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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产生、演变及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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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产生、演变及当代价值,希望你们喜欢。

  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是毛泽东对中国农民问题深入思考和研究的理论结晶,为解决当代中国农民问题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思想指导。重温毛泽东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思想,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探索中国特色的“三农”发展道路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理论来源

  毛泽东领导的农民合作化运动,有自己的创新理论和特色实践。但不可否认的是,毛泽东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组织方式等思考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合作思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尤其是斯大林的合作思想及其集体农庄的社会实践,对中国农民合作化运动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要求,肯定了合作生产的必要性与进步意义。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合作生产的必要性———“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

  在《资本论》中还精辟论述了合作的意义与价值:“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作协作。……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

  在这里,马克思说的即为合作的意义———合作可以节约和充分利用生产资料,可以形成集体力创造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从农民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的角度,强调要建立合作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要想“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即“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社不仅是现实社会存在的经济组织,更是向共产主义阶段过渡的形式。他们是期望通过开展合作运动来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以最终建立共产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比较看重生产方面的合作。他们在给第一国际日内瓦会议代表所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办合作商店,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则动摇它的基础。”[5]271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生产合作社是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生产,是走向生产资料全国性集中的“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从而形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农民合作要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主张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反对采用暴力方式改造小农。他们强调不能得罪农民,不能违背小农的意愿,更不应该采用直接掠夺或欺诈的手段迫使他们加入合作社。

  (二)列宁、斯大林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与实践

  列宁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用合作化改造小农经济的主张,赞成用合作社来组织动员农民劳动,把合作化当作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经阶段。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着手实践马、恩的生产合作社。他所设想的生产合作消费公社为生产资料共有、消灭商品生产、实现有计划分配的社会,与马、恩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一致。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认识到共耕制无法实现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指出流通领域合作社符合改造小农经济,希望通过加强合作社商业、巩固工农联盟,最终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使合作组织进入社会主义轨道。

  列宁丰富完善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以科学的态度发展并实践着合作理论。但是,由于英年早逝,列宁的许多思想并未完全实施,更没有接受实践检验。而真正把合作理论付诸实践的是斯大林。斯大林在前期领导苏联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基本上遵循了列宁的合作理论。他强调:必须使千百万农民群众合作化,首先是使他们参加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因为合作化是把农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系的手段。但是到1927年苏联出现粮食收购危机时,斯大林要求农民尽可能帮助国家实现工业化,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粮,为此推行农业全盘集体化政策,用阶级斗争的方法在短时间内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结果使生产力遭到一定程度破坏,农畜产品急剧下降,引起农民强烈不满。苏联超越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急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做法,违背了马恩和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但是这一时期的合作经济实践,为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及教训。

  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斯大林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思想对毛泽东影响很大,成为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

  二、毛泽东早期农民合作组织思想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改造小农经济,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千百年来,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制约着农民的发展,使他们具有分散、保守、封闭、狭隘的特点,但同时他们又是劳动阶级,是革命和建设的依靠力量。以什么样的有效形式,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一直是毛泽东思考的重要问题。

  毛泽东对于中国国情、对于农民,有着深刻的了解。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萌芽于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毛泽东把合作社运动看作是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但是这时毛泽东对合作社的认识主要局限在流通领域的范围内,没有涉及农业生产上的合作。1925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分析了中国农村各阶级对革命的不同态度,主张将自耕农、半自耕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游民组织起来,与地主阶级在经济、政治上进行斗争。为了使农民免除地主奸商的高利盘剥,毛泽东主张农民自凑资金,成立消费、贩卖、信用合作社,从经济上打击地主阶级的统治。

