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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财政免费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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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财政免费论文篇2

  浅谈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政策

  【摘要】本文主要从民生问题的视角来研究财政政策。首先介绍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然后分别从高等教育的发展、促进就业和缩小收入差距三个方面的民生问题方面来探讨具体的财政政策支持,从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生问题 财政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民生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政府层面到民众层面,无一不将视角越来越多地关注到民生的层面,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关系到经济建设以及幸福中国的实现,民生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的呼唤和民众的心声,也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使然,民生问题的解决,必须更多的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停留在表面。

  财政政策的支持,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有力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明确将民生问题纳入政府工作的视角,提高到了一定的政治高度和战略层面,也反映了党关系民生、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心,2009 年,财政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报告会上提交的《关于 2008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草案和报告》上首次开设了民生支出报告项合计项及分列项。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构建民生财政政策体系。

  民生财政的构建和完善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间接促进经济的增长,减少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减少经济风险和经济周期的冲击。民生导向下的财政政策应当立足于解决民生的基本问题,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财政政策的民生关注,也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因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现象,这些都制约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导致社会发展、政治建设、生态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民生财政可以扭转原来的发展惯性,民生类的支出可以更好地带动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缩小城乡发展差别,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和收入差距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财政政策应当在这些方面予以完善。

  一、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

  促进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状态,其不利影响不言而喻,要想促进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必须从财政政策方面做好工作。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的相关财政等更多的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因此,要想实现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必须从财政的角度来调整。衡量教育资源是否平等分配,可以依据相关原则来判断。目前我国的财政政策已经出现了相应地倾斜,在西部的教育发展中分配了更多的资源,财政政策方面由原来的重点向东部地区倾斜转为了向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中部地区和资源更加缺乏的西部地区。我国的教育政策在向中部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建设方面有诸多有效的政策,确实起到了分配教育资源的作用,教育是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对中西部教育资源的倾斜也是对西部大开发以及我国的中部崛起的大力支持,这些财政方面的倾斜可以克服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而导致的教育资源的巨大差距,从而带来的教育投入等各方面的资源不公平。除此之外,在教育资金的筹集方面,也有着多元化的思想和渠道,以平衡经济的差距。

  为了更大程度地调动教育资源,必须发挥民间力量,民办的高等教育是更好地调动民间教育资源,弥补公办教育不足的有力补充。目前而言,我国在民办教育方面并没有太大的优惠政策,它们所要承担的关税、增值税、耕地税等和公办的教育是一样的,但在竞争力方面却相对较弱,因此要想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必须为他们减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活力,以更好地弥补高等教育在区域发展方面的严重不平衡现象,也更好地汲取民间智慧、吸引民间资本。这一点在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国家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办学,促进其健康发展。而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是鼓励民办教育的有效方式。

  税收政策中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在高等教育均衡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决定了高等教育的提供者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充当,从社会分担的角度可看出:鼓励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西部办学,减免社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已日益成为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的趋势。鼓励发达地区高校通过对口帮扶和其他形式到西部等教育资源僵乏的地区建立分校,国家应减免土地开发税费,在调解高等教育地区失衡问题中,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配合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缓解高等教育资源在地区间分配失衡的局面提供有益的帮助。我国现行所得税征收规定:企业和个人除了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其它对教育的捐赠,企业在年应税所得总额3%以内的可税前列支予以扣除,超过应税所得3%的部分,则全额计税。

  二、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就业乃民生之本。财政政策应当在就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推动服务业的发展,来更好地促进就业的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作为财政政策,应当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在就业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服务业,要采取低息低税的政策,同时辅以一定条件限制下的免税。从财政投入的角度,应当对吸纳就业能量大的行业给予足够的投入,对吸纳国企下岗职工的服务业进行税收的优惠。

  在区域发展的协调方面,可以通过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建设投资来鼓励发展。财政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返还和其它的转移支付手段,来吸引更多的投资,以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的劳动力的就业,以改善当地的贫困面貌,更好地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从产业的发展和支持方面,也应当有民生财政的视角,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夕阳产业,不应当是盲目的取缔,而应当有区分性地,转移性质的,进行区别对待,可以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以更好地促进就业。财政同时要积极支持新生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先进机械制造、能源汽车等,更好地促进就业,缓解因为失业而带来的种种民生问题和社会矛盾。财税政策可以更好地培养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量,以带动更多就业。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也将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受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处于低迷的状态,失业人数也相应增长,也有农民工返乡的问题,在大学也有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的存在,这些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只有解决这些,才能实现“劳有所得”的理想局面。国家财政应当为促进就业做好基础的公共服务,搭建更全面的促进就业平台,加大财政对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加强对潜在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同时建设求职平台,完善就业市场建设,提供更好的信息渠道,促进供需双方的沟通,尤其是对于职业培训,应当加大投入,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劳动者要求越来越高,结构性失业也越来越多,实现更多的劳动力再就业,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另外,应当减少对非必须的费用的收取,减少就业再择业的成本,减少再就业的负担。

  除此外,要在增加就业渠道,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方面下功夫,鼓励社会资本的投资,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税收的优惠等刺激民间投资创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同时更好地方便人民生活,解决民生问题。社会保障是对于失业人员织就的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减少其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更好地投入到新工作中去创造机会,更好促进就业,拉动消费需求,给经济增长以后劲儿,形成良性循环。

  增加财政补贴的规模和力度,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刺激拉动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进而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预期效果。进一步实行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利用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减少企业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鼓励招募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加大教育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确保教育的优先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本基础。

  三、缩小收入差距的财政政策

  对遗产进行征税。征收遗产税需要一定的背景条件,只有一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均GDP和人均消费能力达到相应的水平的时间,征收遗产税的条件才成熟,否则是牺牲效率而换来的公平。我国已经存在着一个高收入的群体,也为潜在的征税对象,有了一定的税源,这为税收环境的形成打下基础,另外,在立法的层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因为征收遗产税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继承制、存款的实名制,财产的登记制度等,都是为财产征税提供的便利条件。从征税的操作和技术层面,也已经相对比较成熟。

  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公安等各部门的配合协作也逐步加强,为遗产税所开征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要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建立完整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依托身份证号码而建立的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及时归集和总结纳税人所有收入和纳税事项的经济信息,并实施动态整理,不断更新纳税人经济信息。

  收入差距的问题中,城乡的差距占据极大的部分,因为加强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对于缓解收入差距的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首先要从财政方面,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建设方面的支持,加强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中的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政策的支持来提高财政的支持,更好的激励,拓展农业发展支持的资金的来源,积极投入新农村的建设,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等,提高农村的种植养殖积极性。另外,需要加强财税。因为税收是进行二次收入分配调整的有效渠道,因为要完善财税制度。

  完善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有助于改变我国税制在财产税方面相对滞后的状态,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关于税率的确定方面,对于家庭自有的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家庭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可以征收较低的房产税率,但是对于第三套、第四套住房,要采取坚决态度,大幅度提高税率。建立较为完善的财产登记和信息管理体系,特别是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房产数据的采集收录,以及与房产相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房产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房产税的征管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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