本都兼职。在接受调查的妇代会主任中,另兼2职以上者达21%,有的还身兼3职以上。她们往往忙村里行政事务多,做妇联工作时间少。而且有的村妇代会主任年龄偏大,工作精力不够,“双带”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于对农村妇女服务不到位,妇女组织威信难以提高,开展活动困难重重。很多妇女群众更多地把目光放在看得见的实际利益上时,有些基层妇女组织、妇女干部却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找不到让妇女群众乐于参与的活动途径和形式,从而减弱了感召力和凝聚力,增加了妇女工作的难度。在笔者调查的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某村,参与过妇代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妇女人数占23.5%,而有事乐于找妇代会主任的仅占3 %。   三 、解决出生性别失衡问题的措施

  (一)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能为农村发展教育提供物质基础,使农村人们受教育程度提高,从而提高农村人们的素质,为转变农村人们的生育观念提供自身意识支撑。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改变农村生产力结构,优化生产力结构,改变传统的农村生产发展主要依靠人力的生产方式,促使人们认识到男女都一样。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使农村人口有能力提供自我养老,继而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支持女孩家庭

  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建立有利于女孩和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走社会化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道路,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干,消除养儿防老的土壤。特别是对计生女孩家庭要加大帮扶力度,帮助贫困女孩自强自立,提高女孩社会地位。这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对计生女孩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重要性。要围绕生产生活、女孩成才、养老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办法,特别是在新农合、新农保、救济优抚等制度实施上,要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实现有机衔接,对计生女孩家庭给予适当倾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幸福指数,让计生女孩家庭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得到保障,从而影响广大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自觉摒弃重男轻女的思想,进而形成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新观念,有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日趋平衡。

  (三)树立新型的生育观念

  首先,在全国广大农村,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关爱女孩的活动,保障和改善女孩子的生存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为女孩的成长创造温馨、宽松、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加强优育优教、增强农村妇女的自我生殖保健能力,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讲求健康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多层次的需求。

  (四)加大政府监管治理力度

  首先,要严格限定B超的使用范围,严厉打击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实施选择性别、人工流产的行为。其次,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罚违规行为,加大对进行性别选择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别的医生进行处罚,也要对选择胎儿性别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处罚。

  (五)大力支持妇女组织的发展

  妇女组织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构建性别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在重男轻女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农村,不仅要建立和完善体现农村妇女真实需要的民间妇女组织,而且要发挥该组织的性别和谐功能。因此,妇女组织应经常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观念,转变以往重男轻女,继而提倡“重女不轻男”,传播有利于促进性别平衡的价值观。同时,促进农村妇女教育的发展。教育可以提高妇女的素质,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提高其对性别的正确认知,因此,妇联组织应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妇女教育意义的认识,从组织手段、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农村妇女教育的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8]。同时也要加强对妇女的技能教育、自强教育以及其他综合培训模式,提高农村妇女的生存能力和道德自主意识,通过实际措施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提高妇女的地位,真真切切地实现男女平等。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偏高与生育政策有关吗?[J].人口与发展,2008,(3).

  [2] 朱楚珠.中国性别失衡治理:战略和模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 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4] 何志魁.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治理的跨文化启示――基于白族性别文化的视角[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7).

  [5] 何志魁.白族母性文化的道德教育功能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宋健.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政策回应与效果[J].人口研究,2009,(4).

  [7] 宋保庆,林簌文.福州市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与对策[J].闽江学院学报,2010,(1).

  [8] 李树茁.性别歧视与人口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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