  1926-1927年期间,毛泽东还在农民运动讲习所开设“农村合作”课程,并邀请于树德等人专门讲授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组织形式等内容。1927年3月,毛泽东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农民合作的重要性,主张农民要以积极的合作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大大前进一步。此时毛泽东对合作社的认识已从流通领域扩展到了生产领域,他已经看到互助合作对经济发展的全面作用。由于战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参军参战,导致农业生产中劳动力、牲畜和农具严重匮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华苏维埃主席毛泽东决定发起一场广泛的互助合作运动,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在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中他重点倡导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并经常亲自演讲,予以宣传推广,认为这两种合作社具有一定社会主义因素,比个体经营更加先进。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为了促进边区经济发展,毛泽东写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并附录了三篇关于合作社的文章,即《关于发展合作社》、《论合作社》、《组织起来》。在这三篇文章中,毛泽东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农民合作社的特征、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农民合作社问题,标志着其农民合作理论的基本形成。1943年他在《论合作社》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

  毛泽东认为,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生产的成果也是不归公有而归私有的,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

  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同年,毛泽东发表了《组织起来》的重要讲话,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

  这说明,毛泽东已经确定了将农民组织起来的长远目标,并且清晰地指明了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途径。1945年1月他又在《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一文中指出,“使大多数农民都组织在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互助团体里面”,不但是经济的需要,也是政治的需要,因为“这种生产团体”,“不但生产量大增”,“政治也会进步”。

  毛泽东的这一系列论断,体现了他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关于农业经济思想理论的政策原则。

  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理论趋于成熟。这一时期,他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对合作社经济的战略地位进行了系统阐述,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提出了发展合作社的方针。毛泽东明确指出,集体化和现代化是个体经济发展的方向。

  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政治的因素看,组织合作社都是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领导权巩固的条件。为了保障人民军队的战争供给和改善人民生活,毛泽东积极倡导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他号召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换工班一类的农业互助组。

  1948年,毛泽东对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做了这样的论述:“今天我们农村的合作社,是个体农民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社,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它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走向社会主义的。”

  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唯一出路,通过合作社改造个体农业,实现农业集体化,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步骤。同时提出,发展合作社必须坚持长期稳健发展的方针。1949年1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党在一九四九年的任务》决议中指出:“合作社必须发展,……但合作社不可能很快发展,大概要准备十几年工夫,……要长期地稳健地进行。……如果希望搞社会主义,太快,会翻筋斗。”

  这一时期的理论,既是对他前期思想的总结,又为新中国成立后认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

  新中国建立之后,毛泽东从社会实践中概括、提炼出了新的内容,丰富发展了自己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他指出,农民互助合作是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明确提出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阶段;提出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农业发展方针和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期,抗美援朝战争使得一些农村地区劳动力严重不足;经济上生产力水平低下,工业无法给农业提供大量机器和生产工具;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在这样的形势下,毛泽东主张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土改完成后,在我国农业中占绝对优势的还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不仅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必然导致农村中的两极分化。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来改造我国的农业,使我国农业由规模狭小的落后的个体农业前进到规模巨大的先进的集体农业,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大规模的轻工业的发展,不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所能实现的,它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而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农业。”

  农业合作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唯一选择。毛泽东说:“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

  “大家劳动,力量大,单干办不到的事,互助组能够办得到,互助组办不到的事,合作社能够办得到。”

  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稳步提高的过程。1953年,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说:“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

  毛泽东认为农民合作组织应经过互助组、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这三个阶段,以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这反映出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突破了苏联“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模式,主张“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在土改完成后趁热打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依靠农民合作的力量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而且强调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

  坚决反对强迫命令农民加入合作社。“我们对于一切暂时还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即使他们是贫农和下中农也罢,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

  此外,毛泽东还提出了要以是否增产和增收作为检验合作社成败的标准、合作社要开展多种经营、国家要支持合作社、坚持勤俭办社等一系列重要思想。

  遗憾的是,由于受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理论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毛泽东不仅未能充分地贯彻落实上述思想,而且还一度偏离和违背了之前确立的一些正确的思想理论原则,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实践中都造成了一些偏差和失误。主要表现在:

  其一,合作目标急于求成。毛泽东对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热情估计过高,在实践中一再加快农民合作化的步伐和速度,导致合作化中出现一些问题,如强迫中农入社,在初级社转高级社后取消土地分红,大耕畜大农具作价很低,偿还期很长,从而挫伤了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其二,合作形式片面化。毛泽东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日渐排斥,对生产领域的农民合作社钟爱有加,而且在生产领域又仅限于种植业,对农村牧业、副业、渔业则重视不够。

  其三,合作方法简单化。在新中国成立后,仍然沿用战争年代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加速合作化,大大超过农民的承受限度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58年,毛泽东认为找到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形式,即人民公社。但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日益显露,而且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左”的倾向,人民公社的发展严重违背了经济规律和超越了社会发展阶段,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理论出现了偏差和失误,但是毛泽东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提出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饱含着对广大农民的深切关怀,体现了对解决农民问题的深度思考,在今天仍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

  四、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历史地位

  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这一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

  第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农民问题理论。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造成了劳动的孤立性、土地的分散性和地域的隔绝性,它“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

  马恩认为改造小农的主要办法就是合作经济。恩格斯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合作社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毛泽东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同马恩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他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提出逐步过渡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马恩表述的个别字句,也不简单照搬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

  如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过耕牛互助组、劳动互助社,犁牛合作社等简单形式,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又提出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三步走”,稳扎稳打,切合实际,成效突出。这些可贵探索,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国家怎样实现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启示。

  第二,促进了我国农民的发展。毛泽东倡导的农民合作组织,改革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消除了分散的小农经济这一封建统治的经济根基,使农民走上摆脱穷苦的集体之路。农民的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保障了农民在合作组织中地位的平等,改变着传统所有制中的人身依附、半依附关系;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作劳动、互助发展,扭转着旧式生产方式下农民分散、落后、保守的弱势状态;农民合作组织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反对两极分化,体现着“平等、正义、公平”的价值取向,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倡导了从实际出发的农村工作方法。毛泽东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论述,都是基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的思考。他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又重视从中国国情出发,探寻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模式;既注重学习别国的经验,又不盲从和照搬,而是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对于制定的农村工作方针和方案,关注其实践运行状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这种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是我们学习的典范和楷模。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和认识能力的制约,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组织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局限性。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能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毛泽东对苏联的全盘集体化本来是有保留的,他力图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化道路。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要完全避免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如何实现农业合作化,我们的经验是不多的,摸索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具有自己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也是不容易的。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前期,毛泽东比较谨慎,注意从实际出发,在农业合作化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中国式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初露端倪。然而,进入1955年以后,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顺利发展的情况下,思想上的主观主义、急躁情绪愈来愈严重,又背离了自己倡导和坚持的一系列的正确原则,自觉不自觉地照搬了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的模式,重复了斯大林在农业集体化工作中的一些失误。按照苏联的集体化路径搞中国农业合作社,走了历史弯路。

  第二,未能完全摆脱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小农经济具有日复一日的稳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活的国民缺少挑战,缺乏刺激,墨守成规,安于现状,很少具有危机感。历史造就了中国农民乐天知命、随遇而安、求稳定、求平和的小农文化意识,而缺乏现代意识、合作精神。中国农民历来有“均贫富、等贵贱”、“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总与平均主义联系起来。最终使农村合作化运动演变成人民公社化运动,成为“平均主义”、“大锅饭”、“穷过渡”,农业生产发展受到较大制约。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帝王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毛泽东一直处于党和国家领导层及决策权力的核心地位,党内民主生活在某些方面的不健全,很容易形成对领袖人物的个人崇拜。于是,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认识和意见,必然成为建国后党和政府农业政策选择和农业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主导意志和决定性力量。这使得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偏差或错误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反思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显然不能将全部问题简单归结于毛泽东个人,中央集体及其决策机制都有较大责任。

  五、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当代价值

  “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农民发展的根本途径。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辟的这一条道路现在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未来中国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其中重大战略举措之一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展现出加速发展的美好前景。重温毛泽东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思想,对我们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我们要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如果没有毛泽东当年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探索和实践,也就没有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第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组织形式的探索创新。

  从毛泽东主张的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经营到家庭承包制的分散经营,再从分散经营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经营,农民的劳动组合方式变化呈现出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规律。

  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核心是让农民“组织起来”,摆脱贫困,走向共同富裕,在当时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下,农业合作化最终演变成了以村级所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1978年以来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单一村级集体经济体制的否定。家庭承包责任制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业获得了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然而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农业经营规模狭小,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问题。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民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满足国家现代化和农民致富的发展需求,将农民联合起来,创新农民合作的组织形式再次被提上议程。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不足,是吸纳了其积极因子和集体化合理成分的超越式扬弃。

  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营方式从“合”到“分”,再从“分”到“合”,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复归,而是在更高基础上的飞跃和发展。从组织手段、功能发挥,到联结农民的方式和途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变。过去的人民公社表面上是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但实质上是自愿加被迫,并非完全自由,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特点。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农民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的个人意愿。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其运行体现着“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从发挥的功能来说,过去的人民公社无所不包,是一个赋予其经济、政治、社会功能为一体的“政社合一”组织,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乡政权和人民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一。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只是一个纯经济组织,不承担其他功能,不包含其他附加条件。能给农民带来真正利益和好处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自然愿意参加;如果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农民则选择退出,这使得农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得到充分体现和提升。

  第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价值诉求的实现载体。

  把农民“组织起来”抱团发展,发扬集体主义精神,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价值诉求。在那个火热的年代里,它发挥着组织农民、鼓舞斗志和凝聚力量的重要作用。

  正是依靠组织起来的集体力量,我国的农村面貌有了根本改变,农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当时的农民合作思想未能克服平均主义的影响,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是一种在村集体内部的封闭的同质性合作,新的生长发育因素较少,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农民个体的创造性、能动性发挥不够。

  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正在突破血缘、地域和业缘的制约,在更大的范围和领域拓展。生产型合作社、技术型合作社、产供销一体化合作社等等,实行了超越村庄的多领域、多元化的开放性合作。这种开放性合作是非同质化的,新的生产要素和社会关系被生产出来,从而提升了生产力水平。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本进入,导致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和均衡,从而形成新的社会生产形式,超越了传统的低层次的劳劳合作模式。这些新形式成为新时期培育农民集体主义精神的沃土,是开放社会里农民找到的将个体更好地融于集体之中,实现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的新路径。

  集体主义精神的内涵也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丰富。我们目前倡导的集体主义,对于农民不再是意味着单方面的服从、付出与贡献,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民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能充分发挥每一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个体与集体共生共荣、良性互动的集体才是优质集体。农民自主自愿、自由组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防止集体功能的异化,使“农民主体”的意识得到确立和强化。组织农民、教育农民、引导农民、依靠农民、发展农民,增强农民对集体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激发农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是毛泽东与几代党的领导人孜孜以求的努力目标。新时期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使我们看到了蕴藏在农民之中的巨大创造力,发现了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的价值诉求的新实现载体。

  第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发展目标的持续推进。

  毛泽东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对我国农业现代化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奠定了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他就对中国农业现代化进行初步思考,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完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农业制度创新,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准备了条件。

  但封闭的小农经济不利于现代生产的社会分工,不利于兴办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推广先进技术,更无法集中力量抵御各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小农经济的弊端及农村两极分化的出现,使毛泽东更加认识到组织起来的紧迫性,并不失时机地引导农业向合作化、集体化方向发展。合作社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制度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之后不久,毛泽东又将合作社制度升级为人民公社制度,希望在更高程度的公有制基础上找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捷径。

  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发展缓慢的问题,然而由分散经营导致的规模过小、成本较高、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又逐渐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制约因素。现阶段农民自愿组建的各种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扩大生产规模,实行分工、分业与联合,把家庭的分散经营融入现代化的生产体系之中,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整体效益。现阶段不断创新的农民合作社组织,通过“纵横联合”,发展各类服务体系,正在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灵活而广泛的联合,为农民的技术培训、生产服务、产品加工、市场销售等提供了帮助。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便捷、灵活的特点,在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同时,解决了一家一户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增加了农民收入,使毛泽东提出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得以持续推进。从毛泽东农民合作思想到中国农村改革运动,从人民公社化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兴起,中国农民正在由封闭走向开放,由依附走向独立,由传统走向现代。中国农村面貌正在悄然发生巨大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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